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简介 最新目录 过往期刊 在线投稿 欢迎订阅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新版网站改版了,欢迎提出建议。
访客留言
邮箱:
留言:
  
联系我们

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

邮编:050011

电话:0311-86049879
友情链接
·中国知网 ·万方数据
·北京超星 ·重庆维普
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26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7/8/4

作者

□文/谈樱佳

浏览次数

933 次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治理建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问题是近年来世界银行业发展中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重大且紧迫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不良资产的概念。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在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时,也有人用“不良贷款”或“不良债权”的说法。实际上,这三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来看,其资产包括国外资产、储备资产、固定资产、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对国内公众的债权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券。债权是指后三项,而贷款是指债权中以借贷形式表现的部分。从这个角度看,不良资产的范畴大于不良债权,不良债权的范畴大于不良贷款。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并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比较滞后,贷款在商业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二)分类。我国对于不良资产的划分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1988年之前,我国银行并没有所谓银行资产的概念,也没有对不良资产做出划分。1988年以后,我国开始对银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不良贷款采取“一逾两呆”分类法,把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1998年至2001年是“一逾两呆”分类法和资产五级分类法并存的过渡阶段。2002年开始,全国商业银行开始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法,即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两种分类法的区别在于:
  1、理论上的区别。“一逾两呆”分类法是根据还款的时间期限进行划分,是一种事后监督方法;五级分类法是根据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对贷款的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2、复杂程度的区别。五级分类法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判断贷款的损失程度;“一逾两呆”分类只需要根据贷款到期后借款者是否如期还款进行分析,在操作上极为简易。
  3、运用上的区别。“一逾两呆”分类法是一种事后监督方法,银行只有在贷款到期后根据还款情况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法是一种日常实时监控,银行可根据贷款质量的变动不断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一)现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全部贷款比率是我国银行业中最高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其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阻碍了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程。(表1)
  (二)成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从政府方面看,政府职能不规范,过多地干预银行的业务以及各种指令性贷款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拥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为了加速经济发展以及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承受了过多的政策性贷款,而这些政策性贷款中存在大量的重复建设、效率低的项目,最终导致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此外,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承受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在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为了维持社会安定,减少失业,政府指定国有商业银行为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这些企业往往效益低下,已经不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无法存活,也就没有能力偿还贷款,从而产生不良资产。
  其次,从企业方面来看,虽然国有企业改革催生了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但是从总体上看,企业改制并不彻底,加上赋税和财务负担过重,积累不足,在市场中抗风险能力差。一些企业缺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和自我积累、自我补充机制,产品结构不合理,缺乏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经济效益长期在低谷中徘徊,一些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并不是挖掘自身的原因,而是把眼睛盯住银行,向银行要贷款,总认为银行是国家的,即使还不了贷款也无所谓;对贷款也不珍惜,不能合理、科学地使用贷款,使其最大限度地产生经济效益,很大部分的贷款被挪用或流失,成为不良贷款。
  第三,从银行方面来看,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缓慢,官办银行意识严重,同时还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约束机制,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这就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产生。此外,银行缺乏贷款发放后的持续监督观念和机制,关联贷款、以贷吸存或以贷谋私等状况十分普遍,影响了贷款的质量。
  三、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
  (一)发达国家——美国。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许多储蓄贷款机构盲目投资于各类垃圾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许多储蓄贷款机构的经营开始出现问题。自1984年起联邦住房贷款银行董事会(FHLBB)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经营的措施,但已经不足以挽救危机的局势。到1988年有问题的储贷机构已经达到243家,有问题资金余额已经高达743亿美元。1989年美国政府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授权增加500亿美元的借款用以清理有问题机构。其次,更改储贷会监管体系,撤销FHLBB和FSLIC,在财政部内组织储蓄监督局主管注册登记,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内成立单独的储贷会保险基金接管保险事务。第三,设立在FDIC领导下的债务重整信托公司(RTC),在500亿美元的预算内处理破产储贷会的资产和负债等。第四,更改法律法规,重新规范、组织储贷机构。经过6年零四个月的运作,FDIC和RTC共处理了747家储贷会,处理资产账面价值达4580亿美元,占移交资产总额的98%,累计资产净损失879亿美元,储贷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
  (二)发展中国家——韩国。20世纪九十年代韩国经济高速发展,步入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行列,然而其特有的政府主导型经济造成了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关系过于亲密,银行并未实施真正的自主经营,形成韩国经济中的软预算大环境,导致不良资产规模在银行体系中的膨胀。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韩国银行体系爆发了全面危机。整个银行体系的不良债权为100兆韩元,占韩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韩国对银行体系进行了重组:一方面韩国政府颁布法律法规,为银行体系的重建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由韩国政府作担保,筹集专项资金支持银行体系重组,并对重组后的银行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和准备金制度。此外,对原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重组,专门负责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工作。在重组银行体系的同时,韩国还调整企业结构,对企业实施了重组,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到1999年中期,整个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已经有很大改善。
