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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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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2期/市场贸易/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1/2

作者

□文/赵红娟

浏览次数

1149 次

中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对策分析
  提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反倾销为形式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日渐盛行。中国农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应诉不积极,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歧视性调查等原因,成为我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因素。本文就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反倾销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中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形势分析
  (一)反倾销次数增多。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农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指控。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同比增长37%,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二)同一农产品多次遭到反倾销指控。近十多年间,仅中国大蒜一项产品,就遭到多个国家多次不同程度的反倾销指控。1994年2月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4年9月26日美国作出普通税率为376.67%的终裁;2006年美国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反倾销复审调查,裁定普通税率为376.67%。1995年巴西对中国大蒜实行反倾销措施,对每箱10公斤装的蒜头另征4美元的关税。之后,南非、加拿大也对中国出口的大蒜产品征收了不同程度的反倾销税。
  (三)参与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从目前看,对中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仍是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占总数的2/5。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韩国等,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特别是韩国,近来在反倾销上非常活跃,给我国农民带来很大伤害。
  (四)对中国农产品倾销的裁定带有很强的歧视性。在反倾销调查中,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他们采用最多的手段就是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他们不是看中国的企业在生产、销售中有无政府补贴,而是选一个参照国来比较,这种做法使中国企业在应诉部分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遭受到不公平待遇。
  二、中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中国农产品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日益增多,原因十分复杂。
  (一)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排挤他国的常用武器。WTO框架下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其只得寻求一些表面合法的措施来行贸易保护之实,而反倾销以其合法及较好的保护作用恰好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其程序简便易行,便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
  (二)农产品的特殊性。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许多国家的政府,特别是西欧、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国内农产品生产采取支持政策,对国外农产品进口采取限制措施。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价格触动”和“数量触动”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适用。
  (三)反倾销调查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做法。中国的贸易伙伴国家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出口产品倾销幅度时,选择“替代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结果必然是中国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导致中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做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比如,在猪鬃毛刷案中,欧盟以斯里兰卡为替代国,因为宗教的原因,斯里兰卡根本没有养猪业,猪鬃要进口,而中国猪鬃产量占世界产量的85%,显然使中国猪鬃的比较优势化为乌有,人为地造成中国农产品反倾销案件的骤升。
  (四)出口结构失衡。一是产品结构失衡。中国出口的都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比如,有的蔬菜、水果只经过简单的包装就出口,虽然具有比较优势,但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市场结构失衡。中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以欧美国家为目标市场,出口过于集中,势必冲击当地市场秩序和当地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促使其提出反倾销。
  (五)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态度不积极。从1980~2006年国外对我国提起的30余件农产品反倾销案件中,积极应诉的企业不多。企业不参加应诉,主要是以下原因导致的:1、企业内部原因;2、应诉费用高;3、企业对应诉的结果本身存有顾虑;4、应诉鼓励政策实施不力。
  三、中国农产品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一)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利益,争取宽松的国际环境。《反倾销协议》是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上形成的,后来WTO继承了GATT的原则,协调和管理各缔约方的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措施的实现。反倾销协议着重考虑了发展中成员国的利益,所以中国作为WTO成员,应该意识到我们享有以上权益,以多边反倾销协议签约国的身份来抑制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行为,保护中国的产业和产品的出口。
  (二)尽快使所有WTO成员国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
  (三)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市场多元化,规避反倾销风险。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企业要学会多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即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包装、广告及市场服务的竞争上下功夫,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质量。另外,在市场选择上,不要把目标市场过于集中,而要使市场多元化,应开拓其他市场,避免出口数量大增而引发的“反倾销指控”。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依托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尽快建立重要农产品的数量、价格监测系统,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发现有削价销售和对某一市场出口大幅增加时,要发出“警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
  (五)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1、坚决应诉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唯一有效的办法。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因此,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做好一切准备,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2、强化主体意识,提高应诉能力。目前,我国的应诉反应速度太慢。在反倾销调查立案以前,多数企业持观望态度,没有下决心参加应诉,而这个阶段则是准备、筹备应诉的大好时机,如果准备充分,对立案后的结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大多数企业并不会好好的利用此阶段,由此丧失有利时机。除此之外,如果企业利用未起诉阶段和进口方交涉,也有可能将案件平息,从而使对方不起诉。
  总之,中国农产品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时,政府应加强宣传,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指导和服务;企业应提高自身素质,自律互律,规范农产品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增强农产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中国的农产品要勇敢地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力争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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