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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学家考埃特认为,“良好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表明信用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可以带来资金这个稀缺资源的资源,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资源。马克斯•韦伯认为“它是能够给人带来实际好处的美德”。一个企业一旦具有信用品牌,就可以在其所有产品中增加一种附加值,信用成了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第一要素,并充当着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通行证。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市场经济表现为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构成了信用体系,在这庞大的体系中,个人信用处于基础性地位,支撑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为促进消费信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形成相关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规范个人消费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巩固自然人的守信意识,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现状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开始起步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1999年上海组建成立了我国国内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次年6月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初步建成,并诞生了我国大陆首份个人信用报告。紧接着,北京、大连、广州等市也相继建立了当地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2004年12月中旬全国统一在北京等七个城市试运行。200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2006年1月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正式运行。
二、影响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
虽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缺乏征信数据来源。由于对于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征集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个人信息分散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法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使得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虽然我国刚刚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是这项工作刚刚起步,面向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二是缺乏专业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我国目前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但目前个人信用评价主要还是集中在商业银行,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但我国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家银行、保险的记录相互独立,对个人信用记录缺乏规范、系统的详细记载,没有有效的沟通,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必然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
三是缺乏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成熟的法制环境。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金融机构正当权益的维护,受信者违约的惩治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虽然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我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两年后,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定对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西方国家相比,相关法律建设依然落后,我国目前不仅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启示
目前,从国际上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两大模式:一种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欧洲模式,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第二种是美国模式。该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作,在整个运作模式中,其核心是利益导向。但这种模式对一国的立法和执法的要求非常高,否则会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两个不同模式下的个人信用制度却有着共同点:一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二是法律支持环境良好。个人信用管理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支持。在这方面,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持体系。各国建立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贷款者确立了信息公开披露方面的条件,而且允许贷款机构开发新的个人信用产品,在更长的时间提供更大规模的贷款;三是提供个人信用的机构众多。除了商业银行外,一些财务公司、部分非金融企业,如零售商、邮购公司等也从事着一部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个人信用制度的构建方面,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通过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在政府的支持下,从政治、经济、法律环节上,通过教育、舆论、立法等一系列的手段强化全民的信用意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的信用管理制度。我国在信用管理制度选择上应借鉴国外成熟运行模式,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行运作。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我国整体经济实力不强,资金的投入能力有限;目前,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但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运作初期比较适合采用欧洲模式,并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在银行业内成立专门行使信用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负责管理,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委,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力量共同组织、建立人民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这样能够保证征信体系人力、物力的支持,保证商业银行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共同支持和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并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联系。同时,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基础便于采集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营造信用法治环境,确立法律保障体系。在营造信用的法治环境方面,国际上已经有许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如在美国,一方面国家制定了支持征信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有相应的机构关注并督促政府、议会建立与经济发展、征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因此,为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康迅速发展,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营造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良好法治环境:(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依法保障信用关系。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一方面市场化程度不高,不可能依赖市场自身的发展来形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另一方面也不能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应当通过立法来逐步引导个人信用制度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尽快制定配套法律,建立起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此外,还要借鉴国外信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信用法规,严格规范涉及信用的信息征集、信用评估、信用产品出售等机构和中介组织行为,加强维护信用制度的法制建设。(2)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信用的法律保障。法律的制定只是体现在文件条款中,提供法制基础或依据,使法治有了可能性,而法律执行则使法治具有现实性。在抓紧制定、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依法惩治违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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