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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通过多种途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农村金融现存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金融在整体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的同时,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而言,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被严重边缘化,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严重,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体系萎缩。虽然目前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在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进而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战略定位纷纷转向大城市。特别是县级金融机构大撤离,并导致了农村金融体系严重萎缩,以致出现“空洞化”现象。当前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而农村信用社一方面从体制到机制都还未理顺,服务“三农”明显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单打独斗”又使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农民及农村企业融资渠道日趋狭窄,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是金融服务缺失。近年来,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是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缺少丰富多彩的现代银行业务;而且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了农民负担。在贷款方式上,除对少数已评级农户以信用方式发放小额贷款外,其余贷款一般都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质押,且抵押的品种仅有机具、房屋等有限的品种。
三是农村资金供求失衡。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的贷款权被上收,其已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且吸收的存款大多通过上存流向城市,极少回流农村用于支持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遍布于乡村的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体制原因在农村只存不贷,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资金“抽水机”。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率高,管理水平上不去,对“三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农村现有的金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从农村获取净储蓄的机制,农村资金的持续流出,动摇了农村地区发展的信贷根基。
四是忽视对非正规金融的引导、监督和促进其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这些农村非正规金融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它们的正反面作用和效果都很突出。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
二、强化农村金融支持措施
总的来说,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相当薄弱,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多种手段解决农村金融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根据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强化新农村金融支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机构从农村的撤离以及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局面无法与农村多样性的金融需求相适应,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重构农村金融体系,这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组织保证和金融制度保证。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涉及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重构后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应该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体系。
第二,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以及对出现问题的及时校正机制;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经逐步撤出农村领域,农业银行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主权,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比例。
第四,注重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农业是弱质产业,自身高投入、低产出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高风险性。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低,好多农户和乡办、村办企业不具备获得商业性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担保条件。这些情况说明,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应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支持其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第五,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的最肥沃的土壤。无论是农民还是农村中的企业,都离不开民间借贷。据有关专家抽样调查测算,2003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可以说,民间借贷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要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六,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需求。因此,必须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金融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就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驶入快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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