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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7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7/3/4

作者

□文/孙劭敏

浏览次数

1374 次

外商“独资化”趋势对我国经济影响及对策
  提要 20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结构模式发生明显变化,特别是加入WTO后,外商在华投资的“独资化”趋势更加明显。本文试图从“独资化”的表现入手,着重分析其负面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外商在华投资“独资化”趋势表现
  (一)新设外资企业更多地采取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改革开放到1997年,合资企业在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中一直占绝对优势。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后,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表1给出了1993~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在独资与合资企业的项目数和资金数量的比较。可以看出,1997年我国新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的项目数第一次超过了合资企业,之后二者差距越来越大;1998年,合同外商投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超过了合资企业;2000年实际投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首次超过了合资企业。即2000年之后投资的项目个数、合同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数三个方面外商独资都全面超过了合资企业。新设外资企业采取独资形式成为主流。
  (二)原有合资企业中外方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达到控制或独资的目的。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合资企业中中方的股权,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进一步将其发展成为独资企业。如,松下电器中国公司于2002年向中方支付了原始股本和未来三年的预期利润之后彻底转为独资企业。广州宝洁公司经过几次股权变更,于2004年成为独资公司。2005年1月第一生化药业公司将其所持的上海强生制药的1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美国强生制药公司,上海强生制药成为美国强生制药在我国的独资公司。
  二、外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倾向的弊端分析
  从有利的方面看,外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可以促进外资流入我国,提高外商投资力度,对我国产生一定的技术和现金管理经验溢出效应。但我们更应该着重分析其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措施。
  (一)吸纳大批人才,造成中资企业高级人才流失。一方面由于独资企业在薪酬、环境、管理等方面较为完善,对国内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有较大吸引力;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尤其国有企业用人机制的不灵活,使得国内企业甚至是合资合作企业的人才会逐步流失到独资企业中去,使中资企业面临更严峻的人才危机。
  (二)造成国内企业大量市场份额的丧失,加剧外资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依托其雄厚的实力、先进的技术、高超的营销战略、优质的服务,兼并或挤垮国内企业,挤占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在一些外资投资比较集中的行业,外资企业的占有率已高达80%以上,饮料、无线电通讯、汽车、合成洗涤剂等行业基本上被外资垄断,为独享垄断利润,外资企业的“独资化”还将继续加强。
  (三)独资公司内部贸易额增加,使我国监管难度增大。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实现控股或者独资后,完全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少了中方的监督与约束,更强化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等手段的运用,达到其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增加了政府工作的监管难度。
  (四)我国企业利用外资外溢效应的难度加大。改革开放之初,一半以上的外资是通过合资方式进入我国,为更好地吸收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我方几乎都是投入最精干的人员和最优的资产,向外方“手把手”地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独资企业成立后,外方对所有权优势控制加强,我国竞争者的模仿、学习难度加大。
  (五)阻碍国内优势企业发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技术新、开发能力强、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占有率高的优势企业。但由于其发展时间有限,再加上国内整体经济环境的制约,这些优势企业暂时还没有能力与国际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抗衡。外商对华投资“独资化”趋势的加强,使这些企业面临更强的竞争,从而阻碍这些优势企业向全球性大企业迈进。
  三、外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趋势建议及对策
  必须认识到,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不是个别偶然现象,鉴于这一趋势给我国带来的诸多的负效应,应对其持审慎的态度,趋利避害,更好发挥外资对经济的带动作用。
  (一)加强利用外资立法工作建设,规范外资行为。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规模实力,最有可能在国内市场上形成垄断,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比较滞后,缺少反垄断的相关法律和组织机构,应当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外资的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等手段,应当加强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税务部门与海关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尽快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加工配套能力,组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尽快形成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智灵活、能够与大的外资机构抗衡的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在基础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
  (三)着力培育实力强大的国内品牌,让外资企业拥有有实力的伙伴。外商对华投资“独资化”并不意味外商不需要中国企业做伙伴,而是意味着外商将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我国企业,建立“非束缚性”伙伴关系,关键在中方的实力。因此,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培育一批可以和外商合作的企业,对扩大我国企业的知名度和提升其竞争力大有裨益。
  (四)逐步取消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由“超国民待遇”向“国民待遇”发展。当前,外商倾向于采取独资的模式对我国进行投资,说明外商对投资我国的风险预期已大大降低,对我国投资环境极大认可。应抓住这一契机,调整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使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之中,使外资企业由“超国民待遇”向“国民待遇”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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