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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3期/法制建设/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1/2

作者

□文/王彦艳

浏览次数

1358 次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信息犯罪
  一、经济全球化问题
  吉登斯把全球化与现代性密切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全球化是现代性发展所导致的结果。他认为,“概而言之,全球化的概念最好被理解为时空分延基本方面的表达。全球化使在场和缺场纠缠在一起,让远距离的社会事件和社会关系与地方性场景交织在一起。我们应该依据时空分延和地方性环境以及地方性活动的漫长的变迁之间不断发展的关系,来把握现代性的全球性蔓延。”“现代性必须理解为一种辩证的现象,在一种时空分延关系中,一极的事件会在另一极上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至少就某些抽离化机制的后果而言,全球化意味着没有人能‘逃脱’由现代性所导致的转型:如由核战争或生态灾难所造成的全球性风险。”在吉登斯看来,全球化并不仅仅是经济的全球化,全球化既是政治的、技术的、文化的,也是经济的。
  全球化到底是当今世界发展中的客观现实,还是只是国际经济势力借助理论和舆论的一种经济造势,或者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中的一个令人惧怕的巨大魔影?(1)由于技术、交通和通讯方面的变化,当今世界上的任何产品可以在任何地方生产并可以销售到任何地方去;(2)跨国公司跨越国界从事外国直接投资和建立商业网络以创造利润;(3)跨国公司和国家政府出现了分离,成为一种逐渐超脱出国家政府权力管辖的国际经济势力;(4)全球性商贸活动的广泛开展和激烈竞争,需要WTO这样的全球性贸易协调组织;(5)全球性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全球的政治、文化等产生影响。
  二、全球化与信息化
  麦克卢汉的地球村概念已经家喻户晓,也几乎成为全球化的代名词。地球村概念最早是从媒介(信息)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全球化与资讯时代的来临关系密切,虽然全球化造成的一切,并不全是科技所致,可是若没有电脑、微处理器和通讯卫星,全球化不可能实现。”这就是说,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促成了经济的全球化,或者说,经济全球化是以全球信息化为支撑的,是电子芯片和处理程序支撑了全球的信息化,进而支撑了经济的全球化。当然,经济全球化又反过来促进着全球信息化的进一步飞速发展。
  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各跨国公司在国外的直接投资和贸易,其谋取利益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世界各国经济信息的把握。在隆沃思的描述中,全球货币市场和全球股票市场实际上是国际大投资商们利用现代科技所提供的通信条件而进行的规模宏大的投机性大搏击。“交易商只要眼明手快,就能够利用所谓的‘市场异态’赚钱。这种做法称为套利,买进卖出毫不考虑资产的价值,靠的是价格微小的波动,并相信在某个地方,总是有某人会犯错误,造成这种价差。这个游戏中的赢家,是动作最敏捷,而且拥有最佳科技的人。”“正如交易商的电脑不断搜寻全球市场,一发现可乘之机立即下手,全球投资者也在全球经济体系中不断寻找低成本、高生产力和最大的利润。”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驻新加坡首席交易员李森下注290亿美元购买东京股票指数涨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企图坐收巨利,结果赔掉了10亿美元,从而使巴林银行因周转不灵而宣告倒闭。这是全球性投机搏击中失败的例子。这种全球性投机中的成功典型是乔治•索罗斯对东南亚金融进攻的成功,但却带来了亿万人的灾难,这就是造成了席卷世界的亚洲金融危机。正是世界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不一致,带来了全球性经济投机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各大跨国公司的投资赢利,正是建立在全球政治经济不平衡这一基础之上的,正是政治经济的非全球化促成了经济贸易的全球化。
  从另一方面看,国际政治经济的无序应该是为跨国公司的全球投资(投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从而促进了它们对于信息技术和信息本身的进一步看重;而且,国际政治经济无序化加剧的本身,又使得各国家政府进一步强调信息和信息技术的无比重要性。这就是说,在当今世界,不论是商战,还是政治战、军事战,本质上都已经成为了信息战。信息和信息技术不仅是战略基础和战略资源,而且也是重要的战术手段。自然,可以作为战术手段的信息和信息技术,也可以作为犯罪的手段。
  三、信息化与信息犯罪
  全球信息化造成的一个全球性观念变化,就是信息拜物教的泛滥。信息万能观念的泛化促进了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进而带来全球各地各行各业的信息化,其中尤其促进了电子信息工具业(所谓IT产业)的飞速发展,从而使我们这个世界一步步成为一个由电子芯片和程序软件主宰的世界。在一个由电子芯片和程序软件所构成的信息技术系统已经能决定一切的时代,犯罪与信息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和重大,信息犯罪也就愈演愈烈。
  (一)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窃取和盗用是信息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尤其在经济领域里,信息窃取和盗用活动十分猖獗。据美国中央情报局公布,近一两年来,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与提高,各国信息窃取和盗用活动也愈演愈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计算机窃取和电话网络的盗用上。计算机窃取主要表现为可以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达到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如德国的一起发票盗用案,一个程序员通过改变公司的工资数据、账单和结算单的程序,窃取了19万多马克。盗用电话网等通信网络主要表现为盗码并机使用不纳费电话号码、买卖外国电话卡号码、盗用公用电话用的电话卡等,这种信息犯罪行为给电信部门和合法用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混乱。如,法国一个电脑高手从1994年8月起的四个月中,窃入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通讯网络线路,利用联邦调查局账号,拨打国际长途电话以及在电脑网络上和全球各地的电脑迷聊天,使美国联邦调查局蒙受了高达2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二)信息欺诈和勒索。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据报道,全球使用假信用卡的非法所得金额在1991年就已超过了1亿美元。美国前证券投资公司由于业务衰落不振,亏损严重,于是便合伙设计出一个“具有划时代的特点”的程序,操作计算机来伪造保险合同,通过造假账来粉饰太平。一个名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国际电脑匪帮,就是专干设置“逻辑炸弹”的勾当,他们通过破坏各网络公司的电脑系统来敲诈勒索。
