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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1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0/8

作者

□文/彭 丹

浏览次数

1970 次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分析
  要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原因,我们就要找出它形成的内在制。本文通过分析各个会计信息相关主体的行为特征,以及更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来试图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原因。
  一、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一般原因分析
  (一)证券监管主体监管不力原因分析。证券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证监会及各级证券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在证券监管中,证券监管主体充当的角色是制定游戏规则,维护证券市场其他广大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公正的市场环境,以保证投资、融资的渠道畅通,为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中,证券监管主体目标在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充分、及时性,维护证券市场的信用基础。其采取的手段是制定严格科学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严厉的监管。然而,证券监管主体的这一目标受到诸多因素和证券监管主体其他目标的制约。我们先假定监管主体是公正的,在这个条件下来分析其制约因素。首先,会计信息监管要受到监管成本以及现有监管资源的约束;其次,证券监管主体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时还肩负着政府的其他目标,主要包括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促进国企改革与融资、补充财政收入等,长期而言,会计信息监管目标与这些目标是一致的,但短期来看,则并不一定完全与这些目标兼容,甚至于在一定条件下会有冲突。因而,证券监督主体的行为特征体现为一方面具有极强的会计信息监管动力,一方面受环境与条件的约束,又把信息监管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在分析了上述因素之外,我们再来看,证券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是通过具体的执行人“官员”来实施的。这些官员有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证券监管主体的利益只是其中一部分,其他还包括:个人收入、地位提升、人缘关系等方面。当证券监管主体的利益与他们个人利益相一致时,执行人就有动力;相反,当监管主体利益与个人的其他利益相冲突时,执行人就有可能出现监管不力,牺牲监管主体部门的利益。
  因此,在会计监管中,证券监管主体的行为一方面体现出没有私心的证券监管主体的特征,一方面又体现其代理人的行为意志。在委托代理机制健全的情况下,证券监管主体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代理人的目标是一致的,因而更多地体现出其自身的特征。然而,在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证券监管主体的目标则可能与其代理人的目标发生冲突,从而更多的体现代理人的意志,出现监管行为的异化。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原因分析。在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在会计信息披露活动中,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动机对其会计信息进行包装,以顺利融资或再融资,并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然而,从外在环境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又要受到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以及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证券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的监督,甚至于社会的舆论监督。在这种条件下,虚假信息一方面能给公司带来效用,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行为的败露则会招致巨大的罚没成本。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选择取决于其经营者的风险偏好以及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监管的强度。
  此外,上市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其经营离不开具体的执行人,即上市公司的代理经营者,由于他们也是将自身效用最大化作为其工作的根本动力,所以企业经营中将存在经营者的利益,主要包括正常收入、合同外收入、休闲、社会地位以及人际关系等。与证券监管主体的情况一样,上市公司在委托代理机制健全的情况下,经营者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兼容,经营者以追求上市公司目标为主是其理性的选择,相反,在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经营者将背离上市公司的目标而追求自身利益,并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行为的异化。在会计信息披露活动中,当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提升公司的股价实现公司的效用,一方面又与经营者个人的目标相吻合。而在违规行为败露后,行为后果主要由公司承担,经营者只负很小的责任,甚至于不负责任。这样,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动机就更进一步强化。
  (三)会计信息鉴证主体合谋作弊原因分析。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鉴证主体,主要是指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提供签证服务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来分析一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特征: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主体,从内在需要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强烈的逐利动机。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希望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获取利润,树立自己的声誉;另一方面又存在出卖审计原则与上市公司合谋获取暴利的冲动。从外在环境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要受到证监会、中注协等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声誉受损而导致业务下降,甚至失去从业的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抉择正是这种逐利动机与外在环境的综合作用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结果。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风险偏好,一方面取决于违规收入的大小、违规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违规的处罚成本大小。一旦出现违规收入大于鉴证主体愿意冒风险的收入额,而且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或是违规的处罚成本较小的情况,那么鉴证主体就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上市公司合谋作弊的可能。
