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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5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7/7/2

作者

□文/唐风帆 王逢娜

浏览次数

1379 次

注册会计师被诉、应诉和败诉对策分析
  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直接责任人列为民事赔偿的被告,在业界引起了强烈震撼,也引起了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探讨的兴起。本文以被诉、应诉和败诉为文章的逻辑结构,全面阐述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避免被诉、如何应对起诉和如何面对败诉,涉及了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诉讼中要面对的整个流程。
  一、注册会计师防止被诉的对策
  注册会计师防止被诉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加大对被诉风险的控制,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设定的圈套;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引起特别注意,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管理层总是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注册会计师应尽量避免担当这一角色。
  (二)强化风险意识。审计失败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对风险的认识态度。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审计失败风险的广泛存在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在执业过程中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依法进行审计,才能减少审计失败风险。
  (三)规范审计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从而避免审计失败。
  (四)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机制。为切实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一是要求事务所内部必须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质量控制;二是从外部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的监督职能,选派思想作风硬、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从实际出发,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纪违规现象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在行业内公告。此外,还应不定期地开展同业互查,以在行业内进行经验交流与互相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应诉对策分析
  注册会计师一旦不幸陷入法律诉讼当中,可以分接到法院传票、庭审前准备和庭审抗辩三个不同的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求尽最大可能赢得诉讼。
  (一)接到法院传票时应保持良好心态。一旦接到法院传票,首先不要慌张,应该沉着冷静的对待,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特别是事务所内部的成员都应该互相关心和帮助,发挥集体智慧运用群体力量来面对这次诉讼。尤其不要互相指责,要一致对外,以免在上庭之前就自乱了阵脚。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去声讨当初的责任人已经毫无意义,这时候唯一能做的就是怎么应对将要发生的诉讼。应该积极的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协调案件中的各个当事人,冷静分析自己的各种不利和有利因素,储备好相应的法律知识,做好上庭前的各种证据和资料准备工作。
  (二)法院庭审前应注意相关材料的收集
  1、审计业务约定书。当注册会计师陷入法律纠纷时,审计业务约定书作为证据可以提供以下抗辩理由:首先是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责任,未能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资料缺乏真实性,未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其次说明被审计单位未能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协作与合作,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最后可以证实委托人未按委托目的使用审计报告。
  2、管理当局申明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资料、文件、法律文书、合同、原始凭证和复印件。这些资料一方面可以证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同时也可以证明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书面证据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记录。这些资料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严格按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不存在重大过失。
  4、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应注意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获取有关复印件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印章并由有关管理人员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以确认,以使其具备应有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庭审时应注意抗辩理由的考虑
  1、这是不是我的义务或责任?注册会计应承担的义务应该都在业务约定书中有详细的说明,在应诉时可以防止起诉方将一些本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业务强加在会计师头上,因此,分析业务约定书是应诉的有效手段。
  2、这是不是我的过错?这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只要是能证明注册会计师严格按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即便是会计报表存在未发现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因为无过错而免除法律责任。
  3、损失和我有必然关系吗?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失职行为必须与起诉人的损失有必然因果联系,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可以进行有力的应诉,以避免成为别人损失的替罪羊。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寻找证据:a、指控方的损失另有原因;b、自己的过错只是间接原因;c、指控方存在共同错误。这样就有可能免除责任或减轻部分责任。
  4、该不该由我一个人负责?根据相关准则,下列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a、未能保持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使会计资料失实和财产的损失失窃;b、会计资料中存在错误舞弊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c、因经营不善发生重大亏损,损害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d、有贿赂、不合理捐赠和其他违反法律和政府规定的行为。当被审计单位有以上行为时,被指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独立审计关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划分的原则进行抗辩,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从而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败诉对策分析
  一旦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诉讼中不幸败诉,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好后续工作:
  (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管是会计事务所还是当事人都应该从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会计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开展全面的整顿,以求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审计方法和加强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更应该从失败中成长和提高,为自己将来的职业生涯设计新的起点。
  (二)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即便是再有经验再谨慎的注册会计师也很难百分之一百的保证自己不会陷入法律诉讼,而且一旦败诉带来的严重后果实在是个人很难承受的。因此,建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是分摊个人风险的有效途径。本世纪初,欧美等国家纷纷建立以会计事物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制度,因此,有人建议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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