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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6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3/2

作者

□文/吴 丹 徐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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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次

浅谈我国政府会计监管
  据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对会计的规范化管理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近年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的努力也卓有成效。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琼民源、郑百文和银广夏等会计信息舞弊、欺诈案件不断爆出。不可否认,现行政府会计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现行问题分析
  (一)政府监管分散。目前,我国现有会计和审计制度就技术而言与国际相比差距已不大,但整个会计体系与当前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针,在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衍生于国有资产的各种权利分散于政府各相应职能部门,这种多个机构负有会计监管职责,但在实务中各自为政,从而导致重复监管,甚至在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弱化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财政部与证监会之间的矛盾和交锋会愈演愈烈,因而要么设置相应的协调性机制,解决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避免监管低效或无效,要么实施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发挥合力。
  (二)政府监管过度与不足并存。从本质上说,政府监管应主要针对由于会计产品的“外部性”所引致的市场失灵,应当严格限制在会计市场失灵而且政府监管能够有效修补的领域。具体来说,政府应致力于高质量会计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督准则与法规的执行、明确界定财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依法追究虚假财务信息相关生产方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投入大,但其成效却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存在监管过度;二是监管不足。尽管这两个原因是异方向的,或者说是矛盾的,但在我国现实中是并存的,其中监管过度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监管过度会泯灭会计主体的自主性和本来应有的信誉机制。政府监管越多,政府官员设租越多,被监管主体寻租越多,双方获取的利益越大,诚实守法的会计人员越无立足之地,法制和监管部门的权威越低,公平和正义的理念也将消失。
  (三)法制建设滞后。认真剖析现有的法规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就不难发现,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第一,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轻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第二,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法律观念;第三,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性质判断的规定;第四,民事赔偿依据模糊;第五,法律责任分担与过失不相匹配。
  二、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体系的改进
  (一)适度的政府会计监管及其成本效益模型。监管适度是政府就会计信息处理和披露、强制性审计和违法违规惩戒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松严程度。政府会计监管成本效益模型可简单地表示监管适度的界限。成本效益分析法旨在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效益,政府会计监管的效果评价考虑的也应是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理论上的政府会计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如图1)






图1 政府会计监管成本效益图
  从图1可以看出,在监管机制不完善时,监管成本是高昂的,收效却是低微的;随着监管机制的完善,被监管者开始按部就班进行会计运作,会计信息质量得以提高,监管成本开始下降,至A点取得最大的成本效益差,监管效果最佳;越过A点,再强化监管,就可能引起被监管者的抵制,在短时期的抗衡后,迅疾缩小成本效益差,最终走向会计市场失灵。图1还表明,政府实施的会计监管要适度,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都是监管效果低下的表现。
  政府会计监管适度与否不是人为的设置,而是由诸多因素制约的结果,包括一国的所有制结构、财政能力、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及运行方式等。在会计监管体系中,政府不是唯一的主体,还存在会计职业界、企业和市场等多元监管主体,它们有着不同的追求目标、作用方式、监管重点和具体措施。政府、会计职业界、企业、市场和媒体之间监管上的有机协调就能保证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二)政府会计监管体系的改进
  1、会计监管立法的健全。会计法规体系是政府会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会计监管工作,国家制定了《会计法》,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一系列会计法规,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会计法律、法规还需要补充和完善。第一,在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中《会计法》与《证券法》之间相互独立,其各自统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在缺乏协调情况下独成体系,难免在某些规定上出现不一致性。消除这种缺乏协调、矛盾的现状就成为当务之急。第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第三,现存法规应赋予广大投资者代位诉讼权。第四,改革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建立比较合理的“风险诉讼”制度以及集团诉讼的管理规则。第五,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会计规范很大程度上不属于源发的、内生的、主动的,这使得我国的会计规范总是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总是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实现这种转变需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预测会计实务发展的趋势,并结合国际国内的最新发展及时地进行完善和创新,以构建系统、合理、有效的会计规范。
  2、监管机构与运行机制的改进。在转型期,政府会计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类:一是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如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二是国有企业。对于其他单位的会计信息,不由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担保。
  第一,以政府为会计监管主体是符合我国国情,并具备充分理论依据的。政府既然作为会计管理的主体,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服务管理职能执行机构。我国目前主要是以会计制度、会计人员、会计检查等和社会机构的会计服务和会计监督为管理对象,而政府在这一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财政系统早已形成了完整的纵向机构设置,如果挂靠财政系统建立会计纵向管理机构,不仅能够迅速形成强有力的纵向体系,而且非常有利于横向的设置与会计职业界、民间机构的联系。同时,这样也可参照现有财政人事管理模式,对会计管理队伍进行管理。由此,可以描绘出政府会计管理机构设置的大致框架:在国家财政部会计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设置国家会计总局,各省、市、自治区一直到各地、市按照相应财政建制,设置不同等级的会计局。
  第二,从未来取向看,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的管理部门,不具备监管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和超脱性。为了兼顾会计信息监管的需要而将证券市场监管纳入财政部是不可取的,应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纳入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下,采取由政府间接调控、由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直接制定、由各方利益团体参与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必须慎重解决会计准则制定权的转授对象、非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以及观念转化等方面的问题。当前,为了在短期内解决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增设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最好是由国务院授权,主要由独立的投资者代表、政府司法部门、会计专业人士、经济学知名学者组成,有能力而且有权力对监管部门之间的扯皮问题做出裁决,分清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完善证监会监管工作。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审批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负有监管责任。目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一系列不足和问题。一是我国当前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仅仅是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来进行信息披露,很少有公司愿意及时地披露自己的最新状况。二是由于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布的全国性报刊一共只有三种,上市公司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导致信息刊登价格过高,影响了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信息刊登受发刊时间和报刊版面的限制,这样必然会产生信息披露的时滞,增加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三是我国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力量在证券市场发展中还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此,可采取的相应措施是:(1)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将最低标准设置于无规制状态下上市公司自愿进行披露的“临界点”以上。(2)建立电子化信息披露通道和规范信息披露格式。(3)政府与规制部门在规制其他信息源时,应该加强自身的自律,同时建立起对政府部门或者规制机构的规制体系,以保证信息的公平透明和政策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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