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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1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0/8

作者

□文/张红梅

浏览次数

1431 次

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公司法》的变化
  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和上市的门槛,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这些变化不但能起到激励投资、保障公司制度规范运行的作用,也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
  一、新《公司法》体现出了企业理财目标的实质
  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的导向,是用来评价企业理财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企业理财活动所希望实现的结果。不同的财务管理目标会产生不同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理财目标,是优化企业理财行为,实现企业理财良性循环的前提。我国目前在公司治理中所强调的“共同治理”机制,实际上是基于“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理财目标。
  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权益的维护机制,进一步明确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关系,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行累积投票制、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股东可以依法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配利润的行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等多种措施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要求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通知债权人等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以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一般职工及政府等,如果其中的一方试图通过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获利,就会导致各种矛盾冲突。新《公司法》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参与构成企业利益制衡机制的各相关者的利益,并为各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时提供法律上的解决途径,这也正体现出了“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理财目标的实质,即考虑与企业有契约关系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强调各方利益的协调。
  二、新《公司法》为理顺企业财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一)新《公司法》着重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权益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的降低。企业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关系。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成公司,但其中一方会通过牺牲他人的利益而获利,经营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形成公司的代理成本。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总希望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能够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出发来管理公司,但是由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代理人本身又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可能出现经营者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如在职消费、不努力工作和自主决定投资的资金所带来的价值等)而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从而产生权益代理成本。当公司拥有债务时,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也会产生利益冲突,为此会诱使股东寻求利己的投资策略。如在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时,股东可能凭借高风险的项目来剥夺债权人的价值、可能会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投资项目、在公司财务困境时支付额外股利或其他分配项目等。这些扭曲的投资策略最终将引起公司债务代理成本的增加。
  从近几年我国财务管理的实务来看,经营者利用“内部控制人”的地位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损害股东利益;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股东、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互不信任,增加了公司的各种代理成本。因此,如何处理好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代理成本,已成为企业理财活动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使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减少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股东寻求利己的投资策略,有利于权益代理成本和债务代理成本的降低,为理顺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二)新《公司法》有利于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理顺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奠定了良好基础。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是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冲突的有效方式,它是指公司股东在经营者使公司绩效达到一定水平时授予经营者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数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它通过赋予经营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实现了企业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有机结合,在理论上解决了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的代理问题,降低了代理成本。西方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与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等传统薪酬机制相比,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较好。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这对提高试点公司的经营绩效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其激励作用的发挥要通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等因素来保障,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弱式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以及股票期权制中存在的股票来源没有保证及股票不流通等问题,使经营者股票期权明显失去了激励作用,严重制约了其在我国公司中的实施运用。新《公司法》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公司可以回购股票用于奖励本公司的职工,公司高管人员持有的股票在任职期间可以有条件地转让。相关的这些规定从根本上解除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限制,为其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协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投融资制度的完善使公司可以更灵活地利用金融市场进行理财活动
  投资、融资和利润分配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核心内容。公司财务管理就是在于通过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和资产的流动性管理等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通过金融市场购买资产创造超过其成本的现金,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筹集超过其成本的现金,会使公司创造的现金流量超过它所使用的现金流量,进而增加公司的价值,实现其根本的理财目标。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只要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等都可以用于出资,扩大了非货币出资形式;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际上也就是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降低了公司上市的条件,公司股本总额由原先的人民币5000万元降低为人民币3000万元,修改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这些变动增加了公司融资的灵活性,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转投资实际上是公司财务管理中所称的对外长期投资,对外投资对于活跃资本市场和企业扩展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对外投资又是公司并购、扩张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的内在需求。放宽公司对外投资对象和数额的限制,将会分散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节约交易成本、稳定公司经营权,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四、公益金的取消为公司制定选择股利政策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股利政策决定了向投资者分配和留存在公司以图再投资的资金数量,同时还向股东传递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股利政策因此成为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最常见的股利支付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倾向于不发放现金股利或发放较低水平的股利,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资金。公益金的取消,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为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提供资金上的保证,使上市公司能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选择合适的股利政策。股利政策也是公司的内部融资政策,因为减少股利分配,会增加内部融资的数量,减少外部融资需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斯图尔特•梅耶斯认为:公司偏好内部融资甚于外部融资,如果需要外部融资的话,公司将首先发行最安全的证券,即债券优于股票。我国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外部股权融资倾向,造成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明显与优序融资理论相背离的主要原因除了股权分置外,内部融资数量的限制也是其制约因素之一。公益金的取消所带来的较多的自由现金流量,将会增大上市公司内部融资的可能性,有助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修订为完善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优化公司理财行为以及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循环都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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