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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4期/产业经济/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卢学英

浏览次数

614 次

关于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探讨
  提要 本文首先对我国特色农业现状进行了阐述;其后从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培育特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方面指出我国特色农业发展方向;最后对如何保障我国特色农业发展进行探讨。
  一、我国特色农业现状
  进入21世纪后,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着一个新的发展环境,农产品供给也具有一个新的现状:第一,主要农产品供给已由长期短缺向总量基本平衡转变。经过长期努力,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已达到2500万吨的水平,粮食总量出现了阶段性供过于求,大多数农产品开始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第二,农业发展已由受资源约束向受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转变。长期以来,农业政策致力于扩大种植面积、提高产量、增加供给,农业发展受耕地、水资源等的制约非常明显。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以及解决温饱问题后改善生活质量的需要,农业发展更多地受到市场需求的制约,正在由单纯追求产量,向产量和质量、效益并重的新阶段转变。第三,农业正在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农业发展已逐步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第四,农民收入的增长,必须向依靠结构调整和提高报酬收入转变。1978年以前,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占80%以上,而农业收入又主要来自于粮食生产。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主要通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实现农民增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农民的新增收入已逐步转为以报酬收入和养殖收入为主。
  二、特色农业的内涵及特点
  (一)特色农业的内涵。特色农业是指人们充分利用特定区域内的农业资源,开发出经济价值高,相对收益高,品质上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产品。特色农业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依托当地独特的地理、气候、资源、产业基础和条件形成的。相对于常规农业而言,特色农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主导一定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高效农业。它既包含产业规模,也包含体制和组织的创新。
  (二)特色农业的特点
  1、独特性。特色农业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独特品质,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是特色农业区别于常规农业的显著标志,产品的优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特色农业发展追求的首要目标。“人无我有”主要是指产品品质、产品上市的时间、经营规模、营销服务等方面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就是指在竞争对手也有条件生产和提供同种特色产品的条件下,自身的特色农产品质量更好、服务更完善。
  2、多样性。从经济合理性方面来看,特色农业不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食物需要,而是满足人们更高的、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市场需求在不断变化,不同时期的市场需求反映出不同的特色农产品需求,从而对特色农业提出新的要求和内容,这是特色农业能够发展壮大的市场基础。
  3、规模性和高效性。基于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形成特色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经营,发挥比较优势,实现报酬递增的规模经济。特色农业最终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是增加农民和相关经营者的收入,它既要求资源的利用率高而且可持续,也要求资本的回报率高。
  三、如何发展我国特色农业
  (一)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四个原则。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发展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要发挥市场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搞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结构调整,推广标准栽培和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储藏、保鲜、运输、供电、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要健全市场网络,创造良好的外部销售环境。
  (三)建立健全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特色农产品原产地独特的资源条件和地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垄断性,是保证特色农产品质量的前提。目前,国家已经研究制定了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并开展了特色农产品区域划定、原产地命名、品牌标注等工作,实行依法保护,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保证质量和特色。在如何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四)培育和引进特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是提高农业附加值、带动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能够把特色初级产品变为特色加工产品,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要着眼于国内外市场;既要发展成规模化现代加工业,又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加工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载体。一方面各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依托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培育一批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以及与农业科研单位的联合,提高科技含量;另一方面依托企业强势的品牌效应以及营销策略,解决农户的产后问题,及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服务,壮大现代农业规模。积极培育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在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保障我国特色农业发展
  (一)对我国农业进行结构性调整
  1、培养、发育一批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因地制宜,注重优势,保持特色,积极培育主导产业,构筑产业带、产业群,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雏形。高效农业园区可以形成一体化的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带、产业群,从而聚优成势。这些具有一定规模、按产业化方式运作的新兴产业,将成为今后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重要力量。
  2、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创新和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农村经济体制创新和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发展,改变生产方式,高效发展农业。例如,在养殖业的发展中,针对家庭养殖存在产业化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主要依靠传统生产方式和技术手段、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解决等突出问题,政府重点推进了养殖小区建设,逐步使农户家庭养殖向养殖小区集中,依托养殖小区兴办专业合作组织,推广高新实用技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产业化、组织化、科技化水平。同时,以专业村为基础,政府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和区域合作。
