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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5/3

作者

□文/于露露

浏览次数

1272 次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诞生。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采用的是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并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的二元格局。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后果
  不同会计政策的运用将导致对外报告业绩的差异,并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影响。这是因为,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反映,往往导致对外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又决定着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取舍。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合并后资产负债表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差异主要在于确认合并交易市价和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市价,影响了有关财务比率。购买法下,会导致较高的流动比例和较低的长期负债对股东权益比例。由于净资产公允市价一般情况下大于其账面价值,再加上商誉的确认,总资产和股东权益都较权益结合法高。
  权益结合法下,由于维持相比市价而较低的账面价值,相对购买法其摊销资产和折旧费用较低,合并后各期的盈利指标均较高,隐藏了真实的合并成本。尽管合并成本与购买法下相同,以所获净资产账面价值计量,这样合并后可以立即出售账面价值大大低于市价的资产,获得“即时收益”,通过合并提高每股收益。
  (二)对利润表的影响。购买法下,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商誉,如果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这一差额的摊销会减少以后各期的利润。购买法在利润表中只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日之后实现的利润,而合并后各年却包含了全年的利润,因此分析合并前后各年报表会发现销售收入以及毛利率呈迅速增长态势,产生一种增长幻觉。
  权益结合法下,对合并前利润表进行追溯调整,通过并入合并企业全年利润,可以迅速提高合并方当年利润,使得合并前后利润表具有可比性。当高市盈率企业兼并低市盈率企业时,发出较少的股份就可以并入对方企业全年净利润,从而提高合并方的每股收益,可以消除购买法下出现的一种资产增长感觉。但这种可比性有虚构成分,即假设在调整之日已经进行了合并,但事实上,两家企业是处于不同管理模式下的独立经济实体。
  (三)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在使用购买法时由于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从而使得在购买法下的合并后公司总资产大于在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后公司总资产;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看,公司债务的评估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往往差异不大。这两方面作用的结果是购买法下的资产负债率低于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负债率。
  2、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对所有者权益的合并只是简单的相加,所以并入的所有者权益低于购买法;另一方面由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利润包括被合并公司全年的利润,所以合并利润高于购买法下的购买利润。这样产生的结果是权益结合法使得合并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较高,而购买法所产生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3、对流动比率的影响。在购买法下,以公允价值记录所取得的资产价值一般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也大于其账面价值,使得购买法下的流动资产大于股权联合法下的流动资产。在流动负债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购买法的流动比率高于权益结合法下的流动比率。
  4、对合并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当年的利润大于购买法下当年的利润、合并当年的股东权益又小于购买法下当年的股东权益,因此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当年每股收益高于购买法下合并当年每股收益。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选择
  与国外的很多状况不同,我国一些企业间的合并在会计处理方法上选择权益结合法并不是以操纵利润为目的,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应该取消权益结合法。因为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最终是由其经济环境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一些相关制度如监管、评估机制也不是很完善。因此,单纯的采用购买法并不可行,权益结合法在一定范围存在仍有其合理性。
  首先,购买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在购买法下,要按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公允价值的确定就是一个问题。在我国,资产评估并不完善,因此公允价值的确定有一定难度。此外,就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情况看,进行定期“商誉减值测试”的可操作性十分值得怀疑。采用购买法时,主并企业的净资产仍按账面价值入账,而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这就出现了对同一合并个体的净资产采用了双重计价问题。
  其次,权益结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例如,参与合并的企业,其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入账,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且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高、操作简便、易于掌握。特别是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有利于我国现阶段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因为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即经济成长期,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期较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企业的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很不平衡,大多数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为增强其竞争力,努力扩大规模,通常使用企业合并的形式,因而企业合并在我国已成为一股浪潮。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不具备购并企业的实力,要扩大企业规模,必须先经过联合,即参股合并,才能达到其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采用权益结合法,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也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此外,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业务符合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在权益结合法下,尽管也可能支付现金,但这与购买材料物资等纯粹的购买行为仍有区别。权益结合法强调的是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集团交换资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也正是企业合并的本质要求。
  正是因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各自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其自身的问题,而我国特定的经济环境又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应该选择适合国情的方法,不能盲目地追求与国际趋同。因此,我们应该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同时并存,但是针对权益结合法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应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应用条件予以限制,防止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出现无序局面。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用应保持互斥关系。即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作出明确的使用前提,在符合前提的情况下,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这样可以减少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在新会计准则中,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看。由于这种合并发生在同一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之间,并购本身没有市场竞争的环境作为支撑,其合并行为更多地代表了所有者的意愿,合并对价或发行股票的价值不一定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果,因此,不能将其看作真正的公允价值,以资产、负债账面价计量更为可靠。
  (2)从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面看。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国家经历了5次兼并浪潮,每次兼并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正处于兼并重组的攻坚阶段,需要各方面支持和鼓励,在我国目前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主要目标的情况下,采用权益结合法更有利于提高管理当局的积极性,合并准则对于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甚至促进企业合并的作用。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受同一方控制的企业之间出于战略考虑而进行的并购将越来越普遍,这种交易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交易价格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价格和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相对可靠,采用购买法能够比较贴切地反映独立主体之间对企业并购的价值判断。当然,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购买法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资本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不太健全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相关法规等措施来创建推行公允价计量的主客观条件。
  (二)吸取美国经验,防止滥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能增加会计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这种在短期内提升企业业绩的功效,极有可能使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本运作将合并对象置于同一控制下,进行虚假重组,虚构企业合并交易,从而造成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为此,必须加强对权益结合法运用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透明度;加强对企业合并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关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部、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这些监管部门应以良好的监管服务作保障,积极引导企业合并,并保证监管力度,最大限度避免企业出现利润操纵的行为。
  总之,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发育成熟之前,或者说在取消权益结合法的条件成熟之前,我们应该允许两种方法同时并存,同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作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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