  二、会计信息失真深层次原因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即为各个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向各个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上文对上市公司行为分析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和投资者存在着利益的非趋同性,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最大化自己的私利,而不惜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这个问题在委托代理理论中被称为委托代理问题,因而在下文中,我们结合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原因。我们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分析委托代理问题对会计信息外部监管环境的影响;二是分析委托代理问题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作用。
  (一)外部环境监管失败原因分析。会计信息监管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证券监管主体的行为选择,即信息监管强度的选择,以及鉴证主体的行为选择(合谋与不合谋)。在这里我们进一步分析证券监管主体内部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对证券监管主体行为选择以及对外部监管环境的影响。由于鉴证主体的独立性,我们假定鉴证主体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我们不对它作进一步的分析。
  在前面对证券监管主体的分析中,我们得出证券监管主体与其具体的执行人“官员”的目标不一致,证券监管主体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其“官员”的行为选择,因而,证券监管主体与“官员”之间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这里,证券监管主体是委托人,“官员”是代理人。委托人证券监管主体在信息监管中的效用目标是打击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严惩违规,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它所期望的代理人的行动是公正廉明、严厉执法。而代理人的目标受证券监管主体效用、个人享受、社会地位、人缘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效用为追求目标,选择委托人所期望的行动,那么,他必然要以牺牲个人享受为代价(即要付出精力,牺牲闲暇和灰色收入等),在委托人的激励约束不能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时,代理人的行动选择必然要损害委托人的效用目标,比如代理人选择偷懒、放松监管、接受贿赂、对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放任自流,甚至于与违规者狼狈为奸,等等。后者就是证券信息监管中代理人的腐败行为。代理人选择放松监管和腐败行为,将会极度恶化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环境,使证券监管主体的监管目标完全丧失。代理人的腐败行为是在证券监管主体内部委托代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选择,它给委托人的监管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代理人的腐败行为对信息披露的违规者而言,意味着违规受处罚的可能性和严厉程度大大降低,即违规的风险成本极小,因而,违规者具有极强的动力对代理人“官员”进行寻租活动。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方面违规收益巨大,另一方面对寻租活动(行贿)惩处不力,从而被发现的违规成本很低,只要寻租收益足够大,违规者进行寻租活动的条件很容易得到满足。从代理人而言,在证券监管主体内部委托代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不足。寻租交易的条件得到同时满足,寻租交易的产生就势所必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中的腐败现象。
  从以上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越小,违规收益越高,违规者进行寻租的收益就越大,寻租的动机就越强烈。此时,代理人的腐败行为对委托人证券监管主体的目标越具杀伤力。因为查处概率的下降将使法律制度的威慑力大大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委托人对信息的监管完全失败,会计信息监管的外部环境恶化。(2)委托人证券监管主体要规避其代理人腐败行为选择的结果,必须铲除腐败滋长的土壤,使上述寻租交易失去产生的条件。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增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成本,建立科学的代理人业绩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代理人合意的行为选择的激励,同时建立代理人之间的充分竞争机制,从而使代理人的行为选择只有控制在委托人合意的范围内才能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也是最根本的途径。二是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者寻租活动(行贿)的打击力度,增加寻租活动的成本,从而消除违规者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失败原因分析。在上市公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从上市公司所有者角度而言,上市公司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但这一目标的实现要依赖于其经营者的行动选择,因而,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构成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他们除了公司的目标外,还有自己的利益目标,比如,正常的收入、合同外收益,以及个人闲暇等。在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重合度较低即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经营者公正廉洁,努力工作以追求公司的目标时,他们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负效用(包括闲暇、合同外收益的丧失以及可能的人缘关系恶化等),但仅获得一小部分企业价值上升的好处;而他降低努力程度,享受闲暇以及其他合同外收益时,他得到全部的好处,但只承担一小部分企业价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随机“自然状态”(经营者努力程度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和其自身行为的不可观察和不可证实性,经营者理性的选择就是败德行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导致了所谓“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那么,如何规避这一不合意现象的产生呢?从我们前面对委托代理理论的阐述来看,最根本的思路就是在公司内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一方面设计合理的经理报酬契约,实行经理持股制,增加经理人员的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董事会、监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力度,但这一思路并未完全超出经理人员行为选择不易观察和经理人员并非完全所有者的困境。因此,除此之外,还必须借助公司控制权市场与经理劳务市场的相关市场制约机制。然而,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这些相关的激励制约机制存在诸多缺陷,使委托代理模型中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往往难以满足,从而使经营者的败德行为选择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在上述激励制约机制中,财务会计信息是优化经营者激励的信息基础。