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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徐正挺

浏览次数

828 次

发展绿色税收 构建和谐社会
  绿色税收,又称为环境税收或生态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措施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体系。本文所说的绿色税或环境税,是广义上的环境税收,即指一切与自然资源利用及环境、生态保护相关的税收和收费。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严格地说,我国并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绿色税。但是,我国的税收中已经包含了一些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下,自然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土地税和耕地占有税等税种,一般被认为是环境税。虽然这些税种的设置没有或很少考虑环境因素,但他们本身已经为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提供了一定的刺激和资金。
  (一)现有税种绿化程度较低
  1、资源税。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是同生态环境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虽然其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但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资源税在运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资源税征收范围较窄。其征收对象仍只局限于矿产资源,对其他大部分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等都没有征税。其次,征税方法不科学。单一的从量法计税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再次,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限制了资源税税收调控作用的空间,弱化了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关系紧密。该税种于1985年2月开征实施,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所征税款专门用于城市住宅、道路、桥梁、防洪、给水、排水、供热、轮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公共消防、交通标志、路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该税种运行至今,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累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实际入库额为计税依据,对“三税”有着明显的依附性。由于“三税”的实征数额和应征数额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城建税收入规模小且不稳定,弱化了城建税在筹集资金、保护环境方面的功能。再者,现行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则不征收。这不仅会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而且会使一些外国公司将污染比较严重的生产基地迁往我国,从而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3、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这些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这些产品另征一道消费税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特别是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以及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等,则更是保护环境有力的税收措施。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限于五大类、11种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简易相机、剃刀、饮料容器、塑料袋)以及煤炭等,这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极其不利的。
  4、其他税种。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税种,还包括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些税种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避免资源浪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绿色税收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种进行进一步地完善,使这些税种在减少污染、避免资源浪费、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二)排污费制度不科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也日益凸现出来。
  1、收费标准偏低。从理论上讲,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费用,否则厂商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会积极治理污染。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88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协同制定的,已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目前,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实际上是一种欠量收费。
  2、征收范围过窄。排污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缴纳,而把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排除在外。虽然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等五大类一百一十三项被纳入现行收费标准中,但仍然有相当多的诸如恶臭物质、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电磁波辐射等仍未征收排污费。存在范围过于狭窄、项目不全等问题。
  3、征收依据不合理。首先,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超标排污收费,即主要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征收,而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不征收排污费。其次,主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收费,基本上不考虑污染物排放量问题。导致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再次,目前实行的是按单因子收费,即排污单位所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量,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量,并按该排污量及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 这样,排污企业往往仅注意被收费的污染物治理,不利于从总体上削减污染物。
  4、管理存在问题。排污费的征收立法基础薄弱,缺少法律依据和定性、定量标准。以至于任意拖欠现象严重,不少地方和部门甚至采用“协议”征收的方法。另外,由环保部门而非税务部门征收,专业性不强,征收效率低下,征收成本过高。而且对征收资金往往也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挤占、挪用的现象非常普遍,治理污染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三)绿色税收优惠措施单一。我国现行税制在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绿色性质的税收优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弊端:税收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与免税,受益面较窄,影响了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星,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如增值税中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实行低税率等。许多发达国家常用投资税收优惠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政策刺激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绿化税收体系政策建议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然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因此,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实施绿色税收体系的第一步应当考虑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设立环境保护税,其中应该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环境保护专项税。
  1、环境污染税。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环境污染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实行差别税率。对破坏自然资源程度大的行为和对环境污染程度严重的行为和产品,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和产品实行较低的税率,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在计税依据上应该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征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应该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进行,由环保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现阶段可以开征的税种主要有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在时机成熟后还可考虑征收噪音税。
  2、环境保护专项税。造成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加大环保投入,应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对此,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其税收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绿化现有相关税种
  1、改革资源税。首先应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使资源价值普遍内在化。其征税范围应陆续覆盖到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等主要资源。其次应该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按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计征,既便于征收管理更有利于节约资源。最后还应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2、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在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加快,应该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也应相应改为城镇建设维护税,或者城乡建设维护税。结合税费改革,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
  3、完善消费税。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的奖罚效果非常显著,有意识地运用这一特性,可以获得良好的环保效果。一方面要提高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烟、酒、汽油、柴油、鞭炮、烟火等已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税率;另一方面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对环境损害很大的含汞及镉电池、一次性餐饮具及塑料袋、润滑剂、有害肥料农膜、高毒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及其他有害化学原料等纳入征收范围,并以较高的税率征收;加大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适用的税率差别,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区别对待,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
  4、绿化其他税种。应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税种,主要包括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随着这些税种的绿化进程不断深入,从而使这些税种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排污费改革。我国已经实行了二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在短期内,可以改变超标排污费制度为达标排污收费制度。对超过法定含量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给予处罚性的罚款。除此之外,还要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或者部分停产、责令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根据超标情况以及污染物危害大小等因素,在收费标准中做出明确规定。从长期来看,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污染征税制度,即“费改税”。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积极创新,提高治理污染的水平,使社会生产达到最适点,形成由政府统一使用的、有着严格预算约束的专项环保资金来源,彻底克服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进步。一是在科技人员培养、科技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技术输出等方面,凡涉及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二是在企业应用新科技成果、新产品推广使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东北三省部分行业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全面铺开。因为消费型增值税较生产型增值税而言,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科技研究开发的成本,减少科技投资的风险,增加科技投入的预期收益和信心,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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