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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6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8/4

作者

□文/刘 菁

浏览次数

1120 次

由新准则再论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的新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其他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随着2001年美国宣布废除权益结合法而统一选择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的存废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权益结合法最大市场的美国,为什么取消了沿用半个世纪的权益结合法?在经济全球化的框架中,我国为什么将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列于新准则当中?为什么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采用权益结合法的限制条件?
  一、美国取消权益结合法的原因
  (一)两种方法并存将影响财务报告质量,降低财务报表可比性。由于购买法将被并企业合并当年净收益中属于合并日后实现的、应归属于主并企业的部分并入主并企业的合并当年净收益,而权益结合法是将被并企业合并当年净收益全部并入主并企业的合并当年净收益,所以,在非年初合并的情况下,权益结合法确认的收益比购买法下的收益要高。因此,部分企业就可以通过交易设计的方式达到符合权益结合法运用的标准,从而使不同企业对相同的并购交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这违背了“对相同交易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的会计原则。
  (二)违背“真实性”原则。权益结合法下,被并企业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按其账面价值入账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企业合并的最终价格是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的结果,是为双方所接受的。尽管此时的合并是通过股票交换进行的,但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必然有其公允价值。企业并购作为产权交易,其本身也是一种资源,能为企业购买带来一定的价值,如商誉。此时如果购买企业仍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入账,就将商誉隐藏起来,日后终将通过降低费用或出售资产增加收益等形式转化为未来的收益。为企业调整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空间。
  (三)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权益结合法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能提高企业的账面利润,增加每股收益。而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会把资源配置到那些每股收益较高的企业,使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企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占据有利地位。相比之下,那些采用购买法的企业由于并购成本过高以及受商誉摊销的影响,导致每股收益偏低,只能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影响了他们参与企业合并的积极性。
  (四)“相关性”的要求。购买法下企业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一般是按变现价值、重置成本、评估价值等确定,包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因此,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相比,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强而可靠性较弱。也就是说,采用权益结合法,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较强,而购买法下则有很强的相关性。在美国,民间审计较为发达,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表具有很强的可靠性,由此提供的会计信息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二、我国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存的原因
  1999年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用换股方式正式合并,此次合并拉开了我国权益结合法实际应用的帷幕。此后又有许多企业纷纷效尤。由于肆意地选择合并方法,使得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差异,导致许多经济问题的生成。然而规范企业合并方法不仅需要会计理论的支持,而且也需要其他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公允价值取得问题对合并方法的影响。由于购买法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入账,这就要求公允价值能做到真正的公允。现阶段,我国尚无一个确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规定出台;而证券市场又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我国的大型企业中国有股占有很大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内在价值,可能导致资产虚估,从而影响商誉的确定。因此,基于证券市场不够成熟、股本结构比较特殊的现行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因此,不能完全依赖购买法进行合并会计的处理。
  (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合并方法的影响。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是多年来的顽症。由于我国民间审计较为落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较差、职业道德丧失,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社会形象,最终导致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信赖程度偏低。同时,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失效,企业本身也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此次出台的新准则中的39个会计准则中“可靠”二字出现了86次,较以往更加特别地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在我国选用可靠性很强的权益结合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引发的思考
  新准则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限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人质疑,以共同控制与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是否采用权益结合法的依据缺乏理论支撑。我个人认为这种判别依据是我国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应对手段。在我国,公司合并中存在大量母子公司、子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的合并,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取得就变成了关键环节。
  (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评估市场发展滞后,其中受人为因素的制约,合并中被并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因此,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按历史成本即账面成本入账。
  (二)权益结合法的实质是参与合并企业普通股股东之间权益的结合,不存在一方购买另一方净资产的事实。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整个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合并或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种合并下整个集团内部的股东在合并前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而从中取得的公允价值极可能存在人为调控的可能,公允价值不公允。为了防止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的合并要求采用可靠性更强的权益结合法。
  近几年,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先后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在当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潮流下,我国新准则仍将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并列作为企业合并方法列示其中,我个人认为,这是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要求,是过渡阶段的特定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当然,使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着力完善购买法,特别是对公允价值、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的配套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健全,权益结合法必将退出历史的舞台,届时,我国的会计准则将更加趋近于国际会计准则,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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