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16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7/3/2

作者

□文/黄爱双

浏览次数

681 次

政府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作用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由来已久,可追溯到20世纪初。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一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通过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予以抵制,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多、金额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产品。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6年7月为止,我国共遭受国外38个国家及地区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案件700多起,涉及金额221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691起,反补贴案件4起,保障措施案件72起。涉案商品范围也日益扩大。20世纪八十年代国外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措施大多是针对小商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后来扩大到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目前已扩大至化工、轻纺、机电等4500多种商品,几乎涉及到我国出口商品的所有类别。同时,涉案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据商务部统计,1979~2005年全球各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共有663起,其中发达国家329起,占总数的49.62%,发展中国家299起,占47.1%。在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前15名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很多都是发展中国家(地区)。例如,印度89起,名列第三;阿根廷45起,名列第四;土耳其和南非各36起;墨西哥35起;巴西21起。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出口发展快、顺差大是导致反倾销诉讼增多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额从2000年的4743亿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14221亿美元。2005年中国和欧盟的贸易顺差达701亿美元,中美贸易顺差达1142亿美元。美国政府的数据显示,美中贸易逆差2005年激增24%,达到2016亿美元,超过了美国贸易逆差总额的四分之一。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往往会导致他国反倾销措施的大幅增加,从而出现接连不断的贸易摩擦。中国作为美国和欧盟的贸易逆差来源国,自然就成为众矢之的。
  (二)国内企业的无序竞争为国外实行反倾销提供了口实,这也是我国企业屡屡遭诉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大部分企业获得了产品进出口权,这无疑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但客观上造成中国产品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由于我国劳动力低廉、原材料价格低、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因素,使得我国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一些企业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见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竞相低价出口,使得短期内进口国的某种商品猛增,过低的价格和过快增长的市场份额为外方提供了反倾销的口实。
  (三)不公正的“替代国制度”。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一直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尽管我国目前已逐步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许多国家仍制定了苛刻的条件,欧盟、美国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采用“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近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类似商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而在选用替代国时随意性非常大,经常运用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样认定的结果,必然使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最终导致中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作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
  (四)对国外的倾销指控应诉不积极或应诉不力,导致其他国家更加“得寸进尺”。在反倾销上,目前国内企业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积极应诉,但更多的则是不应诉。一旦不应诉,国外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就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要把多年苦心开发出来的市场拱手相让,彻底退出市场。由此可能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你越害怕我就越用此道对付你,从而引发其他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一个国家反倾销后,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炭化硅、高锰酸钾,硅铁、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五)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美国和欧盟国家拥有庞大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反倾销律师队伍,行业协会和各种行业公会在当地企业中有很高的威信,常常是反倾销案件的发起者和参与者。美国政府做反倾销工作的专职人员有800人以上,而我国反倾销人才加起来还不到300人,往往一个官员要负责几个反倾销案子。相比之下,中国反倾销人才严重不足,这也逐渐成为我国反倾销的瓶颈之一。
  三、政府应对国外反倾销若干对策
  (一)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改变顺差过大的问题。一是压缩国内某些过剩的生产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在这些领域的出口压力。二是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个人养老、就业、医疗账户。三是以立法形式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通过立法,提高工人的工资,使企业产品成本增加,引导企业发展高技术产品。四是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强制企业提高在这两方面的支出。五是通过法律和体制调整,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六是完善对企业的稽查制度,包括企业的纳税情况、职工的劳动保护、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交付情况。七是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内需。
  (二)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教育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守法诚信宣传,并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海关、外经贸、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和企业信用警示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实行公示。另外,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对个别企业的恶性竞争,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秩序正常化。
  (三)通过谈判,争取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际经济运行上,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应该被国际社会所尊重和承认。尽管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15年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提出异议,但“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政治化,而政治化的问题就有必要用政治手段加以解决。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是由各国国内法决定的,这就意味着通过双边外交努力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我国政府应将反倾销问题列为与外国政府谈判的重要议题,从外交途径施加影响,要求外国政府取消在反倾销中把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做法,在有理有利的前提下,力争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可喜的是,经过政府的谈判,从新西兰第一个完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开始,已有5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加拿大推定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当然,我国政府还应该继续加强这方面的谈判,力争在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谈判中取得进展。
  (四)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一是完善我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完整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应包括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反倾销法律预警机制、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预警机制的建设包括对我国国内产业遭受外国产品冲击可能受到的损害的监测以及我国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限制措施的监测。通过对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市场状况以及我国进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整理与分析,建立损害预警数学模型,定期和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以求达到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目的。二是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加快反倾销专门人才培养。WTO反倾销协议是非常法律化、措辞复杂、技术性强的法律条文,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目前,我国既谙知贸易又精通法律的人才并不多,从大大小小的反倾销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对WTO反倾销规则的掌握还不够。为此,我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培养对国际贸易、国际市场、财务会计、反倾销惯例、法律等知识都十分精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可以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学习WTO和贸易伙伴国的经贸活动规则,学习外国相关的法规和具体的操作经验,以便提高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水平和效率,为构筑科学、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47694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