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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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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1期/金融投资/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0/8

作者

□文/倪 婧

浏览次数

1384 次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选择
  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尤其是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使用和金融业务品种的改进推广,金融业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逐步加强,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趋势日益强化,原来的分业经营体制和法律架构明显阻碍了金融产品创新及服务效率的提高,实行混业经营已是势在必行。面临这种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如何选择呢?
  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现状
  199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1995年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其后,我国又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随后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实行垂直分业监管。以上措施遏制了当时混乱的金融秩序,但又直接导致了新的问题:银行获取利润主要依靠资产负债之差,这与外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中间业务收益形成巨大反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的盈利水平,同时又加大了经营风险,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调整和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就会严重滞后于外国商业银行。
  二、混业经营的优势
  商业银行通过涉足证券、保险、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新兴的金融业务,可增强资金实力、降低金融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混业经营以其多方面的优势显示,它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一)可以获得集中的利益和竞争优势。通过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混业经营允许商业银行集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于一体,使银行资产多元化;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来最大限度的发挥竞争优势,实现信息和监督成本最小化,减少经营风险,获得商业发展的巨大空间,而客户也可以从全能性金融机构的全方位服务中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利益,从而增大了客户对银行的依赖性。
  (二)有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增长,并可能带来范围效益。由于混业经营允许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业务,从而扩大了其业务量,效率得到提高;并且,当证券、保险、银行业务都能够由商业银行来提供时,如果它的经营成本比这几个机构分别提供时的总成本小,那么就带来了范围效益。
  (三)能够分散风险,稳定银行经营。混业经营能够使银行具有相对合理的资产组合。这就使银行资产质量得以提高,降低经营风险,稳定银行经营。混业经营业务的多样化、综合化可使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亏损,由其他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这大大增强了银行抵御外部经济因素冲击的能力,稳定了银行的利润。
  (四)降低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混业经营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能够在证券市场、保险、银行业务之间共享收集到的信息,避免了重复操作,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并且,银行对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参与,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减少了由于严格分类而造成的监管机构臃肿,功能重叠现象。
  三、成立金融控股集团是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佳选择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全能银行模式和银行异业子公司模式因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缺乏现实可能行。如果未来修改法律的话,应当为银行异业子公司留下生存空间,而不应当选择全能银行模式。这是因为,全能银行模式需要一个剧烈的制度变革,涉及到监管体制、金融资源重组、市场主体的自律观念等诸多方面,这些都不是我国短时期所能解决的。
  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首先,有国外成熟模式的借鉴。通过对国外模式的参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使我国银行业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少走很多的弯路。其次,不会与国内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因为控股公司本身只从事与金融相关的管理与业务,且其子公司间仍保持分业经营。再次,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可见通过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实现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共享,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四、我国国内金融混业经营实践
  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控股集团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实际上早已存在,如中国工商银行与工商东亚,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控股,而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则已成为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多领域的综合集团公司。因此,从经营模式上说,我国已经不能再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了。
  五、积极实施混业经营顺利过渡的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顺利过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加紧完善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除此之外,我们应该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法》中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混业经营,但对于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却无限制。第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由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盈利共享,提高整体竞争力。厉以宁建议,金融控股集团采取“母公司混业,子公司分业”。商业银行是集团之下的独立法人,仍以存贷业务为主,集团下的其他独立法人,可以分别从事投资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等。第三,监控机构应该提高对金融业的宏观监控水平。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和中间业务的发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业务交叉,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信息上形成沟通,在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另外,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和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标准。第四,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就三业之间的交叉点进行协调,对外统一口径和步调;监管部门又要根据各行业特点进行严格而灵活的指导和监管。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我国也已经初步具有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而通过控股机构进行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首选模式。我们应该积极实施混业经营的过渡性政策,以推进全面实施混业经营新时期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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