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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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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0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0/8

作者

□文/李徐飞

浏览次数

686 次

我国不易过早开征遗产税
  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不断发展,社会财富持续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又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即居民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如果不及时解决和合理控制,将会严重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缩小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许多学者就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以下不利因素,得出结论:目前我国还不易过早地开征遗产税。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却在不断扩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逼近0.47,2006年为0.46。从经济学上判断,基尼系数如果超过0.4,就意味着社会贫富差距进入警戒状态,一旦超过0.6,则预示着社会进入不安定状态。目前,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从国际经验看,当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的时期,那么,这样的社会既是处在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我国恰好处于这种情况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开征遗产税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早在2005年11月12日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因此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在此之前,香港立法会通过法案,决定从2006年起取消遗产税。许多学者既然对开征遗产税持肯定态度,相关民意调查也显示过半数居民对此没有顾虑,但是从开征遗产税的预期效应和遇到问题来看,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确实需要慎重行事。
  二、原因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并不能缩小我国贫富差距。大多数赞成尽快开征遗产税的人都认为,遗产税是“杀富济贫”,能够缓解贫富差距。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并出现少数先富起来人群。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我国80%的银行存款掌握在20%的高收入者手中。造成我国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不是政府收入再分配的力度不够,而是市场化改革进行得不彻底是造成我国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受市场化改革冲击不大的国有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了巨额超额利润,但是,这些超额利润并没有上缴国家财政或转化为国有资本金,而是直接或变相地转为职工收入或福利,从而造成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二是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存在许多漏洞的情况下,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租,一些企业为巨额租金进行寻租。这样一来,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获得了大量灰色收入,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也得到了巨额租金,由此造成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三是东部与西部市场化进程的差异,造成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区区几百亿元的遗产税是根本无法缩小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的。要缩小我国居民之间收入差距,关键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财富和参与财富分配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只有这样,我国低收入阶层才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获得更多的益处。大量研究表明,减少贫困人口的最有效方法是经济增长而不是收入分配。世界银行数据也表明,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我国贫困人口在经济增长中获得了巨大的益处,只是其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才导致了相对贫困。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低收入劳动者在经济增长中获得更多的益处,而不是不顾经济效益进行过分追求公平。
  (二)开征遗产税对增加我国财政收入的作用不大。遗产税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税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的荷兰,随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陆续开征这一税种。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一税种。尽管各国普遍采取高税率,如英国为8~40%,法国为5~41%,美国为18~55%,日本10~70%,但是由于起征点高、课税面窄等原因,遗产税从来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其税收成本比西方发达国家要高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大约在1%左右,而我国在3%至4%左右),即使不考虑该税种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我国开征遗产税每年最多只能给财政带来几百亿元的收入,只占我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而已,因此,开征遗产税可谓得不偿失。
  (三)开征遗产税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首先,应该说,不征的理由至今没有改变,而且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那就是我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民营企业成长壮大,完善国民经济结构,我们要做的是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身经济建设,而非通过征收遗产税来遏制它的活力。同时,百姓财富纵向比较得到了增长,但人均GDP也仅超过1000美元,我国尚未形成庞大而稳定的中产阶级。十六大提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标志。按照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发展速度测算,到202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才能达到这个水平,这也是当时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由此不难看出,多数老百姓还在奔小康的路上努力着,现在开征遗产税未免太过心急。其次,最优税制原理表明,一个好的税制是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对经济主体行为扭曲最小的税制。遗产税将改变人们对生命周期中消费和投资的预期。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资本积累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因创业而致富的民营企业家正处于青壮年时期,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大多数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就有可能对民营企业家造成冲击,导致其减少投资、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不利于经济发展。
  (四)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征管条件。尽管我国推行了存款实名制,但现金支付仍然非常普遍,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造成收入隐性化,客观上增加了遗产税的征管难度。而且,大量灰色经济成分的存在,使得很多非法收入根本无法跟踪和计量。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行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财产存量的点值,与其相关的税种是以财产流量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和以遗产转移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因此,要开征遗产税,必须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等相税种。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不至于无的放矢。同时,财产评估也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长远看,要搞好遗产税的征管还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和社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共同建立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机构,按财产不同种类由专业税务评价员来完成对财产的估价,而我国目前财产评估机构发展相当滞后,财产评估人才严重匮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开征遗产税,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有名无实,从而使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严重影响。
  此外,开征遗产税在思想和传统上仍存在障碍问题。在我国,人们省吃俭用,积攒一生只是给子女留下一些财产,这种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况且,我国素有“遗产不纳税”的传统,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对于人们观念上的冲击将是巨大的,这也造成了现在的富裕阶层中不少人已经未雨绸缪,产生了预期避税的一些不合理行为。另外,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大都拥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遗产税的功效。遗产税是基于纳税人对财产的继承人和所有权开征的,需要的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明确界定,这要建立在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有力保护之上。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及发展速度之迅速,更难以明晰所有权归属,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又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当的价值,对遗产收入亦意义重大。而现在仍然缺乏完整的相关法律机制对财产及相关产权进行界定。
  三、结论
  虽然,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但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当然,现在不开征并不等于以后不征,事物总是不断发展的,在我国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征管条件达到较高水平,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税收配套措施比较完备时,开征遗产税就比较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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