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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不同贸易术语的选择决定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不同,商品价格的构成也不同,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INCOTERMS2000》列举了EXW、FCA、FOB等13种贸易术语,而FOB是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经常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这一条件成交,我国卖方不用负责远洋运输和保险费用,责任相对较轻,报价相对来说也较低,履约较为方便。然而,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内陆企业开展出口业务,FOB贸易术语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而与FOB相似的FCA贸易术语则在一定程度上更适合于内陆出口企业。下面,我们从一则案例分析FOB和FCA的差异,从而帮助我国内陆出口企业更好地选择贸易术语。
一、案例
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2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2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百分之五。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百分之一,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而FCA此时则更胜一筹。
二、FOB与FCA比较
(一)交货地点不同。采用FOB术语时,卖方要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而采用FCA术语时,卖方只要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可。也就是说,卖方的交货地点依不同的运输工具和运输合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在卖方所在地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在水运、空运、陆运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在买方一再要求,并且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其订立运输合同。
(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不同。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而货物一旦越过装运港船舷,其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则与卖方无关,由买方承担。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负责将货物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买方负责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三)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仅适用于水运,而FCA术语则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既可以是水运、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也可以是多式联运。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若选择FCA出口,较FOB相比,可以节省从货物所在地到装运港口间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四)不同的费用承担方式。采用FOB术语时,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如国内陆路运费、保险费。而装船费用由谁来承担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又是由运输方式的选择来决定的,如果选择班轮运输,那么买方间接负责支付装运港装货费和目的港卸货费;如果选择租船运输,那么买卖双方就要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一问题进行协商。而采用FCA术语时,《INCOTERMS2000》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则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不用负责装货。也就是说,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由卖方承担;若在其他地点交货,则装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承担。
(五)交单结汇时间不同。采用FOB术语时,卖方要凭货物装运后取得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方可到银行交单结汇。而采用FCA术语时,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后便可凭相关的单据到银行交单,这样卖方便可提前几天,甚至是十几天取得货款,不仅取得了资金融通上的便利,又可避免在这段时间遭受利息损失。
三、FOB与FCA的优劣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出口业务中,FOB条款给这家内陆出口企业带来以下风险和费用:
(一)风险转移时间较晚。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1500吨食品是在装运港仓库被火烧毁的,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也没有转移,因此,这批货物的损失全部由卖方自行承担。
(二)承担的费用增加。这家内陆出口企业选择按FOB术语成交,需要承担从其产品库存或生产所在地到装运港口间的陆路运输费用及货物保险费用。
(三)结汇风险增大。这家内陆出口企业虽然自付费用将货物运到了装运港口,但是在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前,发生了意外事故,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即使案例中的货物并没有遭受火灾,那么在选择FOB术语的情况下,内陆企业还是要在货物经过长途的陆路运输和港口点货装船后,才能取得提单去银行交单。
试想,如果上述案例中的价格条款是FCA,那么对卖方结果又会怎样呢?
1、风险转移时间较早。内陆企业按照《INCOTERMS2000》将1500吨食品在其生产或库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了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那么,货物因火灾而受的损失就由买方自行承担。
2、承担的费用减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位于内陆地区,与港口距离较远,若选择FOB术语,则需要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费用;若选择FCA术语,则很适合。卖方不需要承担陆路地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3、结汇时间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则卖方在货交承运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便可凭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的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其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综上,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应改变以往思维模式,开阔思路,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不要拘泥于传统的FOB术语。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贸易术语已经使我国内陆企业受损不菲,而采用FCA术语则能够为内陆企业带来诸多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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