  (三)信息攻击和破坏。信息攻击和破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方式故意对信息资源实施破坏性攻击的信息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行为中,绝大多数是属于非暴力性手段,即,其攻击和破坏的主要对象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例如,以电磁铁使磁带活磁盘上的数据或程序灭失、消灭或更改原有的资料使系统的操作不能达到设计的目的等。信息攻击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估量的,尤其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以计算机病毒的方式进行信息攻击和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当今的一大社会公害。如,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美国15岁少年米尼克,运用破译电脑密码的特殊才能,成功打入了“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并将美国瞄准前苏联的核弹头绝密资料浏览无余。
  (四)信息污染和滥用。近几年来,信息犯罪中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随意侮辱诽谤他人、滥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威胁。由于信息网络的特点,这些有害数据的传播面宽、速度快、难以控制,并且侦查犯罪嫌疑人,确定行为责任,搜集证据也较困难。这些信息污染和滥用现象,有的是出于经济动机,有的是出于各种非经济目的,还有的是纯粹出于好奇或寻趣找乐。
  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日益发展,信息犯罪愈演愈烈,人们对信息犯罪的安全对策也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根据国内外对信息安全问题的大量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对策:
  1、技术对策。(1)加强工作站的认证,实行芯片卡制度。芯片卡实际上是一个由密码保护的微处理机,它带有使用者标识符,其功能有利于计算文件密钥和计算会昭密钥,使用时可提供识别芯片卡携带者个人的特别编号;(2)在DOS、WINDOWS、MT等平台上增设安全性软件,同时,工作站的硬盘入口必须受到监控或予以加密,以杜绝通过计算机存储器盗窃数据的可能性;(3)确保网上PC服务器的安全。要保障Novell服务器、LanManger服务器、Banyan服务器等网上PC服务器的安全,就必须确保认证的连续性,保证传输期间的保密,以加密方式存储数据,防止被阻断。
  2、管理对策。由于信息市场秩序的相对混乱和信息交易行为的不规范,必然要求我们加强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净化信息市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盗,阻止有害信息进入网络危害社会,而且对于保障国家主权、维持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公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国政府都寄予了高度的重视,美国、德国、新加坡、越南等国家纷纷做出决定,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安全运行,坚决取缔任何有损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的服务。此外,各国政府还进一步积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的管理机构,加强统一管理。
  3、法律对策。信息网络的巨量数据流、高度流动性和非物质形态的特性,使得信息活动超出了传统概念的范畴,一个全新的网络环境正在加速形成。尤其是信息犯罪的涌现,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与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如,权力的非完整性和义务的非确定性,使得权利和义务在实现过程中难以均衡。因此,建立全面的、有效的、结构严谨的新法律体系来规范信息网络环境显得十分必要,而且这一新的法律体系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开放性。即,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对于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应尽可能给出上位概念并在宏观上加以规范;(2)兼容性。即应当与现行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使法律总体系变得更加科学和完整;(3)可操作性。即,应当从维护网络资源及其被合理使用,维护信息正常流通,维护用户正当权益出发,制定出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司法机关办案的科学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虽然当前各种信息犯罪还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突出,但近几年来计算机盗窃、信用卡犯罪、滥用电话网等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可以预料,信息犯罪将会在我国大量发生,从而有可能成为我国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因此,站在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高度,在信息网络化起步阶段积极探索信息犯罪及其法律对策对国家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当务之急不仅是要通过信息立法来预防外国的信息侵略和境外电脑“黑客”的入侵,为打击各类信息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更要教育在信息网络上工作的我国公民遵纪守法,警戒那些试图进行信息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以在信息领域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我们相信,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飞速发展,并配之以严格的管理和法制治理,在各国精诚合作、共同努力下,信息犯罪问题将会得到有效地防范和及时地处理,信息安全也会越来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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