一方面,它是设计合理经理报酬契约的直接基础,委托人依据会计信息反映出的公司业绩确定对经营者的激励;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评价公司价值的基础,从而对经营者的激励发挥间接作用。但是,在财务会计信息是可以由经营者操控的情况下,它的作用将完全丧失,进而导致激励约束机制失去评价的基础而失效。激励约束机制的失效又将进一步强化经营者操控会计信息的动机,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为败德行为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虚假的会计信息能够将这种损害掩盖起来,使经营者的败德行为不被发现而继续得以进行下去。由此,激励的失效、败德行为、操纵会计信息形成了一个自增强的回路,虚假会计信息在这种有缺损的机制中得以不断放大。下面,我们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机制的缺陷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充分,存在激励水平低、激励出现错位的情形。魏刚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激励存在如下特点:总体报酬水平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各公司之间差异明显;人均货币收入低,行业差异明显;董事长、总经理总体年度货币收入低,个别差异悬殊;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货币报酬、持股水平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等。其研究中的描述性统计揭示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中激励不足和激励空缺的现象。李增泉则计算了他所统计的748家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平均年度报酬,得到平均年度报酬值为4.09万元,而且发现,67家亏损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反而高于业绩最好的67家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部分地揭示了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错位问题。由于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到位,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存在极强的选择败德行为,操控会计信息的动机,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使经营者选择败德行为,为操控会计信息提供了可能。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及监事会组成的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其实质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为确保经营者站在所有者的立场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权力制衡机制。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取决于一个核心问题的解决,就是委托方是否具备选择优秀经营者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强烈动机和能力。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两个主要层级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级是股东、股东会与董事、董事会的委代关系,其中股东、股东会是委托方,董事、董事会是代理方;第二层级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是委托方,经理层是代理方。委托方选择优秀经营者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主要取决于股东、股东会的逐利动机与监督的能力。其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既是代理方又是委托方的枢纽位置,他的选择优秀经营者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动机和能力又决定了公司治理机制的运作效率。但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国企改组上市,其股权结构集中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目前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内的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本的68.4%,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把持,但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以及国有资产代表人之间存在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股东的代表人监督董事会的动力不足,从而造成第一层级委代关系的制约机制效力不足。从第二层级委代关系来看,在国有股权占比较高的情况下,董事监督经理层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董事会的激励控制权主要由经理层把持,而非经理人员的董事根本就没有监督的动力,从而造成第二级委托关系的制约机制作用减少。从监事会的角度来看,国有股东的缺位问题,不仅严重削弱了国家股东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也大大削弱了国有股东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间接监督的积极性。并且在监事的报酬完全由兼任董事的经理们决定的时候,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动力就更加有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董事会中的经理人员集中。经营者所受的约束进一步缩小,甚至于不受约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有责任对会计信息量生产过程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督,但在目前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几乎不具监督的效力。经营者一方面可以选择败德行为,另一方面又可以操控会计信息,掩盖败德行为以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不受到制约。在经营者正常的工资收入低、激励不充分时,败德行为和操控会计信息就是其理性的选择。并且即使业绩操控败露,造成公司股价下跌,由于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和经理劳务市场的不成熟,经营者仍不会受到外部接管和经理市场的威胁,这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败德行为与操控会计信息的动机。
  最后,经营者偏离所有者目标的行为选择取决于经营者事实上拥有企业非人力资产控制权的大小。由于拥有控制权能给经营者带来大量隐性的货币及非货币收入,在公司对经营者激励不充分,并且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无效的情况下,经营者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并反过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显然,上市公司内部委托代理机制的失效一方面导致了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缺失及其低效,给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违规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激励的弱化则刺激了相关当事人采取违规行动;而会计信息监管的外部监管无效则使扼制财务报告舞弊的最后一道闸门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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