  (三)转轨国家——波兰。作为转轨国家,转轨时期的政治经济危机导致了波兰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剧升和银行危机凸现,到1992年底,波兰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高达28%,占GDP的5.8%。波兰政府推出了将银行与企业直接捆绑的“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来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改革监管法律,制定了《银行与企业法(草案)》、《企业和银行重组法》、《抵押银行法》等,强化了债权人通过债务手段对企业的可控制性。第二,政府拨款7.5亿美元向9家国有银行注资,并向国有银行提供为期15年的重组债券,由政府和波兰银行的民营化基金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在每个国有银行内部成立专门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不良贷款。第四,在银行重组的同时实施企业重组。在政府的参与和监督下,债权银行通过“准司法权力”主导和推动企业进行重组。最后,对银行实行民营化和姐妹银行计划,允许国内银行的股东积累股权或选取符合要求的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配对进行重组。波兰通过对银行重组和企业重组同时进行的办法,较为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到1997年,按照波兰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不良贷款率已经下降为10.4%。
  (四)世界各国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综合以上三个代表国家处理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过程,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包括:
  1、借助政府的支持。从美国、韩国和波兰的情况来看,他们处理不良资产都是由政府带头,或注资,或建立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由于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对整个经济都会产生影响,并且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一般的机构或组织无力独立承担,因此,政府必须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也支撑公众对银行业提供信心。
  2、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支持。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各国都颁布各项法律,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运用的各种方式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3、引进外资,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以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运作。外资的引入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尤其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良资产,更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扩大开放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4、处理不良资产一定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处理不良资产的存量,更重要的是制止不良资产的增量。这就需要对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机制进行改造,银行应保证资本充足度和准备金的提取,完善贷款的审查和贷后跟踪机制,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现状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也日益成为改革的最大障碍。为此,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处置建、工、农、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从成立以来,先后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了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对580个企业总额达4050亿元的债权实施了债转股,并综合运用重组、拍卖、诉讼、清收、分包、破产、出售等多种手段。
  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06年一季度,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其中,现金回收1805.6亿元,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分别为24.20%和20.84%。四家公司处置情况分别为:华融公司累计处置2468.0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分别为26.5%和22.15%;长城公司累计处置2707.8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分别为12.7%和10.28%;东方公司累计处置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分别为27.16%和23.11%;信达公司累计处置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分别为34.46%和31.56%。
  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存量仍很大,加上不断新增的不良资产,完全清理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对于不良资产而言,随着时间的流逝,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加速贬值,这就是所谓的“冰棍效应”。因此,应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和效率,提高不良贷款的回收率。
  五、治理不良资产建议
  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更为紧迫,只有甩掉不良资产这个巨大的包袱,才能轻装上阵,不在起跑线上就输给竞争者。
  (一)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在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的确需要政府的支持。银行体系的安全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并且银行的资本规模也不是一般机构可以比的,必须要有政府的资金和信用支持。但是,政府在此过程中发挥的应该是一个启动作用,引导而非主导不良资产的处理。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支持企业“赖账”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利益。商业银行是一个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机构,而不是承担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该正确发挥自己的作用,支持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但是不能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迫使银行承担应由政府或企业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许多的法律程序,如破产、清偿甚至诉讼等。一个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可以明确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各方的权、责、利,防止一些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钻空子,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我国施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是在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需要采用的许多手段,包括资产证券化等都跨越了分业的界限,处于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因此,为了保证资产管理公司能够顺利地采用多样化的手段,应该对这种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立法支持,避免因为法律的缺失影响不良资产处理的效率。
  (三)资产管理公司要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治理不良资产,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推动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发展。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处理不良资产是一个通行的法则。资产证券化、债转股、资产置换等都需要依托资本市场进行。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流动性,而这正是不良资产最需要的。因此,在治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除了传统的催收、展期外,应该采用更有效率的资本市场进行运作。这一方面需要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为治理不良资产提供新的思路和工具,另一方面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引进相应的综合性人才,能够应付金融、法律方面的各种问题,才能有效地利用多样化手段盘活不良资产。
  (四)引进外资,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引进外资可以利用国外机构的经验和技术,以及外资带来的国外金融市场,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外资的引入也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竞争压力。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的,没有预算和绩效的硬约束,这也是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外资的引入可以对资产管理公司形成外在压力,相当于在一个垄断的环境中引入竞争,势必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目前,中行、工行、建行已经分别与花期集团、高盛集团和摩根斯坦利合作处理不良资产,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是在与外资合作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注意保护自身的利益,不能盲目地全部采用打包出售的方法,要分清好资产和坏资产,对于好资产要保留最终收益的权利,以求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
 
版权所有:合作经济与科技杂志社 备案号:冀ICP备12020543号
您是本站第 3145119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