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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1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王铁萍 姜豪杰

浏览次数

1161 次

我国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可行性分析
  中法两国在会计环境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国税收情况却有较大差异。据报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偷税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偷税逃税面为60%,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偷税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偷税逃税面为60%,个体偷税逃税面在90%以上。与我国严重的偷税逃税现象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法国偷税逃税比例被控制在5%以下。在中法相似的会计环境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中法差异进行分析,借鉴其成功经验,以抑制我国偷逃税现象发生。
  一、中法差异——税务导向型会计
  中法在税收方面上最显著的差异就是法国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会计与税法的目的是不同的,会计的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侧重于经济业务实质,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角度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会计核算结果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之间是有差异的。法国忽略了这种差异。在法国,会计与税法是高度统一的,会计核算编制报表的主要目的是纳税,会计服务于税法,会计处理必须服从税法规定。税务当局作为商法所明确规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不仅有权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实际财务会计和报告实务。税法规定,凡是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的费用项目才可作为应税收入的扣减项目,报送税收当局的财务报表也必须同递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法国会计因此被称为税务导向型会计。
  我国也曾经实施过税务导向型会计。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会计核算制度服从于税收制度(那时不能称为税法),会计与税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统一的。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会计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陆续公布了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财务会计法规体系,会计不再以税法为导向,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通过纳税调整得以保留。
  二、我国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可行性
  (一)我国有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的客观环境。中法两国在会计环境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我国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存在客观环境基础。
  1、同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法国实施计划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成为工业化国家中实行“计划市场经济”的典型代表。计划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计划指导,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在计划市场经济中,国家制定的经济发展计划要由国有企业或国家的财政借款保证实现,同时,国有企业所需的巨大资金在计划中要予以重点保证。一战前,国有企业在法国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10%,二战后,经过以大规模国有化和投资新建国有企业为内涵的五个中期计划,1971年法国国有部门的职工人数占全国劳动力的9.6%,高于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投资总额与增加值分别占全国总投资与国民生产总值的24.2%和11.6%,在西欧仅次于意大利。经过1982年密特朗政府的国有化,法国国有化程度在整个发达资本主义世界跃居首位,工业国有化的程度达到4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对经济的计划指导主要通过五年计划实现。从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至今我国已进行了十个五年计划,现在我国正步入第十一个五年计划。通过十个五年计划,我国经济已实现了有步骤、有秩序的发展。
  2、企业的分布情况相似。法国的大型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数量上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大型企业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存。在我国,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同时伴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全国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工业企业法人的95%以上。我国企业分布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并存。
  3、会计规范同由国家制定。法国现行的《会计总方案》是由隶属于国家财政部的国家会计委员会起草,法国财政经济部于1982年4月批准生效的。1996年法国对该方案关于合并报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公布并实施。中法两国的会计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近三十年,但我国的会计与税法曾长时期高度统一,并且由于中法在会计环境上的相似之处(国家同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国家制定会计规范并强制实施;实行会计规范的主体——公司分布状况相似),表明我国有着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的客观环境。
  (二)我国现实要求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法国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会计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因此,其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基本一致,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需对永久性差异进行调整。法国有较为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纳税申报建立在电子信息化基础上,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为税收征管、税务稽查提供了便利,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我国,会计与税法相对独立,会计的账面所得不等于纳税所得,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进行纳税调整。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现在实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但由于我国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并不高,只能实现部分程度的办公自动化,尚未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系统;在机构设置上,税务机关下设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稽查分局负责税务稽查查补税款,但由于纳税人数众多,稽查分局的任务过重,不能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稽查,形成了“抓大放小”的现状。在当前纳税申报不完善且税务机关稽查不利的情况下,纳税调整为偷税逃税大开方便之门。由于税收受多种因素影响,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或许不能彻底解决我国纳税问题,但至少可以减轻税务稽查的工作量,改善纳税现状。
  另外,法国税法是高于会计的,会计处理必须服从税法规定。而我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平级部门,会计法与税法相对独立,具有平等的权威。在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进程中,会计准则频繁调整,使得纳税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纳税调整存在困难,会计与税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会计准则,税收实务中恐怕难以实现按新准则征税。主要是因为新准则将许多原来不允许计入损益的事项纳入损益项目,例如债务重组收益,导致某些企业利润大幅上升,随之而来的是纳税的增加。在企业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改进,实际现金流入并未增加,却需要缴纳更多的税金。因此,新准则可能会遭到企业的抵制,税务机关在征税时会遇到阻碍,从而税务机关与会计机构在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行协调时可能会产生问题。如果我国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由税法决定会计处理,就不会出现这种不协调的情况。我国会计准则正在不断与国际趋同,同时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为了使纳税尽可能简化,有必要使会计与税法统一,实施税务导向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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