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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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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7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7/3/4

作者

□文/张 兴

浏览次数

797 次

实质性阻碍:中国手中的利刃
  截至2006年3月底,中国对进口产品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3起,其中已结案33起,另有10起案件正在调查之中。在已经结案的33起案件中,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的肯定性裁决27起,无损害裁决2起,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终止调查1起,当事人撤诉终止调查3起。尽管43起比国外反我们的几百起相形见绌,但至少说明中国人已经学会了说“不”。
  众所周知,损害的确定是各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先决条件。在各国的反倾销法中大多规定了确定损害存在的三条标准:即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但从国内外的反倾销实践中来看,大多采用的是前两个标准来确定损害的存在。对于第三个标准:即实质性阻碍,却用之甚少;同时在WTO《反倾销协议》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是说,实质性阻碍这一标准不重要,没有利用价值。恰恰是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使我国处在反倾销的不利地位,例如“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实质性阻碍这一标准或许对发达国家来说不太重要,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却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新兴产业和幼稚工业,例如软件外包行业、计算机等高端技术行业;况且我国还处在产业升级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转型中,有的产业正在建设或拟建之中,这一时期,国外产品的倾销无疑是对我国产业致命的。因此,实质性阻碍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各国的反倾销实践中,与实质性阻碍相关的案例并不多,其中美国有三例,欧盟也有。在Jeannette玻璃一案中,由于美国生产商没有获得价值25000美元的监测设备,因而被认为还没有为生产投入,美国贸委会做出终裁:实质性阻碍不成立。美国在审理日本渔网倾销案中,由于美国生产商已经为开发一种具有商销性的晶体渔网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贸委会认为,如果对日本渔网不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对美国此类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贸委会最终做出了肯定性裁决。此外美国在审理加拿大鳕鱼反倾销案中,曾提出了三个标准:①适用于“阻碍新建产业”的情形包括还未开始生产的产业,以及已经开始生产但经营尚未稳定的产业;②由于每一种产业的新建都有特殊性,应视具体案件决定某一产业的建立是否被阻碍;③如果某一国内工业尚未开始生产,则必须有充分资料显示该产业已经做出了准备投产的实质承诺,而倾销产品的进口使得该新建产业的实际运营比合理预期更为不利。本案贸委会也做出了肯定性裁决。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确定的实质性阻碍标准无疑大大有利于保护其国内产业。
  在欧盟反日本艇外推进机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控告从日本低价进口的85马力以上的艇外推进机阻碍了欧盟相同产业的建立,但欧盟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欧盟尚未生产这类产品,也没有充足的事实表明欧盟正计划生产这类产品,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决不存在实质性阻碍。由此看出,欧盟关于实质性阻碍的一般立场是,只有在欧盟工业处于计划筹建高级阶段的情况下,才可能裁定构成实质性阻碍。而要证明这一点,必须提供相关已有的厂房、资金、技术等令人信服的证据。主要考虑以下方面:证据确凿;新产业应在建设中,至少建设计划已经开始实施。
  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关于实质性阻碍的最新、最详细的规定是国家商务部2003年10月17日发布、于11月17日实施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确定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除了第八条的因素外,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国内产业的建立或筹建情况;(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其影响;(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四)倾销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第八条中的因素为:(一)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倾销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率;(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进入进口成员市场的倾销出口可能发生实质增长。在采用这一指标时应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出口市场吸收任何额外的出口;(三)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将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尽管我国对此方面的规定已经非常详尽、合理,但也是仅仅给出了一些参考因素,没有明确的标准。从立法角度讲,也不可能做出一个近乎完美的标准,终究关于实质性阻碍的反倾销实践太少,尚不能给出确切的标准。而只给出一些相关的参考因素,便于我们在实践中灵活掌握,最大限度保护民族产业。
  总之,实质性阻碍作为确定损害存在的第三条标准,应当引起重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反倾销实践中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反倾销是把双刃剑,必要时我们也应该毫不忧郁的拿起武器来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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