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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1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王 硕

浏览次数

952 次

企业信用缺失原因与对策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无论是作为现代贸易的润滑剂、基本交易方式还是企业的战略资源,都已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正如英国学者波特•爱德华在《赊销管理手册》开篇引用的话:“人类的三项最伟大的发明是:火、车轮和信用。”然而,我国转轨时期信用制度很不完善,信用缺失问题一直十分突出,企业间拖欠、违约现象严重,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大大削弱,现金交易甚至物物交换比重过大,从而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信用缺失问题原因
  导致一个社会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道德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以及转轨时期的特殊原因等。
  (一)信用缺失的历史原因。信用危机的出现是体制转轨的伴生现象。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渐进的方式催生出来的,必然经历相当长时间的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中,许多计划经济的习惯行为尚未革除,成为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一个抑制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经济活动遵守的是调拨式权利规则,信用在计划经济时期缺乏生长土壤。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单一企业。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政府信用,这使得民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实际上非常淡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没有人真正为失信行为承担代价。不少国有、集体企业仍把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的资金当作国家资金使用。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未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而“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等观念仍然占据一部分人的头脑,这必然导致企业信用恶化。
  (二)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几乎涉及各个领域的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和30000多个规章,大致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法制格局。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立法水平偏低,尚未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如征信法、催收账款法、信用交易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公平报告法等都未出台,有的还尚未列入立法日程;同时,处罚条款弹性太大,就每一具体信用环节中具体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对失信构成强有力的约束。特别是对失信行为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一些失信者缺乏制裁办法。
  (三)缺乏权威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一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发挥着信息披露、信号传递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规模的、统一的、权威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无法真实、快速、及时地传播,制约了信用市场的发展。首先,信用信息资料的获得存在困难。大部分信用数据集中在银行、工商、海关、法院、税务等政府和业务部门,没有向征信机构和公众开放,导致个人和企业资信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足。其次,缺乏深入的高级信息。征信系统已经掌握的客户资料项目十分有限,信息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再次,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个人资信数据。有的即使开放,也是有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最后,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收集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导致信息数据储存、更新和分析的速度、质量受到制约,影响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的快速发展。
  (四)市场主体缺乏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能力。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往往难以通过另一方所表现出的信息来甄别其相应的信用状况。这种能力的匮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能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信用状况也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估,导致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非常困难;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甚至有些主体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信用甄别的疏漏。比如,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和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既没有建立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也不重视信用风险防范,难以对信用级别低的客户做出明确的甄别,必然增加企业的信用风险。
  (五)我国政府的信用问题。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政府直接进入市场,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思想严重,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政府行为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公平性,地方政府的信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政府的预期值,还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即政府的信用缺失会诱致企业与个人的信用缺失。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从而导致社会信用滑坡。
  二、解决我国信用缺失问题对策
  信用问题是关系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根本性问题,尤其在扩大内需和加入WTO的经济背景下,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就更显紧迫和突出。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发达的市场体系、完备的市场规则和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规范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关键是各市场主体能否诚实守信,关键在于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是否成熟和发达。结合目前我国信用缺失问题和国外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信用缺失是个综合的社会问题,要想改善我国信用状况,必须依赖法律的保障。在商品社会中,由于市场竞争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加以监督和制约,要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自觉地遵守市场信用,自律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建立和健全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和法律规范,是维护市场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是经济活动的规则要求。为了使对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评价、奖惩与监管等有法可依,为了使人们在守信方面有章可循,就要科学地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确定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信用原则,规定各社会主体失信的政策或法律界限、失信必须受到的制裁类别与程度,从而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明确的底线。
  (二)加强政府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监管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旨在建立一种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软环境”和新秩序。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一定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指定或者特设政府部门对相关事务进行专管。通常,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缺失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信进行收集和登记;对企业的信用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资信级别;政府应通过立法为信用评估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信用网络,把不守信企业记录在案,并通过系统和媒体向社会传播,使所有的信用渠道都向不守信企业关闭,使其无法继续进行不守信的经济活动。
  (四)培育信用文化,营造良好的信用管理环境。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和发展,除了依靠法律来约束外,社会文化和道德舆论的力量与作用也是无法替代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的力量是根本,是决定行为的关键因素。信用经济如果没有信用文化的依托,便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文化的建设绝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也绝非自发就可形成,所以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动,有针对性地去构建和引导文化的发展,并培育出一大批文化的倡导者、先行者和守卫者。构筑信用文化,首先,要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体系,进行广泛的全民诚信教育。通过文化教育,树立全民的诚信道德观,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伦理机制。其次,建立起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商业伦理及职业道德,通过针对特定群体尤其是经理人、会计师、律师等特殊群体的文化道德约束,建立起自觉有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相结合的调控机制,使相当一部分问题能够依靠道德责任的约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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