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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协调各成员方在技术贸易措施方面的行为,促进国际贸易健康顺畅地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GATT将其列入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在多边贸易体制下通过各成员方磋商,最终形成了各项贸易协定,努力维系着各项技术性措施(包括实体的与程序的)应有的积极作用与防范其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之间的平衡。其中,担当此项职能的最重要的相关协议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序言中写道:各国技术法规等指定,不应为了或实际制造贸易上的障碍。但不可否认的是,自从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签署以来,世界各国间的技术贸易措施实施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特别是在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已大大削弱,作为世贸组织所承认的合法贸易保护手段,技术贸易措施已有被滥用之势,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种种现象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理论目标与现实间存在着严重的背离和冲突。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滥用及原因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被滥用的主要表现
1、WTO成员方通报的TBT和SPS数量不断增加。根据WTO的《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对于将要制定并实施的、对世界贸易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前应向WTO/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通报,并给予其他成员评议时间。2005年共有46个WTO成员向WTO的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通报的TBT和SPS总量1525件,比2004年增长7.77%。其中TBT617件,增长9.59%;SPS908件,增长6.57%。1996~2005年WTO成员TBT和SPS通报总量累计达11447件。(表1)
2、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的连带效应和示范效应比较严重。一旦某种产品被实施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连带其他相关产品甚至整个产业。斯洛伐克共和国2003年5月通过的钢铁制品标准新指令(G/TBT/N/SVK/5),将原只包括工业用板材与管道、加热管、焊接钢管、脚手架、桶及类似的容器、钢缆、压力罐、链条产品迅速扩大到软管、运送装置、传送带、内置管道、皮革产品、木材和木制品等。同时,一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往往能够对他国起到示范效应,为他国所效仿。2002年1月25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蜂蜜中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蜂蜜产品。欧盟发布这一禁令后,匈牙利、俄罗斯等国也紧随其后效仿。以欧盟实施禁令为由,2002年2月初,沙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蜂蜜,至今未开关;日本也于同期开始对进口中国蜂蜜10%抽样检验氯霉素等抗生素残留;2月20日,加拿大开始对中国蜂蜜加强抗生素检验,并要求对进口蜂蜜中苯酚和19种磺胺等残留进行检测;5月,美国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ppb,直到现在该标准也未得到放宽,并有进一步被提高的趋势。自2002年以来,2003年、2004年、2005年以及2006年各年我国对美蜂蜜出口,无论是从出口量还是从出口额看,都较2002年前下降约50%左右。
3、TBT已从规定个别限量指标向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发展。2000年欧盟先后发布了2000/24/EC和2000/42/EC指令,对以前茶叶农残限量增加10项新的指标,并改变茶叶农残限量6项,提高检测标准。2001年7月1日欧盟实行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量检验标准达108项,凡超过农残标准的茶叶实行就地封存、销毁或退回到原产地国家。日本厚生省于2002年7月1日决定,实施新设约200种农药残留标准。在国内外约700种农药中,厚生省已对其中的229种设定了农残标准。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制度,对含有未设定残留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将一律停止流通。按现有的标准,对茶叶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达108种。欧盟生态纺织品和服装指令是个典型体现指标体系限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内容广泛,由40多个分指标体系构成,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降解、污水排放及处理、织物增重、染料、甲醛、阻燃剂、涤纶的有机氯载体、色牢度以及其他指标涉及弹性纤维中不含有机化合物、防缩整理、后整理、填充物、涂料、粘合膜、能源和水的应用、生态标签的内容、水洗和干洗尺寸变化率、印刷、剥色或褪色等。
4、TBT涵盖范围越来越广,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以采取的TBT措施名目繁多。从贸易产品角度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涵盖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过程来看,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所涉及领域来看,已从原来的有形商品领域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无形商品领域。TBT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措施等方方面面。
5、出现从自愿性措施向强制性技术法规转化的趋势。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但是自2002年以来,有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结合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欧盟2002年5月12日通过的“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2002/371/EC)就是典型例子,凡是没有取得“生态纺织品标签”认证的企业,其产品就难以进入欧盟市场。诸如此类的种种认证,本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在进口国或地区借保证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之名而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的情况下,自愿行为转变成了强制性技术法规认证。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被滥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原因。据统计,在20世纪七十年代,在非关税壁垒中,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10%~30%,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这一比例更是有了较大的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被滥用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
1、关税壁垒以及传统数量限制壁垒作用日趋弱化促使技术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式武器。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功地签署了一揽子协议,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非关税壁垒的约束机制,尤其是传统的限制类措施被规定了削减或取消时间表,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如再通过设置高关税、数量限制等障碍以达到保护本国市场、限制商品进口的目的,一方面是与WTO有关规则相背离的;另一方面必将招致有关国家的谴责和反对,甚至贸易报复。所以在传统贸易壁垒作用逐渐弱化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得不寻求新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高筑贸易技术壁垒这种无形的非关税壁垒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2、科技水平发展不平衡导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强化。