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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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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孙经杰 宋 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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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次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提要 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扶持。本文从税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税收政策鼓励自主创新的必要性
  创新活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与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在研发活动的早期,常常会发生失败,这就增加了创新活动的风险性,使得从事自主创新活动的企业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二是创新活动的溢出效应。当一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完成以后,同一行业的其他企业往往可以进行模仿,创新结果迅速在行业内扩散,缩减了研发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削弱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战略意义。三是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对称性,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这就导致社会总体创新活动投资的不足。由于创新活动具有上述特征,市场上自发的创新活动水平往往达不到社会最优值,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政策给予支持,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鼓励,从而达到社会总体的创新投资水平。
  二、我国目前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不足
  (一)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健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以国家正式法律规定的寥寥无几,工商税收制度大多还停留在暂行条例、暂行规定、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在适用效力方面也存在局限性。涉及有关科技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也多数是以决定、办法、通知、函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上述弊端。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科技税收法规之间的衔接性较差,有关法规的随意性强、透明度低,前后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等方面,这种状况造成相关经济主体的权利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使其获得和享受科技税收优惠的成本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科技税收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鼓励政策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下游,缺乏对中上游的政策扶持。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激励的重点在产业链的下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规模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少了对产业链上游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抑制。目前我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技术成果的应用领域,对企业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困难的技术研发过程缺乏有力的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没有利润,享受不到所得税减免,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产生了利润时,又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根本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缺乏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相关税收政策。在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资金风险,这主要表现在资金的充足性风险和连续性风险上。因为技术创新活动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稳定性,一般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等待国外风险资本的扶持又不太现实,况且接受国外投资会导致利益的大量外流,而仅仅利用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来资助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是非常小的。所以,我国具有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的高科技企业和拥有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的个人,在技术创新的起步阶段,都面临着筹资难、利润低的困难,而我国目前缺乏相关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税收政策,因而要在全社会构建一个以高新技术产业或技术创新活动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融资体系。
  (四)对于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当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三、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应当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使其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从而加强科技税收政策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二)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发活动为税收激励的重点。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一般前期的投入是非常大的,这就会为以后年度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增加难度,因此我国应对技术创新研发活动的加计扣除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更能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加大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应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落实风险投资优惠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形成科学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等等。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的角度,应当允许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如效益外溢、社会效益强的科技研发项目实行税前费用扣除,其开发成果转化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对企业各种形式的研发、成果转化、转让的优惠力度,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四)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宽计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是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三是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科研开发的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一是实行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登记制度。二是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采用简单有效的反分割规定,防止公司为了获得针对小企业的额外优惠税率或其他优惠而人为将企业实体分为若干部分;要采取特殊的申报管理规定,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评估考核。四是实行税收优惠落实的分析制度。建立统计档案,汇总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统计各种税收优惠手段的数据,为建立分析模型提供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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