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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218期/实践与思考/正文

发布时间

2002/4/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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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 次

浅谈“捐赠支出”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如下: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2、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直接冲减权益。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企业没有资本公积则借记“实收资本”科目。理由是:
  1、这种业务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人为因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与社会公益无关,不属于企业应尽的义务,确切地说应属于企业间礼上往来或情感方面的投资,不反对但不应予以提倡。
  2、捐赠的前提是企业有盈余或有资本,否则捐赠不成立,但盈余公积又有其具体使用范围,捐赠不在其列。
  3、企业接受捐赠时,无论资产还是现金,均增加了权益“资本公积”。
  4、“实收资本”虽说是用于反映资本增减变化的科目,但企业如果在没有其它权益可供捐赠的资本时,只能动用资本金。(文/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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