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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7/2

作者

□文/胡守镇

浏览次数

2199 次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经验借鉴
  提要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一百多年发展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德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的德国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为此,德国不仅建立了一套维护职工经济权力和利益的市场竞争规则,而且,从制度建设上保证了职工在遇到市场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在德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中既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事故、老年护理等基本保险,还有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子女抚育补助、就业培训等社会福利措施。
  (一)养老保险。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辅之以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所有的德国劳动者都得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包括自由职业者、艺术家等。月收入在8700马克以下的,按收入总额的19.5%交纳法定养老保险税,企业和职工各交50%;8700马克收入以上的部分不交法定养老保险税。除此之外,公务员、法官、军人、农民等不同的职业者还有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办法。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都为65周岁,如投保年限达45年的,可领取相当于工资70%的退休金。投保人如果去世,其没有收入来源的配偶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遗属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除军人以外的劳动者都得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包括自由职业者、失业救济金领取者。月收入在6525马克以下的,按收入总额的12%至14%交纳法定医疗保险税,企业和职工各交50%;6525马克收入以上的部分不交法定医疗保险税;月收入低于620马克的可以免交。参保人的家属(没有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联保者享受的连带保险不用另外交纳保险税。参保人医疗费支出的50%由法定医疗保险基金承付。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和没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还可以参加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减轻医药费负担。
  (三)失业保险。德国的所有职工、农民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月收入在8700马克以下的,按收入总额的6.5%交纳失业保险税,企业和职工各交50%;服兵役期可以免交;8700马克收入以上的部分不交失业保险税。在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负责经办,参保人可享受的待遇有:失业补贴、失业救济、坏天气补贴(建筑等少数行业享受)等;就业增补、改行培训、求职费用等。参保人要享受上述待遇必须工作满五年,并在失业前三年中至少交费360天。当他失业时,如果是单身,可以领到相当于失业前一个月工资60%的失业救济金,如果结婚有小孩,失业救济金可达67%,最长可以领取三年。
  (四)事故保险。德国所有的职工、农民都属于法定事故保险的参加人。保险范围不仅包括上班发生的事故,还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参保人数约为全国人口的50%。事故保险由专门的合作社负责,保费由企业交纳,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参保人可享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医疗费,致残者在正式退休年龄前可领取相当于工资80%的伤残津贴,事故受害者的转岗培训费用;如参保人身亡,本人丧葬费、配偶和子女的抚恤金。
  (五)社会救济与社会照顾。社会救济与社会照顾作为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防御网”,是帮助那些通过社会保险无法或不足以享有基本生活贫困者的重要措施。社会救济是指政府向低收入者按期发放的生活费。德国联邦机构每年6月1日公布各州不同的救济标准线,收入低于此标准的德国公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救济金。受救济人被要求积极寻求工作,主动拒绝可能的工作则意味着失去救济。社会照顾是对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特定困难人群提供必要的帮助,分为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状况照顾两类。主要是向低收入者提供事务援助(如接老人入住养老院并给予零花钱、给孕妇医疗援助、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等)和货币支付(如提供衣、食、取暖、保健费用等日常个人基本需求的资金)。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德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了社会的安定、稳定与和谐。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一)加快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在德国经济变革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特别是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在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中,大批人员下岗、再就业,社会面临比较大的动荡,由于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得到了生活保障,绝大部分失业人员经培训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为了适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劳动用工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改革的重点。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其由企业逐步扩大到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其他社会劳动者;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特别是要解决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尽快实现职工下岗待业与社会失业并轨;逐步扩大工伤(事故)保险的覆盖范围;研究和探索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当前应重点解决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障,切实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种类齐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规范。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健全的法律,联邦基本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根据基本法的精神,德国的各项社会保障项目都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职工失业保险,1992年开始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以来又逐步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的城市还实行了职工工伤保险,但上述保险的实施都是依据国务院的规章或文件,没有正式立法,使得社会保障各项措施的依据权威性不够,实施的力度也显不足。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依靠国家法律来确定、规范和保证社会保障各项内容的贯彻实施,以利于我国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财力相适应。保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是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需要认真把握好的一个重要问题。德国在养老、医疗、失业、事故等方面的保险中,每年国家都要拿出大量的资金予以补贴。德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约有三分之二来自参保人的缴费,三分之一来自政府的补贴。1997年以来,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相当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35%左右。“福利社会”既促进了德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也给德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比较沉重的负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保障水平应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让财政、企业和参保人增加过重的负担,尤其是各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既不能搞赤字运行,也不应每年都有大量的结余,以利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进。
  德国与我国生产力水平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但就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认真汲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加快建立我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大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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