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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26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8/4

作者

□文/周俊峰

浏览次数

944 次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衔接问题探讨
  提要 我国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实施,从2008年开始在大量非上市公司实施。在新准则颁布的同时,人们更关心的是新旧准则的衔接问题,因为一项新准则从出台到普遍推广,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障碍。
  一、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
  (一)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基本观念不同。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为报表重心,强调全面收益,是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因此,只有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才会产生收益;而收入费用观以损益表为重心,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和负债的变动。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不同。旧制度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时间性差异是指一个会计期间产生而在以后一个或多个期间转回的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新准则以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该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旧制度允许企业采取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建议企业采用递延法,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四)弥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不同。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递扣的亏损,应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不同。旧制度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六)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不同。旧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二、如何实现新旧会计准则有效衔接
  (一)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成者,是企业财务报表的直接编制者,他们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深浅将直接关系到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符合各项要求。我国现行从业会计人员,普遍存在着学历低、素质低等问题。过去,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简单的应付税款法,当期不确认递延税款,因此大量会计人员对递延税款的概念非常模糊,新准则引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更是增加了理解难度。
  在新会计准则中出现了会计人员未知的一些业务,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递延所得税资产一项可以抵减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以后转回时是通过抵减应交所得税的金额来实现的,从而能够减少以后时期的应纳税金额,但以后转回时需要具备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依靠会计人员自己的职业判断来衡量,这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当有合理的证据表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时,才可以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确认。新会计准则一方面加大了账务处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另一方面也给了财会人员做账时更大的自由空间,允许财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做账,这就需要财务人员拥有正确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不是滥用会计估计。因此,企业应鼓励会计人员参加新准则培训,提高对新准则的认识和执行能力。同时,为了增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判断能力,就要通过提高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门槛,重视学历学位,加强会计人员的后期教育,逐步培养出一批中高级会计人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
  (二)增强企业实施新准则的动力。在新准则的首次执行日,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于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冲减原确认的递延税款,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企业在实施衔接时要投入大量的转换成本,这正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所不愿看到的。企业缺乏改制的动力,如果上市公司没有积极性,非上市公司积极性也不会提高。因此,国家应创造实施新准则的环境,首先要做上市公司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意识到“新准则体系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语言,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要想有所发展,必须打开国际资本的大门,实现企业语言的国际趋同,让国际资本通过更高质量、更加透明的会计信息去认识企业、走进企业、发展企业,最终实现两种资本的互补,共赢共荣。企业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不去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站在战略的高度,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配合国家完成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以国家鼓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带动非上市公司这样一个良性互动的氛围,新旧所得税准则衔接的难题将会迎刃而解。
  (三)加强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再好的战略,没有执行力,只能是空谈。同样,再好的准则,如果没有严格、成熟的监管制度,也一样是空谈。对于在新会计准则中实施难度最大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要确保在各企业中达到顺利实施,一方面要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必须依靠职能部门对企业的适度监管。在监管过程中要把会计准则执行问题作为会计监督和执法的主要领域,把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发现企业有违背新准则的问题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判断是企业故意行为还是企业的理解偏差。对于故意行为,可通过处罚的方式对企业予以惩戒。对于理解偏差,可通过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企业约谈的方式予以规避。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新闻监督职能,把企业造假行为公布于众,达到净化信息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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