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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2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6/7

作者

□文/桂 冠 孙 飞 华 欢

浏览次数

962 次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问题与对策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自2003年9月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初步进展。2005年8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2006年将试点县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地方财政相应增加补助;目标是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达到1369个,占全国总数的47.83%;覆盖农业人口47354.02万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7435.85万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2.25%,参合率为79.06%。
  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设计旨在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但现状不容乐观。近几年的实践运行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政府官员、基层组织及农民存在制度认识上的误区。首先,部分政府官员在“唯政绩论”下对合作医疗采取消极态度而不加正确引导,个别地方甚至采取“假配套”方式套取补助资金。其次,一些基层组织与管理者在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对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许多农民担心重蹈覆辙,对制度存在一定的信任危机。加上种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农民变得怀疑、谨慎,产生了理性农民在合作医疗中的“不理性行为”。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医疗基金的筹集困难。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民参合率的重要因素,试点选取基本遵循财政状况较好,农民具有基本支付能力,以确保资金筹集。有学者使用收入水平与参合率的Spearman秩相关计算,得出相关系数为0.424(P=0.051),收入水平与参合水平在统计上呈正相关。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农村改革对收入影响减弱,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曾出现逐年递减,而医疗费用上升远超过收入增幅。目前许多农民看不起病,有40%~60%农民因看不起病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中西部地区该比例高达60%~80%。因此,收入水平制约着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无足够资金为依托和支撑,农村合作医疗无异于空中楼阁。
  (三)部分地区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试点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受益面与受益水平。截至2004年6月,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相对于沉重的医疗费用,27.25%的补偿水平偏低。有的费用报销限制较多,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不够适当,参合率因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而下降。方案调整中,有些地方不够严谨,未认真调查分析、选择适合时机调整报销比例。有的地方对病人流向缺乏必要限制,导致县以上医院费用补偿比例过大、资金过多,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压力,出现透支趋势。
  (四)政府对农村卫生资源投入不足,城乡配置不均。由于长期以来的二元制度,城乡卫生资源分配不均。首先,在资源拥有量上,城市卫生资源约占全国总量的80%,其中2/3又集中在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过度,而农村卫生资源严重不足,出现城乡人口间的健康差距。其次,城乡医务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存在差异。据调查,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只占1.4%,中专学历占53%,高中及以下水平占36.4%。乡镇卫生医疗机构人才的缺乏成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阻碍因素。第三,医疗卫生费用上的悬殊。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1995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2155.1亿元,城市人均卫生总费用为401.3元,农村人均卫生总费用112.9元;2004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7590.3亿元,城市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261.9元,农村人均卫生总费用301.6元;城市/农村比率由3.6上升到4.2。
  (五)定点医疗机构行为不规范,监管乏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相关预防保健机构,他们为广大患者提供医疗产品和服务,服务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制度实施效果。由于长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医疗设备不足及管理混乱等问题,我国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不高、服务能力不足。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一方面缺乏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又被迫将高药价成本转嫁给患者,直接刺激药价的抬升。药品收入成为广大医疗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乡镇卫生院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86%,县级医院达到60%~70%,影响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策
  (一)加强宣传引导,转变理念。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政府在农村医疗事业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主导责任。各级政府不仅在财政投入上要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还要营造有利于合作医疗发展的社会环境。通过宣传使制度深入人心,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好处。另一方面,充分赋予农民知情权、管理权与监督权,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增强农民的互助、风险与健康意识。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相信制度,才能提高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收入,多渠道筹集资金。资金来源上,合作医疗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投入。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偿办法,国家财政补偿建立在地方财政和个人筹资到位基础上。而地方补助亦强调要农民筹资到位后才划拨。如个人筹资不到位,则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无法建立起来。因此,在强调财政投入的同时,要不遗余力地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否则广大农民心有余而力不足,制度终将因资金问题而瘫痪。此外,可考虑征税来弥补合作医疗基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自愿参与”原则的弊端,有利于避免逆向选择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税种设计、税基及税率选择上要仔细斟酌,以免产生敌对情绪而适得其反。
  (三)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对试点方案进行评估,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科学测算,按照大额医疗费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综合考虑,适时合理对试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在补助标准确定上,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原则,确定合理起付线、封顶线与补助比例并及时调整。在费用报销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简化报销过程,为农民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具体操作中,可尝试由医疗机构直接补偿,手续简便且出院时即可得到补助;同时,医疗机构审核效率较高,补偿责任明确,能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加强补偿审核,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可不予拨付资金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城乡医疗资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特点即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政府应承担供给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国家要增加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引进科技人才,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与服务质量。努力扭转医疗资源分布失衡这一不合理格局,统筹城乡医疗资源。在保证城市医疗水平之外,积极增加农村医疗资源,城市医院可发挥在人才培训、业务操作、疾病会诊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经常开展卫生下乡活动,给农民看医治病。
  (五)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以农民利益出发点,转变服务观念,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做好监管工作,成立监督机构,建立检查督导制度,严查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制度规定、基金筹集使用、费用支付等情况;加强药品购销监管,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监督管理,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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