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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1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李 辉

浏览次数

1040 次

网络金融监管制度归因与实践选择
  提要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在金融模式不断创新的今天,改变旧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成为金融理论界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金融负外部性相对增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信息成为一种带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这使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网络时代金融监管的存在更多的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在信息产生正外部性效益的同时,负外部性效应也相对增强。网络银行的信息在虚拟网络实时传递的特征,将加大网络银行的运行风险,外部监测难度加大,金融体系将变得更加脆弱,负外部效应进一步放大。一是银行业风险会迅速从一国传递到另一国,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风险蔓延将更加迅速和难以控制;二是资金流动将更加频繁和迅速,在缺乏资本管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资金的大量外逃或大量流入,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震荡,直接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二)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相对上升。网络金融服务给客户提供了便利、快捷的交易手段,存款人或投资人只需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业务或投资的转移,由此提高了消费者的市场地位,但也加快了客户频繁转换服务商的可能。就网络银行而言,虽然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服务内容等来快速增加客户规模,但一旦市场出现更为有利可图的金融商品,客户流失的速度同样很快,这增加了网络银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使网络银行的应变时间大大缩短,导致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上升。
  (三)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仍然存在。在网络世界中,交易费用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变了存在形式。过去用于信息收集、分析的“隐性”费用支出,现在“显性”化为智能化软件的购买费用和学习掌握软件使用的成本。源于财务费用不对称而形成的信息结构不对称仍然存在。特别是由于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升高。即使未来信息费用可能大大下降,但信息成本与收益的相对不对称不会消失。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在网络金融中也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金融,网络金融的市场失灵、负外部性等特征仍然存在,对网络金融领域的监管仍然十分必要。
  二、网络银行对现行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一)“管辖权问题”。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由于网络银行的经营与所在地理位置关系不大,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对应的不仅是本国客户,也可是外国客户。特别是那些为了规避“严规则”而在本国设立的外国网络银行,其主要经营人员、客户都来自国外,而只在“宿主国”进行“壳”注册。此时,管辖权问题变得十分敏感。
  (二)监管标准的改变。现行银行模式,监管者认为那些现金流量好,较好盈利能力的银行是“好银行”;而那些在网络银行的模式下,即使那些经营欠佳、盈利能力差的“差银行”很可能因为交易的便利优势和某些投资组合的新方法而在一夜之间成为令人刮目的“好银行”。这就要求现行的监管标准从整体上作出改变。
  (三)法律缺位问题。由于我国的网络金融尚处在发展初期,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益和相关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网络金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约束,出现问题时涉及到的责任确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新《合同法》对网络金融涉及到的具体细节问题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
  (四)监管力度问题。网络银行这一新兴事物,需要多大的监管力度?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会对这一新生金融事物遭到不应有的扼杀,抑制金融领域创新事物的发展。在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条件下,网络金融的风险固然降低,但却可能弱化国内金融业创新的竞争力。要知道,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两者不可偏颇。同时,由于网络技术高流动性的存在,如果一国的监管过于严格,则网络银行必然选择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转移,导致一国的国民和社会福利流失。
  网络银行的存在,使这些看来不会在传统银行领域发生的问题变的真实。如何应对这一全新的事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相比较而言,目前美国、欧洲的监管更为严格,更加系统化。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监管经验的同时,给出了网络银行适合中国情况的实践选择,希望对国内蓬勃发展的网络银行及其监管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实践选择分析
  (一)明确监管职责。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当局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资讯服务、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于储贷的业务等问题,如果等到企业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
  (二)积极的营销策略定位。业务管理上,主张积极营销,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经营模式等观念也已经得到了业内公认。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建立授信制度和开发经营业务管理系统,用以降低业务风险,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业务管理系统必须同电子支付系统、客户信息系统与服务系统、各类管理系统有接口,并能同它们实现互动操作,同时又必须能实时、完整地反映整体的经济和金融活动。
  (三)加强同国际发达国家的信息交流。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延伸,各国监管当局都将面临跨国性的业务和客户,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调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在对网络金融实施监管时,要建立与国际体系中其他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市场标准。多个监管主体间必须加强协调,共享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和方式,防止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避免不同监管机构间的意见分歧和信息要求上的不一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在金融监管(包括网络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了这一行列,监管合作的范围也由传统的银行业扩展到证券、保险、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各个领域,监管国际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又一趋势。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各国之间监管信息的共享,而且可以通过合作和交流提高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金融风险引起的区域性金融风暴。
  (四)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网络银行特别是纯网络银行之间的竞争,操作失误或技术失误将可能使现有实体银行倒闭,在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为引导和规范网络银行之间的有序竞争、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金融的稳健运行、引导金融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中央银行必须未雨绸缪,严把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关。
  网络银行在我国还是相对比较新的事物,央行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应该跳出现有监管模式的束缚,在充分研究网络银行的虚拟金融服务的价格、网上金融产生的风险对国家整体金融风险产生的影响及评估、公共基础网络及基础加密工具的安装和升级等方面进行监管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网络监管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发展模式的新型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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