  3、促进农民纯收入稳步增长。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结构调整的效果也主要由农业是否增效、农民是否增收来衡量。而农民纯收入的提高又会促进农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投入。要积极争取国家对特色农业的投资力度。同时,要在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的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特色农业农田基本建设、旱作节水设施和保护性耕作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特色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培育、开发和推广。各地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信贷资金投入。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鼓励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投资特色农业。
  (三)加强特色农业收入补贴。开展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降低规模不适度风险。农民在选择经营项目时,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即投入成本和项目的预期收益大小来权衡的。技术引入初期,农民充满对特色农产品的期望而大量生产;当技术被农民采纳后,部分农民又由于出现亏损而放弃新品种的使用。因此,政府应根据特色农业的耕种面积给予补贴。具体的操作可从技术引入到技术被农民采纳后的这一时期,补贴量由低到高递增,这既可避免农民受政府补贴的诱惑一哄而上,又可以刺激那些经营特色农业失败的农户继续使用新技术。这种补贴方式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但不利于农民的收入分配。因为随着新技术的采纳,经营成功的农民将得到更多的补贴,造成贫富差距。因此,这种补贴方式宜在新技术引入初期采用。政府还可根据经营特色农业收入与以前农作物种植收入的差额进行补贴。当经营特色农业的收入高于以前的收入水平时,政府则停止对农民进行补贴。
  (四)对农业支持方式的改革。我国财政对农业政策补贴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速却在持续下降,究其根源就在于原有的支持手段和方式上。目前采用的主要是从流通领域着手,运用价格支持政策,以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和保护价补贴的形式,按其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由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普遍存在的寻租行为造成政府补贴和农民收入增加不对称,农民很难从政府补贴中得到真正的实惠,政府支出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样,尽管我国在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总量上具有较高水平,但由于体制原因并没有全部用于农业部门。如,农业科研支持在通过国家科技部再分配后,目前难以估计真正用于农业科研的支出数,而且支出方式、支持重点也存在大量不合理之处。对农业支持方式的改革非常重要,将会提高我国对农业的支持效果。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及世贸规则的约束,目前可以改价格支持为直接收入支持。尽管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进行大范围的直接收入补贴时机尚未成熟,但可以实行部分收入补贴,先对一些主要粮食品种和受冲击较大的粮食主产区进行改革。
  (五)发展农民自己的组织。在研究美、欧、日等国家的农业状况时,发现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美国有农业行会,日本有农协,欧盟有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组织。这些组织在确保农业支持政策的制定、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切实代表农民自己的利益。比如日本农协,在政府、科研机构、大学、非政府组织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不仅具体地实施了政府的多项计划,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产品收购计划、农业技术推广、低息贷款等,实践国家及地方对农业的支持,而且将农协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以指导事业费的形式返还给农民或农民组织,强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农协直接影响农业政策的制定,有效地防止了有损农民利益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因此,尽管日本农协近些年发展困难重重,但从农民到政府没有人因此而怀疑农协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反而一如既往的探索农协未来的发展道路。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各地的合作组织虽有一定发展,但在开拓市场、减少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也还很弱,甚至微不足道。
  (六)运用金融、保险手段支持特色农业。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任后,当时的“乡村生活委员会”指出,农村生活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农民可以以公平的条件得到贷款的农业信贷体系。为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农业和农村信贷状况。1933年通过了《农业信贷法》,成立了12家地区合作银行和1家中央合作银行,负责专门向合作社贷款;成立12家生产信贷公司,负责组织、监督和资助地方生产信贷协会,以便使农场主通过他们从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取得生产贷款。农业信贷体系的改革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资金需求。同时,鉴于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为了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保护和发展农业,美国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业保险制度。1938年首次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做了规定。同时,对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目前,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已达100余种。美国政府对农业的金融和保险支持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的持续活力,为农业保持世界一流水平创造了条件。日本、欧盟、韩国都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信贷和金融体系。
  我国农业金融状况令人担忧,保险发展尚处于摸索阶段。1996年以后,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功能、商业性功能和合作性功能相区别的三类金融机构,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方面,我国的“三农”主要在县以下地区,但金融改革的特点是“重城市、轻农村”,不仅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销一些农村基层网点,并且农业银行也撤销了大批营业所,就是农村信用社本身,在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也处于“摇摆不定”的改革之中,“合作制”改革并未到位;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寻租行为,不仅抬高了农民从正规金融渠道贷款的门槛,而且也加大了农民贷款的成本,压抑了农民的贷款需求。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而农民为了解决生产资金需要只能借助民间高利贷。农村资金在没有注入的情况下,反而大量流出,严重削弱了农村的发展能力。要解决农村发展缓慢农民收入低下的问题,必须从通畅流入农村的资金渠道入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加大金融体系改革力度,完善农村保险业务,确保农村和农业发展所需资金。这应该是我国目前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农村金融体系应当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参与制定国家农业信贷政策,致力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福利的改善;第二层是合作性的金融机构,政府通过全力支持其改革,使其成为农村金融运行的主力军;第三层是区域性农业金融机构,致力于解决与当前农村区域发展不平衡相对应的、农村金融资源分布的区域性扭曲;第四层是现有各类商业银行,通过政策引导和产品创新,使其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第五层是非正规金融活动,确定其地位并加以规范引导,将会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重要的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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