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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核心要素,是当前我国旅游产业快速扩张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着力点。但在其经营发展中却表现出专业化经营水平低、市场适应性差、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这实质上是景区治理模式的不合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营市场化程度不高。所以,解决风景旅游景区管理和发展的首要任务是理顺体制、活化机制、创新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一、风景旅游景区的特性
(一)风景旅游景区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按照公共经济学原理,风景旅游景区内的自然风景资源和文物资源属于公共性资源,人们在对其观赏等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当人们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而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使景区游客规模在合理容量内的情况下时,旅游景区作为一个产品便具备了消费的排他性。这样,一个依托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当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景区便从公共产品转变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可以让市场来经营。随着门票价格的提高,旅游景区对游客消费的排他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公众对公共资源的消费权,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干预,或采取补贴的方式降低门票价格,或将景区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直接提供。风景旅游景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得它既可以由政府直接经营和提供,也可由市场来经营。
(二)风景旅游景区在经营中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理论指出,外部经济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一个生产单位因其他生产单位生产行为的存在而受损的情况。在旅游景区经营中,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了风景名胜等公共资源的破坏,产生外部不经济性;二是旅游景区开发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增加了边际社会成本;三是景区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形成的外部环境成本。这些外部不经济性通常没有纳入旅游景区经营成本中,存在于旅游景区与旅游消费者交易之外,是难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控制的。如果对旅游景区经营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加以控制,则社会的边际成本就会越来越高于景区的边际成本,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就越来越大。因此,在旅游景区的治理中,必须构建避免景区经营造成外部不经济性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控制外部不经济性。这需要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加以实施。风景旅游景区在经营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风景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和治理模式的多样性。
二、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影响因素
风景旅游景区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取,必然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是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生成的主要力量。
(一)国家法律法规是影响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首要因素。国家对风景名胜类公共资源的管理,是通过制度和监督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风景旅游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资源,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产。既有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更负有满足全社会长远发展需要的职责。在现有法律法规约束下,风景旅游景区通常走向传统的治理模式,即实行非企业型治理。由于我国风景资源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旅游景区的发展,特别是滞后于景区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践中进行了新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行的政策框架,使风景旅游景区治理逐步走向市场化,治理模式也不断创新。
(二)地方政府是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创新的主导力量。我国公共类旅游景区实行属地管理。景区所在地政府对景区的控制力度和管理导向,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和确立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当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来增加财政收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时,就会采取多方面的有力措施,包括突破现有政策法规的框架,创新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创造适应市场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旅游景区治理新模式。因此,现阶段地方政府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设计者和实施主导者。
(三)风景旅游景区资本性质与结构影响其治理模式的选择与运用。作为资本性质的旅游景区经营投入,不论其来源,都主要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追求资本的价值增值。但不同性质的资本在景区经营总资本中所占比重不同,会影响景区治理模式的取向。由政府直接投入或有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通常要兼顾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国有资本比重较大时,国家对景区治理决策的控制程度就比较高。而私人资本以追求资本增值为目标。当这类资本比重较大时,景区治理将趋向高度市场化的模式。
(四)资源主管部门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创新。受原有管理体制的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更多的是承担社会文化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功能。因而,风景旅游景区主要隶属于资源主管部门,在性质上被视为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能否创新,取决于资源管理部门对景区的控制力度。目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旅游景区在我国旅游业中核心地位的凸现,资源管理部门也在通过加大旅游景区资源保护的监管力度,或是变更资源保护方式,来影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五)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影响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旅游业是一个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在旅游业发达的地区,人们易于接受新思想、新文化,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市场导向就会增强。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核心要素,处于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旅游产业的发展必然推动旅游景区经营的市场化水平,景区治理模式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从而影响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和确立。
(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旅游景区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构成了旅游景区主要的经营环境。旅游景区的经营是一个资源与资本相结合的生产过程,治理模式是实现这一产出过程的途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机制越完善,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等要素市场越发达,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越有可能分离,景区治理结构越有可能完善。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旅游景区则主要依靠政府的主导,吸引社会资金,以经济发展为导向,带动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些都直接影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取。
(七)社会公众影响力度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取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对旅游景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旅游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关注和监督上。这种关注和监督力度,将促使旅游景区经营者在选择经营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如何调整和处理好景区管理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关系、公众利益和经营企业利益的关系。公众的关注程度越高,监督力度越大,景区治理模式就越有可能采取保护和开发内在结合的方式。
三、风景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动力机制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创新,我国旅游景区经营主体的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这是旅游景区发展的动力所在。按风景旅游景区是否以市场机制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体系可划分为两大类,即企业化治理和非企业化治理。本文就几种主要模式,分析其动力机制。
(一)整体租赁经营模式的动力机制。这一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这一模式强调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该模式的设计与实施由当地政府主导,旅游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它是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市场机制不健全,旅游产业不发达,但旅游资源优势显著,旅游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介质环境中产生的。该模式以景区旅游规划约束和景区投资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经营合同约束为主。
(二)上市公司经营模式。这一经营模式,是指旅游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景区包括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景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在这一模式中,景区管理机构拥有所有权和资源保护权,上市公司拥有经营权和资源开发权。上市公司经营模式强调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它的设计与实施以股份制景区经营企业为主导,当地政府积极协调和推动,旅游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努力配合。该模式是在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旅游产业较发达,市场机制较为发育健全的环境介质中产生的。它的构建以股份制景区经营企业与景区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约束为主。
(三)非上市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的动力机制。非上市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景区为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景区,或在景区经营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予其独家经营资格的方式。该模式坚持经济发展导向,强调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以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该模式的设计与实施以当地政府为主导,或以景区经营企业为主导,旅游管理部门积极推动。该模式是在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旅游产业较发达,市场机制较为发育健全的环境介质中产生。它以接受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股份制景区经营企业与当地政府或景区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约束为主。
(四)网络复合经营模式的动力机制。兼具旅游行政管理的网络复合经营模式是指一个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景区实施一体化、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这一模式坚持综合效益导向,强调在旅游景区治理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并重,相互促进。该模式的设计与实施以当地政府为主导,景区管理机构和旅游管理部门积极推进,资源管理部门有效配合。该模式是在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但旅游产业不发达,市场机制发育不十分健全的环境介质中产生。其构建以接受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景区规划约束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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