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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建设性用地日益增加,国家征用土地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数量急剧上升。由于这些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他们大都生活艰难,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状态,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对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一、当前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
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取得赔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由于我国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首先,征地补偿标准低。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产值倍数法”来计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其次,失地农民只得到部分补偿。据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16个省2670个被征地农民协议货币补偿总额为6103.34万元,平均每公顷协议补偿14.45万元;农民每公顷得到7.18万元,平均每公顷实际得到11.34万元,补偿到位率为78.5%。再次,农民利益损害大。由于借助行政权力,对农民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政府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低价征地,农民蒙受的损失超过了2万亿元。有关专家估计,农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财富,比建国后30年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金额(6000~8000亿元)还要多2倍以上。
(二)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困难。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农民失地后,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土地,或利用城市发展带来的商机经商办企业外,大部分农民由于生活观点、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其他岗位的竞争中几乎处于劣势,加上实际操作中政府工作经常不到位,只有少数农民能得到安置。特别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他们缺乏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技能和经验,现在土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在家吃闲饭,大多数只能就业于加工、建筑、运输、环卫、保安等强体力劳动岗位,收入少且不稳定,还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少数人即便被安置就业,由于多种原因,往往成为优先下岗的对象。据调查,失地农民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在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在已就业的劳动力中,就业结构为:31%外出务工,33%在本地从事农业,36%在本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目前,我国建设占用耕地每年以250~300万亩的速度发展,如果按人均一亩地推算,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300万农民失去土地。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关键。1、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的价值包括其经济性、生态性和社会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则体现在更多的方面,价值更大,其价值无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别是耕地,补偿过低不足以补偿农民的生计。从实际来看,随着城市化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进程地的加快,征地行为不只是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赢利行为。而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是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的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政府行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应该由财政进行补贴,而不应该让农民吃亏。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对以“公共利益”名义征用而来的土地,若作其他非公益用途,则应该由政府重新核实并追加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费。2、结合市场行情议定补偿价格。土地是生产要素,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定,这是进行土地补偿的科学依据。同时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补偿机制。
(二)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广辟就业渠道。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失地农民还将不断出现,为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其长远生计,必须对其进行就业安置。1、留地安置,即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性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失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办法。2、就业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就业培训的费用政府可予以一定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免费培训,也可采取由失地农民支付培训费,政府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报销的方式。
三、对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思考
农民享有合法权益,这本不应该成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益,农民都应该享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保证。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上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土地一旦被征用,农民便失去了这个有形而长久的生活保障的承载体,导致当代甚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系数大大提高。在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无法保证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为失地农民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征地的题中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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