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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17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3/4

作者

□文/曾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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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 次

资产减值中可收回金额探讨
  国际上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评估现行时点上资产的价值观点:一是以FASB为代表,认为资产现行时点上的价值主要依赖于特定时点上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以IASB为代表,认为在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中引入可收回金额的概念,并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二者中的较高者。从这两种观点来看,资产减值会计计量的关键均表现为资产现行时点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一、研究背景
  2006年初我国正式公布了新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在这次历史性的准则变革中,资产减值准备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而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新准则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在2006年8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释对:(1)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及考虑因素;(3)折现率的确定方法;(4)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5)资产组的认定;(6)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情况下的减值测试六个方面作出了解释。
  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估计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1997~2000年期间,我国发布实施的一些具体会计准则运用了公允价值。然而,这些准则实施不久,便不得不进行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相当谨慎。而2006年新准则在多处提出公允价值,在资产减值中体现的更明显。
  (一)公允价值和处置费用的确定。IAS36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各方之间交换一项资产或结算一项负债时所采用的金额”。SFAS1444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自愿的各方进行的当前交易中,也即在非强制或清算性出售交易中,买卖一项资产(承担或结算一项负债)所采用的金额”。而我国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作出如下规定:(1)如能够合理确定(证明)资产交易的协议价格是公平的,应根据公平交易中协议价格减出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2)如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3)如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处置费用表述为“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二)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本原则,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本准则列示的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
  三、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应考虑的因素
  (一)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包括下列各项:(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是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现值计量方法的选择是现值计量中的核心环节。现值计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期望现值法,该技术采用反映可能结果范围的复合现金流量和无风险利率来估计公允价值;(2)传统现值法,该技术采用单一的估计现金流量和单一利率(该利率与风险相当)来估计公允价值。IASB和FASB均允许主体在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但从SFAS7、SFAS144和修订后的IAS36来看,FASB倾向于期望现值法,IASB倾向于传统现值法。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因而很难简单地断定孰优孰劣。在新准则的应用指南解释中明确指出: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每期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三)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1)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差异的情况,以评判预计当期现金流量依据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依据的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3)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将其考虑在内。(4)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5)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四)折现率的确定及其方法。在现值计量中需要估计折现率,新准则规定折现率应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有风险的税前利率。它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折现率不应反映企业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风险,以避免重复计算。
  在新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考虑与资产预计现金流量有关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政治风险、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应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在未来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四、结束语
  在上面分析中提出资产减值会计中公允价值和现值的确定和方法,在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时,公允价值和现值的确定很容易为企业留下操纵盈余管理和利润。因此,除按照上述框架计量和披露公允价值和现值外,还应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比如,新准则就禁止企业转回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以减少由于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中的主观判断偏差所造成的不良经济后果。此外,我国应不断完善市场价格体系,加强会计师职业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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