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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产寿险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转向寿险为主的格局。但存在一些问题:财产保险的市场潜力挖掘不够,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较严重。保险业发展模式逐渐由“数量扩张型”向“效益优先型”转轨。因此,正确分析和认识中国保险市场状况及其走势,对规范中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均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对中国保险业集约式经营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保险业向集约式经营转变的建议。
一、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自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先后7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年利率从过去的10.98%下降到2.25%左右(1年期),而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率大大降低,而此前所销售的寿险预定利率较高,此后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自1997年至1999年,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明显减速,从1996年的15.82%降为1997年的6.28%,低于人身保险业务的85.44%、全部保费业务的40%,正在逐步转入低速增长阶段;1998年、1999年分别为2.8%、2.9%,低于同期人身保险业务的24.21%、15%。这有其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原因。
(二)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
(三)保险法规尚需完善。虽然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四)保险监管有待加强。自中国保监会以来,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五)保险公司素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
二、中国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分析
从目前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中国保险公司依然实行的是一种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公司发展基本上建立在抢滩设点、跑马圈基础上,通过增设分支机构、扩充人员队伍方式实现业务规模的扩张,这种方式不但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而且在内控制度建设难以及时跟上的条件下,也会加大管理难度,提高管理费用。为此,中国保险公司实现集约式增长,有其突出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来看,资源稀缺性是首要原因。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假定就是资源稀缺假定,由于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就需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险公司同样面临着资源的有限性问题,也需要通过提高内部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较快增长。资源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效供给不足。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仅20%多,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人发展非常缓慢,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
(二)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1、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观念上习惯于养儿防老,采用风险自留的方法;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赖;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些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2、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保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
3、保险价格偏高。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收负担较重等原因,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根据需求理论,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从紧迫性来看,当前,国内保险公司大都保留着浓厚的粗放经营色彩,而不断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模式基本上都是建立在集约经营的基础上,我们要建立与外资公司竞争的平台,就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
从可行性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在转变增长方式的必要性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并在这方面加大了投入,增长方式的转变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在的关键是要继续加大力度,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三、中国保险公司应在平衡与调整中加快集约化经营
首先,要处理好做大与做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规模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就保险业而言,一定的规模有利于保险公司通过大数定律更好地利用费率、分散风险,而且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确保费率厘定的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但规模要建立在效益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做大要立足在有利于做强,做大是强的基础上的大。为此,保险公司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具体经营情况,及时对年度经营策略进行调整,使大和强的关系得到较好处理。
其次,要不断推进业务结构调整。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是承保风险的公司,只要是可保风险,都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如果承保的预计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可以提高费率、严格承保条件;相反,如果预计风险较小,则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费率、适当放松承保条件,实现承保风险与价格间的均衡。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与价格之间均衡掌控的主动权并不充分。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并不能完全控制保险风险的价格和承保条件,这样保险公司就不能完全实现风险与价格之间的均衡,从而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风险。同时,有些风险的价格机制也并不灵敏,特别是一些新开发的风险项目,在缺乏充分数据的条件下,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掌握风险的发生概率,这也给实现价格与风险的均衡带来困难。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不可能承保所得风险项目,而只能根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对风险的判断进行有选择的承保,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调整问题。
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效益第一,是否承保某种风险,要以是否有利润为标准,将资源占用的消耗情况与业务的预期收益相结合,要将利润最大化具体到每一种保单上;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公司的业务结构及时进行调整;均衡业务发展原则,做到公司业务短期发展与长期发展相统一、增量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统一、重点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统一,同时,适当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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