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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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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4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7/2

作者

□文/蒋 义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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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次

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研究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创新的重点是科技创新,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但现实中企业是否追求自主创新,取决于企业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能力和动力。因此,国家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鼓励,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加企业创新动力。财税政策作为国家主要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大有可为。
  一、精心设计政府采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政府购买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在市场上购买产品的行为,它能够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因是政府部门的需求构成了一个大市场。这种市场的保证有利于创新产品的问世,政府部门的购买起着“需求拉动”作用,在产品早期阶段,这更显得重要。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采购方面呈现出“起步较慢、规模较小、发展较快、法规不全”的特点,尽管已经注意到用政府采购发挥产业政策导向的特殊作用,但还没有一套系统的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我国重大技术的行动方案,对如何用好政府采购推动重大技术的市场实现还缺乏深入的认识和有力支持。
  针对我国实际,我们可以从政府采购的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来实现促进技术创的目的:(1)将政府采购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政策技术支持委员会,发挥政府采购在重大技术市场实现中的作用。政府采购是一种财政工具,它要推动重大技术的市场实现,必须要吸纳能够识别技术创新性质的专业人士参与。(2)充分运用国际规则,大力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我国还没有实施WTO中的政府采购协议,WTO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购有一定的选用本国技术以及产品的优惠空间。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对于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以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向这一方向倾斜,是充分运用国际规则,也是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3)利用政府采购的引导效应,带动一批企业参与重大技术的共性技术开发。尤其是,政府可以将它购买的产品,特别是政府曾经自主开发的产品的技术信息,让别人依法使用、复制或解密。(4)寻找和扶持一批军民两用技术,增加国防开支中的研发费用。我国实施防御性国防,国防开支很低,大部分用在养人上,在军队建设上的费用一直偏低。如何在较少增加国防开支前提下,增大军队建设费用,增大技术投资,是我国提高国防能力的关键性难题。(5)借鉴国际经验,系统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在政府采购推动重大技术的市场实现过程中,既可能出现因政府采购运作过程的运行失当出现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因技术发展本身不确定而带来的风险。因此,在政府采购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设计一定的技术竞争空间和技术开放空间显得很有必要。
  二、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构建税收激励长效机制
  税收优惠是财政制度组成部分之一,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形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其主要形式有: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消耗宽减、加速折旧、优惠税率、免税期等,其中发展中国家最为常用的税收激励措施为免税期。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其中包括8条税收激励政策。但是,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保持持久竞争力的关键,部分税收激励政策的调整只是推动企业在创新的路上向前迈出一大步,还应形成具有长效的税收激励机制,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因此,我国应着力构建具有持久力的税收激励机制。
  (一)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税收激励。改变目前由于税收制度性缺陷造成的税收激励不足问题,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包括积极推进各界一致呼吁的增值税转型、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等,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制度性税收激励。增值税改革向全国推进时,应改变目前在东北地区执行的“增量抵扣”、“按季退税”、“抵补历史欠税”的做法,实行全额抵扣,增强其政策效果。同时,还需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二)建立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性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三)应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必然经过的环节形成健全的激励体系。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应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形成科学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等等。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的角度,应当允许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等。
  三、改进政府投资方式,直接补贴创新研究
  所谓政府公共投资是指政府直接兴办公共研究开发部门,这种措施和专利制度截然相反,它通过建立政府研究所、实验室、资助大学研究等等,使技术创新活动公共化。
  一般公共研究部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基础科学、直接收益不大的技术科学。在过去相当长时期,我国对重大技术发展采取政府公共投资来实现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但一直没有对技术与市场的内在关联给予足够重视。国家财政一直在对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进行投入,这种资金使用大部分是无偿的,其结果不仅仅容易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而且也容易使得技术开发活动脱离市场的实际需求。
  研究表明,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各工业国政府普遍对创新给予直接的补贴。所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者是“多给”与“少取”的关系,目的是一样的,但财政补贴意图更明确,方式更灵活。对于有些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需要通过政府合作来共同完成。由于许多技术创新的风险高、资金需求多、涉及技术领域多,“财政补贴+政府合作”支持技术创新现在欧洲已经成为一个新趋势。这种模式既能够减少风险、减轻资金压力,又能够在技术上互补。
  就我国来说,我们在政府公共投资方面,今后除了要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外,还要在程序和方法上提出具体方案,以确保公共研究机构研究开发出来的成果向民间转让的问题。虽然说政府公共投资大多是一些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领域,但是在这个技术成果有些可以进行市场化,有些可能经过一段时间后走向市场化,因此,要实行一个公证程序使得这个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创新成果有序地向民间转让。
  通过财政补贴办法支援民间研发创新部门,促进其技术转移和技术输出。同时,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促进国家研究机构成果向地方扩散。建议政府补贴以“无偿+有偿”的方式:那就是在技术创新孵化期给予财政补贴,资金到位。若创新失败,财政补贴无偿提供;如果创新成功,成果转让的收入政府可以分享一定比例,这里面要防止企业欺骗政府获取补贴的事情发生,并且,中央政府支持由地区技术交易所和公共研究机构组成的地区技术转移协会,以促进地区技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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