随着各国技术进步,国际贸易中技术密集型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所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毋庸置疑,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导致工业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等的制定水平和内容在很多领域较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均居于领先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科技水平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结果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等的制定水平和内容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出口商品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规定,从而易受技术壁垒的影响;另一方面高灵敏度检测技术的发展,给发达国家限制商品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数据,他们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等,不断地生产和出口具备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可靠性、竞争性的商品,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3、世界贸易组织某些协议中的例外规定给技术壁垒的设置大开方便之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虽然规定,要保证技术法规及标准,包括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以及按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的程序都不致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也允许各参加方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可以提出一些例外规定。在服务贸易协定、农产品协定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有类似的例外规定。诸此种种弹性规定实际上给技术壁垒的设置提供了法律借口,也使得发达国家往往打着维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维护动植物生命和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旗号,制定出严格、繁多、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等,名正言顺地达到既有利于扩大本国商品出口,又有利于限制别国商品进口的双重目的。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改革方向
(一)允许世界各国各自制定技术标准,使技术贸易壁垒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正是由于存在着上述规定,才使得世界各国都合法地把各类产品进口的各项技术指标订得高到极致,实际上,已成为世界各国对本国产业新的保护手段,已成为一个新的贸易壁垒。现在看起来,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协定中,这一协议是最糟糕的一个协定,最糟糕的地方就在于上述规定。如果上述规定不推翻,不但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没有半点推动作用,而且还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一项规定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怎么改,那就需要按照三个标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由世界贸易组织给各类国家的各种产品制定一个统一的、适当的标准。这样做,上述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条款,都是一些虚拟的官样文章,没有一点实在内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虽然也在几个地方,甚至还单辟了一条专门讲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那些规定都是似是而非的粗糙的非量化的原则性东西,一点可操作性的东西都没有。换句话说,对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的技术标准就应该放低一点,低的程度、合格评定程序省略的程度都应该有量化的表达,否则,那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半点作用。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对“合法性”和“歧视性”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随着新一轮谈判的深入,关税进一步被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被进一步取消和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将成为逐步替代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为了进一步杜绝和减少世界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歧视性、不公平性、随意性和欺诈性,必须考虑不同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差异,对各种产品制定一个适当的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以此标准来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使得“合法性”和“歧视性”能够得以量化,从而改变由于难以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而导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易被滥用的局面。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建设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编制我国技术法规项目目录体系。根据我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内容的多边承诺中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确定授权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部门名录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首先建立一个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商品的项目体系,列入体系的商品和目录需逐步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从商品看,进口食品、机电产品、敏感的动植物产品应优先考虑。这些商品的进口可由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进行重点查验监管,将不合格商品拒于国门之外。其次,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有关国家部门如国家商检局,认证机构等应当积极执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到严格按照标准办事,强化企业的标准意识。另外,应结合我国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检验,鉴定认证的具体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行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比如对一些特殊食品,国家可以规定由专门机构签发销售许可证明或特殊的标签标志。最后,加快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国际化进程。通过对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制定符合我国自身情况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尽量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在原有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国际化进程。而且在管理制度、管理结构和管理方法方面,也要实现与国际对接。要把国外动态追踪工作落到实处,及时了解掌握国际标准发展动态,特别是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的发展动态对各行业技术进步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外贸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影响。
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首先,强化标准意识,并落实到实际生产当中,保证在生产环节落实标准的所有规定。比如可以与出口目标国的大型同行企业同标准生产,并组成联盟关系。如果在出口时遭到贸易壁垒,可以和出口目标国大型同行企业一起游说外国议会。其次,国外制定一部更严格的关于产品标准之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立案、广泛征求意见、议会关于议案投票等环节。出口企业要关注目标市场与自己相关商品标准的新法律动向。在其相关商品新法律制定过程中,相应地改进自己的产品,使商品符合国外目标市场未来法律制定的标准。同时,在国外制定新法律的过程中,自己可以组织一些人员公关和游说,使新标准的苛刻程度在自己近期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后,对于已经通过的苛刻的技术标准,对我们相关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因为标准的提高过程也是淘汰一部分竞争对手的过程,如果我们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了他们的新标准后自然就意味着更多的市场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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