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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2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1/2

作者

□文/周子浩

浏览次数

853 次

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与对策
  提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加深,反倾销已经成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在国际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被反倾销的严峻挑战。
  一、倾销和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地区)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严厉的措施以抵消对本国(地区)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防止对新建产业的威胁。国际贸易实质是不同国家的利益互换,反倾销只不过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不遭受损失的手段,所以反倾销的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维护进口国的国家利益。现存国际贸易体制是由欧美等国主导建立的,欧美等国作为利益既得者当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在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既得利益,他们用于反倾销的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标准其实都是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撼动了现存的国际贸易格局,对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胁。
  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新兴技术的开发与采用,本国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同时在国内也因为产品过剩供过于求而出现了经济滞涨和贸易失衡现象。为了摆脱困境,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对本国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另一方面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对外大量推销本国市场过剩的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内则采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来产品的竞争。反倾销便成为了经常使用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直到20世纪八十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才意识到反倾销对本国贸易发展的促动与保护作用,纷纷出台了本国的反倾销法。
  二、国际反倾销最新趋势
  (一)从倾销规模来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与对抗性也是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贸易大国还是贸易小国,也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趋势。
  (二)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非关税壁垒。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反倾销作为其中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三)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极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但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和企业从具体的个案实践中认识到,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差别很大,应诉就有双赢的机会,不应诉就等于承认倾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很可能失去原来开拓的市场。因此,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世界反倾销应诉热情高涨,且有不断攀升趋势。
  国际反倾销的发展变化,也使得反倾销法日臻完善。从各国反倾销立法上看,20世纪八十年代,许多国家都未颁布反倾销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史短,在处理倾销案件时,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而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制的统一性,它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当今各成员国在制定反倾销政策时为避免与国际规则发生误解和矛盾,大量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使本国的反倾销政策透明、严密而且倾向一致,以便有效地保护本国贸易市场。
  三、当前外国对华反倾销概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绝对数目与相对数目也都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引起了我国产品出口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忧虑与不安。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糖精钠提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起到2001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达到426起。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量七十年代只有2起;八十年代平均每年6.4起;到了九十年代则平均高达30.7起。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87~1997年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的11.25%,高出第二名的美国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也排在世界第一,占全世界的15.3%,比第二名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例同样位居世界第一,高达63.97%。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二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反倾销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应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表1)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中,我方应诉率与胜诉率都有明显提高。据WTO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同时,有资料显示自1999年以来,我国企业面临外国的反倾销的应诉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2000年至今,我国对欧盟、美国提起的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已经达到100%。
  四、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对策
  (一)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才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
  在此,我们借喻一个应对外国反倾销的著名例子,即“智猪博弈”。“智猪博弈”的内容为,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笼子里关了一大一小两只猪,每只猪要吃食都必须要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行为的判断。如果小猪去按动按钮,大猪当然乐于等待在食槽旁吃掉绝大部分的猪食。如果小猪等待,那么大猪将先去按动按钮再跑回来吃食,尽管吃到的食物比小猪去按按钮自己先吃吃到的少,但其吃到的食物总量仍比小猪多得多。对小猪来说,情况非常明了,无论大猪如何行动,它最好是等在食槽旁边。因此,这个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每次都是大猪去按动按钮。
  当一国企业在另一国市场上出现主导性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并存而且面临着反倾销时,就会出现与智猪博弈类似的情形。此时,小企业的应对反倾销获得的收益相对于大企业来说微不足道,诉讼的费用对于小企业来说也过于沉重,加上搭便车心理的其他不利原因,小企业很容易选择等待大企业诉讼。但当大企业并不在乎这个出口市场时,他们也就不愿诉讼了,这样就出现了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就要求在大企业和小企业在应诉反倾销的义务和利益分配上做出制度安排,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和协调组织可在行业内充当此角色。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反倾销法是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以保障公平竞争秩序而制定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我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三)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的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的倾销侵害。
  (四)加快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反倾销能力。由于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反倾销的能力。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目前这方面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起诉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反倾销应诉的胜诉案件绝大部分都和律师的精心准备、成功抗辩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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