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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3年,至今为止已经10多年。1999年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立法。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1999]262号国务院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在2002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单位没有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更多单位只重视给职工发放了多少工资、奖金,而不重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故意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是为了节省费用,但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看似节约了资金,其实不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合法途径,增加职工福利,并且为企业和职工进行合理避税,这样不仅遵守了国家法律,而且还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向心力、树立了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吸引和留下人才,为职工福利着想,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给员工以归属感,增强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这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下面以大连一家企业为例,我们分析一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企业所得税、职工利息税、职工个人所得税及职工购买住房进行贷款利息的影响,用详尽的事例为企业算笔经济账,计算一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为单位和职工节省的资金。
假设本企业共有职工200人,职工每人月平均工资2000元,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使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使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优惠。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大连市大政办发[2004]150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规定,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0%,个人10%。
企业每年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2000元×200人=40万元;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40万元×12=480万元;企业为职工年缴存住房公积金:480万元×10%=48万元
企业缴交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直接减少企业利润总额,相应减少了企业缴交企业所得税额。
假设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由于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每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8万元×33%=15.84万元。企业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5.84万元×20年=316.8万元。
企业在得到了税收直接优惠的同时,还大大提高了本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缴纳个人薪金、工资所得税时享受优惠。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1600)×5%×12×200=4.8万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后职工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每月为职工每人扣公积金2000元×10%=200元;职工每人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2000-200-1600=200元;企业职工年纳个人所得税200×5%×12×200=2.4万元;每年企业职工共少缴个人所得税:4.8万元-2.4万元=2.4万元。与建立前相比,企业职工每年少缴个人所税税2.4万元。企业20年共为职工节省个人所得税:2.4万元×20=48万元。
(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受利息所得税免税优惠。大连市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息免征20%的利息税,即与同期银行存款相比,享受了20%的利息所得税优惠;以目前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利率来看,三个月银行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1.71%。
假设职工人均公积金存储账户存量期为10年的缴存额。
单位、职工每月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2000×20%=400元;职工每人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为400×12×10=4.8万;职工这部分资金在公积金账户中利息额为:4.8万×1.71%×10=8208元;将职工与公积金同样数额的资金存入银行,按定期三个月计息:4.8万×1.71%(1-20%)×10=6566.4元;每人节约利息所得税8208元-6566.4元=1641.6元;全企业职工共节约利息所得税1641.6元×200人=32.832万元。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贷款时享受低息贷款利率优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享受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比银行同档次贷款的较低的利率优惠:商业贷款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5.508%/年,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4.14%/年,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优惠1.368个百分点。商业贷款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5.751%/年,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59%/年,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优惠1.161个百分点。
如企业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平均人均贷款20年,平均人均贷款10万元。
运用商业贷款每人需支付利息:10万元×5.751%×20年=11.5万元;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每人需支付利息:10万元×4.59%×20年=9.18万元;运用公积金贷款节省11.5-9.18=2.32万元;企业全体职工节节省资金2.32万元×200人=464.4万元。
综合以上四项,企业和职工20年通过合理避税及低息贷款共节约资金:
企业所得税316.8万元+个人所得税48万元+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32.832万元+职工购房贷款节省的利息464.4万元=862.32万元
国家规定了企业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深入人心,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住房越来越多,职工住房公积金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成立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执法部门,专门对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查处,加大了对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对拒不改正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媒体曝光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节约资金及合理避税作用,为本企业及职工节约资金,增加职工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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