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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当前学术界对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可行性分析,可以发现,这三种观点均不可取。本人主张采取中庸之道,即在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抽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合理成分,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问题。
一、学术界的三种方案
综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在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有三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另立炉灶,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制。(1)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行。当前传统的以家庭和土地为中心的农村保障形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保障功能弱化,不能满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也不可能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具体原因:一是土地保障功能的逐渐丧失;二是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2)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可行。将农民工重新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会造成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平等;二是给目前比较脆弱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的压力。此外,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3)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可行。这种保障模式貌似公正,事实上却带有更大的歧视性。因为在农民与普通市民之间,又人为地增加一个农民工阶层。这种分离的结果使农民更感到低人一等,而并没有感觉到自己真正地融入城镇职工阶层之中。这种保障模式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相符的。即使能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二、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该遵循中庸之道
社会保障问题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以上三种方案都不可行。本人认为必须从古人的思想中寻求解决之道。在当前过渡阶段,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该采取过渡的方法,既不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当然也不必新建一套体系,而是应该在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抽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部分内容,优先解决突出的农民工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这才是当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障,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要求。这实际上就是我国古人的中庸之道——执其两耳取其中也。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接轨。
三、具体对策
首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问题将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
其次,建立农民工大病保障制度。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给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而且会导致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并轨。
再次,严格规范用工制度。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因此,虽然雇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较城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
最后,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人以现实中多数农民仍然没有放弃土地为例,认为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眷恋,并以此担心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难度。然而,这恰恰证明了应该以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农民之所以眷恋土地,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其天然地被排斥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果将农民进入城镇后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与其是否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相挂钩,相信进城农民对土地的眷恋程度会大大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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