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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2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施 颖

浏览次数

1054 次

环保专项税税制要素设计
  进入21世纪,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美国、瑞典等国家纷纷出台了专门的环保税相关政策,而我国的现行税制中却缺乏一个相对独立,能起到统驭作用的新型环保税类,这也直接导致了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严重不足,生态环境面临着进一步的恶化,因此,尽快研究开设专项环保税很有必要。环保专项税是为环境保护而建立的专门税收,我们应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首先针对这一新型税种进行税制要素的具体设计。税制要素是指税收制度应具备的必要因素和内容,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部分,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现将环保专项税税制要素的具体设计方案阐述如下:
  一、纳税人
  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环保专项税的纳税人界定应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者课征。也就是说,凡在中国境内有排放行为并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环保专项税的义务。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纳税人一般是排污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生产商,只是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最终的税负承担者很可能是处于流转链末端的消费者。还有一点需注意,环保专项税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新事物,为保证顺利开征,应遵循先企业后个人的顺序较适宜,渐进式的步骤有利于改革的成功。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保专项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不易消除的各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
  三、税基
  税基即计税依据,从量的方面对征税做出规定,是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税计税依据有三种:一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二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为税基;三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我国所适应的应是第一种,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维持或增加产出的情况下,只要减少排污量就可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激励企业引进或改良治污设备,减少废料排放。第二种税基可能导致企业因欲减少环保税负而减少产量,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三种税基的缺点更明显,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包含的污染物数量的测定难以精确。
  另外,有学者认为,对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超标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因为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自清能力,只不过这种自清能力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就会造成污染,未超过仍可使自然界保持原有的生态平衡。我的意见与此不同,虽然自然界有其一定的自清能力,但如此众多的企业,且还在不断新增,如何才能准确把握每一个企业的标准排污量使其在自然界的自清能力范围之内,确非一件易事。因此,不如直接就污染物的排放量征税,来得更直接更具实践操作性,也与纳税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相呼应,污染多少征收多少,毕竟即使在自然界的自清能力范围之内也不可否认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税率和具体税目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传统的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四种,环保专项税的税率设计应考虑到废弃物排放的特点及新税制形成初始阶段简化便利的原则,采用相对简单的定额税率较适宜。另外基于社会的稳定,税率应有一个由低到高的演化过程,针对资源的特点应实行差别税率: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率;稀缺程度大的资源税率高于稀缺程度低的资源税率;再培育成本高的资源税率高于再培育成本低的资源税率。在不同产业之间也不能实行“一刀切”政策,而应该考虑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产业差别税率,减少产业冲击。环境税收在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对于产业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能源产业可能因为大量使用资源而过多地承担资源税收;或者污染密集型产业因必须支付大量的污染税从而使得这些产业在国际上没有竞争力,甚至严重影响国家的产业结构。因此,实行产业间的差别税率,保证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向优化产业结构的方向发展也必须要考虑到。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环保专项税的内容涵盖面广,其税种并不是单一的,税目也较多,因此下面就我国应设置的具体环保税种有针对性地分析税率和税目。
  (一)大气污染税:税目主要是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较大;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是人类解决全球升温问题的重点。对废气进行征税,在整个绿色税收体系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大气污染税应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根据排放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
  (二)水污染税:根据废水排放量和其污染浓度征收。其税目分为居民生活排放废水和企业生产经营排放废水。前者因污染成分和浓度基本相同,污染程度不高,可以居民用水量为依据,采用较低的无差别定额税率,由供水部门代征;后者应依据企业污水实际排放量,按污水浓度设计相对较高的累进定额税率,税负与污水的浓度呈正相关变化。若污水排放量难以确定,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产量等相关指标进行测算。
  (三)固体废物税:具体税目为工业废弃物、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在使用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等。固体废物种类较多,我们应将固体废物按不同类别和对环境的不同影响设置不同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课征。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四)城市居民垃圾税:税目是城市居民丢弃的各类垃圾,如废弃塑料制品、电池等。垃圾是现代城市的主要污染物,在实践中可能对垃圾的排放量难以控制,我们应规范垃圾的定点倾倒,再包装分类,按受益原则对所有人依排放量定额征收垃圾税,更好地为垃圾处置筹集资金。在国际上,丹麦的垃圾处理税收政策实施较为成功,它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限制所有产品的资源消费和环境影响的综合管理体系,包括减少垃圾量和选用合适的方式处理垃圾等,很值得我们借鉴。
  (五)噪音污染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或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一般先通过测试规定环境噪音标准,制定累进税率,根据噪音排放强度对排放单位征收噪音税。通常对民航、火车、汽车等交通设备及建筑工地、娱乐业聚集地等应征收噪音污染税。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环保专项税选择的纳税环节应是尽可能对排污点的排污征税。若污染产生于开采阶段,则应在开采时依据开采量征税;若污染产生于生产过程,污染源的数量较固定又很少,则在生产环节直接对污染物排放征税,若污染源不固定,数量较多,在生产环节直接征税有难度,可根据产品消费与污染排放之间的联系在消费环节征税。一般来说,征税环节的确定更趋向于较晚的阶段,这样可尽可能避免早期征税的盲目性,并为纳税人提供积极治理防污的机会和时间。
  六、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一)环保专项税不能单纯地定为中央税或地方税,因为许多环境资源问题是跨区域的,不属于一个地区,中央直接管辖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应将其确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负责原则性问题,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目前具体细则,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二)环保税收支出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即课以哪个方面的税款,要专门用于哪个方面的环境保护。环保专项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且要增加透明度,以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在征收环保专项税的同时有必要向公众提供恰当的信息,如环境保护与公众生活的关系,政府征税的目的、有哪些可供选择的降低污染的生产和消费方式等,这样做有助于增加环保专项税的可接受性。提供信息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利用强势媒体的宣传功能、利用互联网的广泛覆盖面均是良好的选择。
  (四)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保专项税税制中特别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即使缴纳了环保专项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五)环保专项税税制一经制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性。一个新税种出台,应该给公众树立严谨、规范的形象,这样更有助于新税种被接受。经常性的税制变化会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丧失,也不利于纳税人进行长远的污染治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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