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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1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王颖鑫 于轶男

浏览次数

2353 次

一人公司利弊谈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根据股东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新通过的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特征
  从制定法来看,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是,仔细分析,一人公司与它们的不同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一人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一)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该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仅由一名股东持有,这是一人公司的显著特征。
  (二)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形式,当然具有公司所具有的独立完整的人格,但是与一般公司相比,其在一定程度上又表现为法律人格的不稳定性,即公司意思容易受股东意思左右。
  (三)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决定了一人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因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比较简单,经营灵活。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身兼数职,包括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另外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和“经营”大多是不分的,所以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往往身兼数职,兼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他拥有股东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定。
  (五)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营方式等有特殊的要求。为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其采取了特别严格的监管措施,如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年检制度、公示制度等等。
  二、一人公司利弊分析
  一人公司的出现向人们提出了许多尖锐的问题,因此一人公司的利弊至今仍是人们争论的话题。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一人公司的诸多利与弊的探讨是有意义的。通过充分探讨、论证、研究,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一人公司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有利于扬长避短,利用其有利的一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一)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利)分析。《公司法》首次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笔者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近二十年的今天,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以立法形式确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是利远大于弊的,一人公司的存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以下价值:
  1、一人公司由于规模较小,设立门槛较低,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资创业。一方面可以扩大就业;另一方面可以繁荣市场经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再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2、一人公司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的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法律肯定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以后,既有利于有关部门严格依法监督执法,又有利于打击各种利用一人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不诚信投资者,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因此其内部治理结构简化,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办事效率较高,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巨型企业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来分散经营风险并实现跨行业跨地域的投资组合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而解散公司,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有正面意义。
  (二)一人公司弊端分析
  1、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制度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公司的本质——社团性的冲击。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表明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公司的股东至少为两人,否则不能成立公司。然而,一人公司出现以后,使人们关于公司本质的认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为一人公司只有唯一的一个股东。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尖锐的问题被提了出来,即公司还能不能被称为社团法人?(2)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冲击。传统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相互制衡为基础,以此来制约权利的行使,以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然而一人公司的出现,却使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变得脆弱,一人股东常身兼数职,他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监督制约。所以笔者认为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尤其应侧重通过法律规范限制其权利的行使,限制其意思无约束的影响公司,以实现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3)对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挑战。公司制度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对公司股东最有利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使股东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并避免倾家荡产的结局产生。然而,该项制度的贯彻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的。为保证股东真正贯彻分离原则,公司法便确立了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忠实义务责任、信息公开制度等。然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使得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可凭借自己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在各种可能的场合下破坏分离原则,滥用有限责任特权。
  2、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由于股东的单一化,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内部结构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以至于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下的一人公司容易产生许多负面效应。(1)滥用股东权利,极易导致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传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股东的多元化为基础的,以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利益的均衡;然而当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时,其唯一股东根本无必要利用民主决策程序,而通过公司的独立人格来进行直截了当的意思表示,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欺诈活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股东自己借贷和担保,逃避法律责任等。(2)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为股东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庇护。一人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一种形态具有有限公司的一般特征。一人公司股东一旦出资,该部分财产便独立于股东成为法人财产,当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时,该股东也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对个人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一人公司与其他非公司企业相比具有极大的优势,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这势必导致一人企业主竞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导致独资企业徒有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而且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具有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造成企业质量下降。
  总之,一人公司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而产生的新生事物。然而,在其发展初期,又不可避免地具有诸多地缺陷。在其利弊并存地情况下,我们对之既不能盲目乐观,又不能盲目悲观,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充分认识,了解一人公司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构建一套有利其扬长避短、行之有效地解决方案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地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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