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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0期/管理制度/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0/8

作者

□文/王振军

浏览次数

2277 次

EPC模式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问题分析
  笔者曾在上海一家大型的监理公司工作,刚好参与一家采用EPC模式的外资项目的现场监理。在工作中发现,与传统模式相比,在EPC模式下,监理工作在自身定位、质量监控、进度跟踪等诸多方面都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加之国内对这种模式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希望对当前的监理行业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一、EPC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通过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通过系统优化整合,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该模式对提高管理水平、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总承包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也称为交钥匙工程),EPC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也是当前国外的主流模式,随着许多外方投资项目在我国投入建设,这种工程承包的方式也逐渐被国内工程领域人士所熟悉。
  二、EPC模式下的监理问题
  (一)工程监理队伍实力不够或受传统模式的影响。我们的很多工程监理单位中,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对国际惯例和FIDIC条款的掌握,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缺乏真正掌握高技术的人才。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在遇到一些技术问题时大多依赖和遵从设计单位的意见,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差距。传统模式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变更,而设计单位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做变更时慎重、严格地从技术的可行性考虑,而不会受到工程进度压力和经济因素干扰。而在EPC模式中,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导致技术的变更比较随意,而工程监理工作一个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由此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所适从。笔者在监理浙江某微电子厂房工程项目中,工程进行到动力车间+0.00以下墙体砌筑时,发现使用的是普通黏土砖而不是图纸规定的煤灰砖(后来问明原因是煤灰砖在当地价格很高且很难买到),于是责令停止施工并拆除,施工方把情况告知总承包商,我监理方很快收到一份技术变更通知单,材料改为普通黏土砖。这种情况尤其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屡次出现,影响到了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归结原因就是不习惯于对包括技术的变更在内的设计进行监理。
  (二)监理的外在性和EPC模式下承包方的独立性冲突。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其中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捐款、赠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建设工程(除非常特殊工程如军事设施外),都要接受监理,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
  EPC模式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合约中没有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这个专业监控角色和独立的第三方,所以不再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书”)条件下的三角关系。因此,必须承认EPC合同对承包商的监管很弱,业主的参与力度也很小,而且在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的序言坦言说,“业主基本不干涉承包商的工作”。这主要与EPC的特点和融资有关。承包商认为,自己带资支持项目,业主无权干涉,否则承包商就有权把资金投向条件更好的项目。对EPC承包公司而言,业主选择监理公司,是在政府指导下聘用第三方机构来监督他们的工作。多数的工程公司起初并不十分习惯有这样一位“公正的”第三方“监督管理者”来参与工程的运作。监理公司的印象被打上严重的政府或业主的烙印。另外,对于国际承包商而言,监理过多的参与有可能会泄漏自身的技术、组织秘密。因此,作为承包商,从项目本身不希望受到像传统模式监理工程师一样的过多干涉。
  (三)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要求不明确,给工程监理工作造成困难。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2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有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新规定出台。由于不明确,总承包商的能力受到怀疑,如由设计单位出面的总承包商,往往设计能力很强,但是现场施工组织水平低,不能有效的协调分包商之间的进度、化解冲突,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笔者倾向于总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理由,其一,实行资质管理是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既然EPC总承包活动同时包括设计活动及施工活动,那么,EPC总承包商自然就应依法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相应资质。其二,EPC模式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总承包商强大的实力和高度的自律性,这种要求必然要体现在总承包商的资质和完成的历史项目上。
  三、EPC模式对监理的启示
  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EPC模式总承包的资质审查、适用范围等一系列的规定和依据,加大对EPC项目的审查力度。
  在整个法律体系不太完善的社会环境下,强化业主对项目的实时监控。在工程监理师的监督下,变事后控制为事前、事中约束,大大降低了项目“试运营阶段”的风险。对于承包商,通过工程逐渐展开后,他们会不断收到有来自监理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土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等方面的技术提醒和要求,也会发现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在做着很多有益的工作,同时又是进度和投资控制操作的一个弱小环节,进而也会从心理上接受监理。
  最根本的就是提高我国工程监理单位中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一方面,在工程方面实力比较雄厚的高校开设工程监理专业,让学生在真正掌握工程技术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经营管理和法律知识,熟悉国际惯例和FIDIC条款,增强全方位工程的控制能力,成为即精通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认证门槛,不能简单的限于通过几门考试,应借鉴国外从业人员的认证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合理有效的考评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人才不配套的局面,缩小我国建设监理水平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进而带动我国建设工程整体实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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