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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加大,整个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家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因此,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已成为我国目前主要的工程建设方式之一。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利于选择具备资质、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好的单位参与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在政府工程项目中尤为突出,使得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调查发现,85%的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商业受贿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而且我国目前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许多行业市场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许多单位和公司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选择屈从,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越来越多的商业贿赂正在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提供境内外旅游等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即便是为公平而采取的招投标,现在也充斥着无数的潜规则,目的是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而这些本应不见天日的交易,却成了行内人人皆知的“行规”,甚至被尊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
这种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国家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初衷,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更令人担忧的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所谓商业贿赂的“潜规则”主要有三种形式:
规则一,标书设门槛,暗示闲人莫入。建筑业只要进行招标,就会有标书。标书原本是为了让投标单位了解招标需求而制定的,但事实上,许多标书除了传达印刷体语言的“主规则”外,通常还传递着招标业内人尽皆知的“潜规则”。设定排他条件,是控制招标的最好方法。行内人分辨一个标书是否有人“暗定”,常常靠看标书中是否含有过多的准入条件来判断。比如公司成立要5年以上,注册资金要5000万以上,年营业额5000万以上,要参与过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要取得过什么证书……对于这种标,是否要投,要怎么投,老板就会慎重了。无论是哪个行业,招标方都应该把项目或者工程质量以及之后的服务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一份标书不在产品内容上下功夫,而在设置门槛上做壁垒,就暗含了“游客止步”的意思。
规则二,控制标书发售时间。对很多公司来讲,如果能拿到标书,总还有“公关”的余地。如果资源雄厚、能力超强,说不定还有“改天换日”的可能。而最怕的是,根本见不到标书。只要是公开招标都要发售标书,发售标书的时间有时候也是操纵招投标的手段。例如,前不久某单位要上一个项目,标的在几百万元,如果消息走漏出去,肯定会成为众多投标人的追逐目标。而招标方在事前就已经与一家厂商达成了一致,并已经让其提前介入该项目。却刻意对其他投标者保密,直到公开招标前两天,才让其他人知道有这个项目。而且,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在该单位的网站上公布的,上午发出,发售标书的时间就是当天下午短短的几个小时,结果买到标书的只有甲方中意的投标者和他们通知的“陪标”公司。这是通过操纵出售标书时间来选择中标人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让中意的投标方提前介入,提前对招标内容做出充分准备,其胜算就已经很大了。这一点,在需要花费时间为客户“量体裁衣”制定解决方案的建筑行业尤为重要。那些知道消息晚或直到招标公告发布后才获得消息的公司,实际上早已输在起步上了。
规则三,关系是“第一生产力”。投中一个标,首先要搞定招标负责人。这句话在实际操作中的含义并不简单。每一个招标负责人都是投标人关注的对象,而想要从重重人海中脱颖而出绝不是件易事。按一定百分比给予回扣,是再简单不过的“行规”;对某些领导而言,除了回扣外,政绩也是很重要的,而这一点就需要投标人自己把握。必须把整个投标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人都要照顾周全,比如专家组、技术部等等,甚至包括所供应产品的厂商。有时候,不仅买方占有主动权,厂商一样可以被奉上“神位”。一些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往往得到了市场的充分认可,从而在某种意义上有了垄断地位。比如目前的IT业,某些高端项目所能选择的产品,仅仅是IBM、DELL、SUN三家,对这些国内厂商的科技实力根本达不到的项目,品牌的授权往往就能左右一场招投标会的结果。所谓品牌授权,就是要求集成商具有某品牌授权使用他们产品的资格。像前面提到的三种品牌,虽然功能重合,但各有特色。招标会虽然黑幕重重,但大型项目的质量是必须得到保证的。一般而言,招标负责人也不会轻易把工程质量抛于脑后。对于某些基本固定了品牌的项目,品牌授权就成了左右招标会的砝码。很多时候,授权只是一个过场,厂家是为了确保某个固定集成商中标而利用品牌授权排除其他竞争者。
以上种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潜规则”不得不让我们觉得齿寒。因此,杜绝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势在必行。
首先,从我国的整体行政法规来看。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建筑法》和《招投标法》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和商业贿赂手段的层出不穷,存在不少弊端和不足。因此,建立和健全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当前,全国许多专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归纳起来,其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模式:由行政区域的监督部门牵头组建该区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第二种模式:由行政区域的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该区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第三种模式:由行政区域的政府牵头组建该区域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
以上三种模式的共同优点是克服了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的缺陷。不过,按照《招标投标法》来衡量,上述三种模式以第一种模式为佳。《招标投标法》规定,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执法。因此,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最佳模式是由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该行政区域集中、独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该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工作。而且,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途径是:改分散、非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为集中、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
其次,在实际的招投标操作过程中,我们同样要做到“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主要归纳了以下八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机制。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建设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依法传播。谁不守信用,钱再多,也会寸步难行。二是健全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律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三是严格落实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制度。坚持“四公开”制度,即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招投标要求和准入条件、公开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准、公开中标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四是坚持招标项目必须进入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五是严格执行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加强对评标专家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从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确定后,封存专家手机等通讯工具,派人一路陪同,确保不发生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行为。六是工程合同签订采用双合同制,即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的同时捆绑签订廉政合同,建立工程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各从业单位的项目法人不仅要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负总责,也要对所管人员和所管项目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七是加强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控录像,确保监管到位及评标过程证据保全。八是加强对评标专用电脑的管制,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杜绝泄漏评标文件的事情发生,有效地阻止投标串标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现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加上我国特有的人情文化和投资主体的多样化,注定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探讨如何杜绝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所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需要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这样,才能使工程招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工程建设秩序良性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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