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20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陈 旭

浏览次数

886 次

MAI对我国外资政策影响
  随着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由传统的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国与国之间除有形与无形商品的移动之外,还出现了大量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直接移动,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迅速和持续的发展。但是,相对于国际贸易领域而言,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协调要落后得多,至今还没有制定出类似于货物贸易领域的GATT和服务贸易领域的GATS那样的一整套国际规范。然而,制定这样一套国际规范以开创一个稳定、可预见和透明的国际直接投资环境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正在日益增加,多边投资协定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经合组织(OECD)早在1991年就开始了致力于一项多边投资协议的想法,并付诸于实践,但是制定一项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努力却最终因各种原因于1998年12月宣告失败。尽管OECD成员国三年艰苦谈判的努力最终只产生了一项多边投资协议草案(MAI),但是该草案却反映了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在投资待遇、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等实体法问题以及投资程序问题上所持的基本态度,因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MAI协议草案的核心规则
  MAI协议草案的大多数条款主要涉及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这三个领域,并在这三个领域制定了高标准的规则。
  (一)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规则
  1、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MAI协议草案所界定的“投资”是一种以资产为基础的、广义的、开放式的投资概念,这一概念将所有形式的资产都涵盖在内,包括各种形式的间接投资、知识产权、特许协议、公共债务、不动产在内;而“投资者”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任何别的依据缔约方法规建立的实体,且不论这些实体是否以赢利为目的。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MAI协议草案要求在投资的准入、设业以及设业后的所有阶段,东道国都应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可见,MAI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目前国际投资条约中最高的,而且有积极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其履行,这是许多国际投资条约无法比拟的。而且这样的规定同样意味着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管制大大削弱,无条件的开放本国市场,外资可以自由出入,这种自由的市场准入也是MAI协议草案的一个特点。
  3、全面禁止业绩要求。MAI协议草案以清单的方式列举了12项应禁止的在投资各个阶段适用的业绩要求,这是迄今为止最多的、范围最广的禁止业绩要求的清单,已经涉及了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无关的领域,如技术转让。而且MAI协议草案的这项规定适用于投资设业前后的各个阶段,这是多边投资立法的重大成就之一。
  (二)强有力的投资保护规则。(1)MAI协议草案的投资保护条款给予投资提供的是绝对的保证,尤其在征收补偿、利润转移和资金汇回母国方面;(2)MAI协议草案中规定的征收不仅包括直接征收,还包括了间接征收,且间接征收中包括了对直接征收有同等作用的政府措施;(3)MAI协议草案中的投资保护条款不仅适用于财产,而且适用于契约权利,这就意味着东道国对投资者财产的征收和违反契约的行为都要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并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对战乱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三)积极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在MAI协议草案谈判的过程中,谈判方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对国”的争端解决程序给予了肯定,但认为其最大的不足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投资者自己可以利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在现实情况中,一个主权国家往往从政治利益上考虑,不会轻易的按照其国民的要求而起诉另一个国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权利在“国对国”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就得不到法律救济。鉴于此,MAI协议草案中规定了“国对国”和“投资者对国家”两套程序。一套全面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任何一个协议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因此,这两套程序的采纳,被认为是MAI得以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MAI被看作是高水平的多边投资协议的一个重要标志。另外,MAI协议草案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投资设业前后的各个阶段发生的各种争端,而在传统的国际投资法制中,争端解决程序仅涉及投资设业后的投资保护领域。
  二、MAI协议草案对我国外资政策的影响及我国相应对策
  MAI(OECD)主导,在协议草案的诸多方面体现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加之OECD内部产生分歧,该协议已被无限期搁置。尽管如此,随着跨国投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广泛的国际投资规则的趋势不可逆转。作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参与国,我国面临来自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压力,在外资政策方面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MAI协议草案对我国外资政策的影响与我国外资政策的相应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资的定义。“投资”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的程度并且与我国对金融部门监管的完善程度有关。MAI将投资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的每一种财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不会让国际资本大规模进入本国间接投资领域,因此对投资的这种定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主权。因此,建议我国在“投资”定义的选择上,使用范围有限制的混合定义,将准入时的“投资”与准入后的“投资”加以区别。前者使用以企业为基础的狭义定义;后者使用宽泛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这样有助于我国控制国际资本的流入,并能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保证我国经济安全。
  (二)国民待遇。MAI协议草案共分为12个部分和两个附件,其中第三部分对投资和投资者待遇的原则做了规定。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较优惠待遇原则。MAI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设立时和投资后的各个阶段,也就是说,MAI致力于推进投资自由化,这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更近了一步。不过实行国民待遇,尤其是在外资准入阶段放松管理,对于我国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是一种冲击。迄今为止,我国对外缔结的所有投资保护协定均规定外资准入阶段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没有承担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这种政策在短期内的确是起到了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但从长期来讲,会降低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也是与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背道而驰的。因此,建议在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逐步对外资准入实行国民待遇,放松监管;在外资运营阶段,为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制。同时,我国要加大力度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在国内健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在平稳中迎接外资的挑战。
  (三)争端解决机制。MAI的参加国一旦签署了该协议,就必须承担MAI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MAI协议草案从总体上看是一个有强约束性的有法律效应的协定,而且MAI试图要凌驾于WTO之上,规定若该争端的解决采用了MAI的争端解决机制,那么就不能再采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过在首先采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仍有不满,则可继续按照MAI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解决。由于现在国际投资的投资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因此这一规定明显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不利的。在今后的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中,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局势仍不可避免。因此,我国在今后的多边谈判中应以维护国家主权及经济安全为原则,代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在国际谈判中的力量,争取到更多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同时,我国要加紧与发展中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投资协议,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虽然MAI谈判现在处于搁浅阶段,但建立全球统一的而且能够被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认可的多边投资协议,对于促进各国外资政策和法规体系的协调发展,最终在全球范围内为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一个具有宽松环境的舞台,进而推动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国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第三大贸易国,全球十大投资国之一,在世界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在顺应投资自由化浪潮的同时,应积极地从国内的制度建设入手,尽快与国际通行的投资规则接轨,这是我国保证经济快速发展与维护自身利益的明智之举。■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47630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