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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0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李永梅

浏览次数

1354 次

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鉴证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无疑对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所以社会中介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多地介入了各种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更是近年来介入最迅速的鉴定类别之一。但是,因司法会计鉴定不完善而使经济犯罪案件错审、错判的现象屡屡出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急需规范。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方法,而且注册会计师鉴证发展更悠久,更成熟,所以比较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异同,期望有所借鉴。笔者试图从概念、目的、执行过程、报告四个方面对两者展开比较。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从概念来看,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应用了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执行了一定的审查程序,但是其目的、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执行主体都不同。目的的区别这里不再赘述,参见下文。
  (一)业务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性质是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业务性质是经济经济监督与评价活动;
  (二)服务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服务对象是刑事审判,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市场;
  (三)执行主体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执行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即在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部门内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被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会计专家。注册会计师鉴证执行主体只是注册会计师。为保证队伍建设,注册会计师鉴证业由财政部领导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负责执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后续教育、执业准则制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组成更复杂,其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等差异比较大,队伍建设的难度也更大。但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从而影响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以及健全的相关后续培训制度,通过系统的考试来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人员在会计、审计、经济法、刑法、证据学、侦查学、民法、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目的不同
  从目的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为正确审判提供科学证据;而注册会计师鉴证是为了保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降低使用者的信息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地说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判断、检查和验证,来查明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为正确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纠纷诉讼、经济行政诉讼、法纪案件等提供科学证据。注册会计师鉴证中不同业务类型目的又有区别。注册会计师鉴证按业务类型分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目的是在实施审计程序基础上,对财务报表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积极的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阅业务的目的是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消极的有限保证。目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不同的发展空间。
  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目的差异是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产生于司法实践的需求,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法律案件涉及到对有关资产财务的核实、验证、计算等专门性问题时需要有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帮助查明,其工作职责是为有关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证据,其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但不起经济鉴证作用。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产生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是维系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
  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的目的差异,是为了在借鉴学习中掌握基本原则:一切以满足目的为选择标准,不是盲目拿来,更不是照抄照搬。  
  三、执行过程不同
  (一)执行过程的阶段划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在执行过程的阶段划分不同。(表1)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起阶段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由谁提出申请并作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决定;2、指定或聘请司法鉴定人。关于第一个问题,举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它属于刑事诉讼案,除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可以由不同的人员提出和决定。在侦查阶段由办案侦查人员提出,由批准立案人决定;在起诉阶段由办案的检查人员提出经主管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在审判阶段由审判人员提出,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可见有权指定或聘请司法鉴定人的主体并不唯一,还是公、检、法“三足鼎立”,这就可能存在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隐患。建议将司法会计鉴定事项的决定权一律赋予法院行使,具体设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侦查活动中,一旦发现案件中确有某一会计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就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如果同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就要指定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委任也由法官和法院专门进行,检警机关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对于法官的裁决也有平等的申请权。第二个问题需要签订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作为法律诉讼文书的一种,它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取得进行司法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开始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过程特征不同。执行过程中表现出的特征不同,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各有千秋之处:
  1、执行人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每一次执行司法会计鉴定都要经过法律提起阶段确认担任人的资格,以保证鉴定人的独立和胜任,维护法律严肃性;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执行人资格是在事务所与委托人自愿签订委托合同后,由事务所内部权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后安排确定。
  2、委托合同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是诉讼文书,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委托合同是经济契约。
  3、取证视角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视角集中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行为与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视角则集中于会计信息质量和预期使用者的利益维护。
  4、证据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最终是提交证明事实真相且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而注册会计师鉴证最终是提交财务报表的鉴证意见,证据只是支持最终意见的中间手段。
  (三)执行程序方面不同
  1、执行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同。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所以有时会出现对相同的问题不同的人给出不同结论的现象,使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无所适从,不知该采信哪一个结论,当然就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有规范的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对具体执行程序有统一严格的要求,可以较好的控制和检验鉴证工作质量。司法会计鉴定也必须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工作质量,标准的内容应首先满足目的要求。(1)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2)对比检验标准;(3)综合判断标准;(4)鉴定手段标准;(5)鉴定结论用语标准;(6)鉴定结论报告标准,充分借鉴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合理部分。
  2、取证使用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如轨迹追踪法、对比鉴别法等建立在详查基础上的专门鉴定方法。而注册会计师可以广泛应用审计抽样技术提高效率,节约审计资源。司法会计鉴定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注册会计师鉴证,所以在取证方法上不能不加分析的混同。  
  四、鉴定报告不同 
  (一)鉴定结论报告结构不同。两者的鉴定结论报告结构不同(表2)。从格式看,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组成是三段式,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统一有8或9部分。从内容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很详细,如绪言部分就包括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机关名称,鉴定决定书的签发日期、内容、号码,鉴定案件的案情简介,及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及需查明的情况,提供鉴定材料的情况,采用的鉴定方式等,但是没有提及鉴定相关人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相对简明扼要,突出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所以应对鉴定报告增加责任要求,以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意识。
  (二)鉴定结论类型不同。两者鉴定结论类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两种类型:肯定或否定性鉴定结论、不能作肯定或否定性的鉴定结论;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意见类型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种。
  (三)鉴定结论书使用不同。作为法律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书的使用特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最后要经过法庭调查对质,由审判人对鉴定结论做出判断,决定是采纳为证据还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总之,司法会计鉴定目前还有不少不完善的方面,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优秀成果来提高自身水平:例如,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统一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聘任机制,建立鉴定人员注册管理制度,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独立性;尽快制定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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