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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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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1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李 超

浏览次数

1176 次

“中部崛起”与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综观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从政策导向上看,东部沿海约10个省、市、自治区执行包括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西部的12个省、市、自治区在全领域内执行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号角也于2004年吹响,税收优惠政策让东北三省在2005年就收到了不俗的成绩。东、西部及东北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就剩下中部6省没有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政策上的“塌陷”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经济发展上的“塌陷”。
  一、当前中部地区经济环境特点以及税收优惠制度的不足
  中部具有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地带,人文资源得天独厚;矿产资源丰富;都是农业大省,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大多以钢铁、机械等为主,产业布局趋同,市场竞争激烈,国有及控股企业仍是主力军,民营经济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较慢,农村人口转移困难;税收占GDP比重较低,工商业增值税贡献率不高。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一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工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要有利于鼓励中部地区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科学合理配置;其次,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与振兴;第三,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具体讲,应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地区。中国实现小康,重在发展中西部。中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决定了这里的种植业、养殖业十分发达,农林水产品、畜牧业产品的加工和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要制定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实行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众所周知,中部地区是建国初期国家重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理应执行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建议比照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有关政策,尽快在中部地区进行试点。目前,东北地区正在试行的转型模式是实行当年新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抵扣限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以此作为第一步,视财力逐步过渡到“一次抵扣”,直至“全部抵扣”。改革初期在抵扣范围的选择上宜窄不宜宽,只宜对固定资产增量实行抵扣,而对存量不作安排,只允许企业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而对非机器设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予抵扣。同时,对新增固定资产中的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机器设备及陈旧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不予抵扣,以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税收优惠各异,税负严重失衡,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同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有明显的地区色彩,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税负明显不公。建议中央在“两法合并”时,调整现行优惠政策,使中部地区可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四)对新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放开高新技术企业地域界限,对建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只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对中部地区技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对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对其股权投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
  (六)完善具有区域调节功能的税收政策。建议调整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中部优势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先征后返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初期阶段,实行延期纳税或贴息返还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中部地区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实行增值税、关税的先征后返。如对企业新上项目进口设备,执行有关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核查,每年返还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
  (七)鼓励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中部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富余人口转移压力大。对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第三产业的,给予自投产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以促进中部地区更好地开发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促进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八)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开发自然资源。中部地区自然资源得天独厚,特别是水资源以及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水资源为全国的四分之一,煤、磷、锑等近百种矿产位于全国前列,近30种金属、非金属矿贮量名列全国第一,其开发价值极大。要在确保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中部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从事金属及非金属矿开采在开办初期给予2~3年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的照顾;对中部地区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之,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得益于系统配套的经济政策环境,试看“中部崛起”后的景象,一定到处都是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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