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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3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1/2

作者

□文/佘秀娟

浏览次数

1427 次

傅玄赋税三原则启示
  税收原则是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理论准则和行为规范。它规定的是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和怎样征税,既是政府在设计税制、税收立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理论准则,也是税法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时还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魏晋时期傅玄提出的“至平”、“积敛而趣公”、“有常”的赋税三原则,即公平、从俭、为国家的公利而征收以及遵循规定的制度,也启示我们要在税收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下好功夫。
  一、傅玄的税收思想
  傅玄(217~278年),字休奕,北地泥阳(今陕西耀县东南)人。西晋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傅玄十分推崇夏、商、周三代“民朴而化淳,上少欲而下鲜伪,衣足以暖身,食足以充口,器足以给用,居足以避风雨的“圣王之治”,倡导“农以丰其食,工以足其器,商以通其货”的“分民定业”论。傅玄最早对“贡土所宜”原则提出异议。他在《傅子》中指出,由于政府课征的实物常常不是农民自身所产,导致农民高价向商人购买官府所征的实物,而官府又以低价购进,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最早提出租税三原则的人也是傅玄。在当时实行重税、杂税、重农抑商、专卖政策的背景下,他在《傅子》一书中指出:1、租税要“用之至平”即公平税负,均等牺牲。傅玄认为,封建国家赋役的征课不在于轻徭薄赋,而主要在于“至平”。他指出赋役要“计民丰约而平均之”,使民劳而不怨。虽然公平思想早已有之,但傅玄将它作为一项财政上的理论原则明确地提出来还是第一次。2、“积俭而趣公”,即为公共需要而征税;傅玄认为国家赋役的征课要“积俭而趣公”。“积俭”是指赋役征课须从俭的角度考虑。“趣公”是指劳役和租税须为国家的公利而征课,不是为封建统治者的个人私利。3、“有常”即税负要规定明确而又相对稳定。即赋役的征课须有规定的制度。如“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心,以奉常数,民虽输力致财,而莫怨其上者,所务公而制有常也”。如果“赋役无常,横求相仍,弱穷迫,不堪其命”(《傅子•安民》),则会使民危国乱。
  傅玄赋税三原则包含了亚当•斯密赋税四大原则的部分内容。傅玄提出并把赋税三原则统一起来考察,这奠定了傅玄在赋税思想史上的重要地位。傅玄还提倡“贡土所宜”,反对“所调非所生”的税制。若此,则“赋一物非民所生,而请于商贾,则民财暴贱,民财暴贱而非常暴贵,非常暴贵则本竭而末盈”(《傅子•检商贾》),这对负税人来说增加了负担。傅玄的税收思想体现了封建社会农民的正当要求。
  二、启示
  首先,应该关注的是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经济意义上的公平和社会意义上的公平。经济意义上的公平是指通过课税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经济意义公平的初次分配的基础之上,国家从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运用税收对各种收入分配,尤其是个人收入分配予以必要的调节或再分配,以缩小收入差异,防止两极分化,从而使收入分配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达到适度公平。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这一体系的最大特点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已成为我国税收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它具体体现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中的税收规范为统帅,以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地方条例为主体,并辅以相当数量的税法解释、规章、税收协定等所组成的税法形式体系。但是在公平原则上,由于种种原因依然存在着许多矛盾。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贫富差距问题,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恰当与否能从表面上最直观地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否。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递增征收标准,但实质上,根据工资收入却难以准确执行。《南方周末》有篇文章指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反过来讲,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对于税收的公平,个人所得税只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建立公民收入、财产信息记录体系才能做到真正的实质公平;通过此体系,税务机关才能准确地确定税收标准、制定税收方案;对于立法机关,也通过这些信息得到关于如何公平征税的立法方向。
  其次,要在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中进一步加强预算控制,更多地划分公共需要,对行政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降低政府管理的成本,把有限的收入更多地用于公共需要。目前,我国的行政支出占整个支出的比例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而且行政效率极为低下。以我国的公车支出为例,目前各地政府采购汽车的数量,每年都以超过20%的速度递增。2004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2200亿元,其中,汽车采购额就高达500亿元。据保守统计,我国公车目前已达350万辆,每年用在公车上的开支达300亿元,远远超过我国军费开支,超过我国教育经费和医疗经费之和。有政协委员调查发现,每辆出租车的工作效率为公车的5倍,而运输成本仅为公车的13%。在职务消费中,车辆消费占单位行政经费的90%左右,占到全部国家财政支出的38%。
  再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如傅玄所言,“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心,以奉常数,民虽输力致财,而莫怨其上者,所务公而制有常也”。目前,我国法定征税不重,但由于征税权和征费权分散,实际税费负担相当沉重,靠财政供养的机构庞大、人员过多。1985~1996年间,我国的GDP增长了7.56倍,同期税收增长了3.38倍,而收费却增长了25.75倍,收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6%升至8.8%,而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却从22.8%降至10.1%,这种状况既反映出我国政府收入中存在较严重的“以费挤税”以及税收缺位现象,也反映了收费的过度膨胀对税基的侵蚀。税制的进一步改革要着眼于规范财政收入形式,在实施有效的政府机构改革和严格预算管理的前提下,降低负担水平。在宏观上,税制改革就不能再坚持保持原税负不变原则,应当根据宏观经济总体运行状况,有增有减,如果不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收入总是要高速增长,且增长速度还要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就会导致公共开支过大、企业创新和竞争能力降低的局面。而目前我国所进行的农业税费的改革,如果不能够进一步明确税费,并且建立完善的农村财政体系,保证农村公共品的提供,则我国现行的农业税费改革很有可能再次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中,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阻碍。
  税收原则同税收思想、政策、法律、制度一样,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它一经产生和采用就会对经济基础产生一定的作用。凡是适应经济基础要求的税收原则,对经济基础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起消极的阻碍作用。因此,一个国家必须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基础的要求,确立和选择合适的税收原则,从而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政策、法律和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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