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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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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4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陈庆海 梁小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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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次

韩国乡村发展特别税启示
  韩国与我国一样,是一个山多耕地少的国家,几十年前也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但是,从1970年发起“新村运动”以来,韩国农业与其工业化和城市化一样得到了迅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成就的取得与韩国政府适时采取的开征乡村发展特别税重要措施密不可分,这对我国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韩国开征乡村特别税的背景
  1948年韩国建国,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韩国经历了三年战争,经济遭受沉重打击。此时,韩国仍然是一个非常落后的农业国。自1962年到1971年,韩国政府实施了两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开始工业化进程,实施以促进出口为特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使韩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得到迅速发展。但在此期间,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工农业发展速度之差从2.5个百分点扩大到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为了解决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1970年韩国政府发起了“新村运动”,当时正是第三个五年计划的开始。“新村运动”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提出包括草屋顶改造、道路硬化、改造卫生间、供水设施建设等20种工程项目。政府免费分给每个村335袋水泥。第一年下来,50%的村干得不错,政府加拨500袋水泥、1吨钢筋;干得不好的村如果第二年干得好,还可在第三年追加给1000袋水泥。
  1974~1976年“新村运动”进入以增加收入为主的全面发展阶段。政府推出增加农、渔民收入计划,支持农村调整农业结构,推广良种和先进技术。普及高产水稻新品种“统一稻”,1974年达到大米自给,1975~1978年实现自给有余。畜牧业、渔业、林业也都有了较快发展。
  1977~1979年为“新村运动”的第三阶段,主要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工业。1977年为韩国第四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政府推出了“建设新村运动增加收入综合开发事业”规划。1978年韩国农村企业达到384个,1980年增加到790个。从1970~1980年的10年间,韩国政府财政累计向“新村运动”投入2.8万亿韩元;参加新村运动人数累计达11亿人次,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效果十分明显。
  韩国“新村运动”通过设计实施一系列开发项目,以政府支援、农民自主和项目开发为基本动力和纽带,带动农民开展自发的乡村建设活动。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后,韩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1993年韩国农村居民收入已经达到城市居民的95.5%,韩国的“新村运动”在国家发展和社区经济开发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韩国推进新村运动的各项政策措施都是以财政投资和融资支援为后盾的,其间政府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采取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措施,而且投资额也较大。据统计,从新村运动开始到1980年4月为止的10年间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的财政投资达27521亿韩元(中国驻韩大使馆经商处)。为解决农业贷款难、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政府还设置了水利资金、新农村综合开发事业资金、扶持贫困农民自立事业资金、农村住宅资金、营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等农村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和稳定农产品价格基金、促进农业机械化基金、营农后继者育成基金、农渔村地域开发基金。此外,政府在农协中央会设置农林水产业者信用担保基金,专门为一些有困难的农林水产业者提供使用担保。
  为了建设新乡村运动向纵深发展,政府成立新村研修院,举办骨干农民培训班、新乡村指导员等24种培训班,培养和训练了新乡村运动指导骨干和中坚农民16.5万名。1981年的增收目标提前在1977年实现,全国35000多个村庄有98%成为自立村,基础村一扫而光。
  20世纪九十年代是韩国经济逐步融入国际化进程的时期。韩国积极参与开始于1986年并于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UR)谈判,并于1995年成为WTO创始国之一。由于大米生产在韩国农业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政府通过大量收购的办法来控制大米的市场价格、并保护稻农的收入。然而,乌拉圭回合(UR)谈判的结果,会员国同意发达国家自1995年起之后6年间应将农产品平均关税削减36%;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起之后10年间应将农产品平均关税削减24%。要求韩国政府逐步削减对农业包括大米的支持,同时韩国政府也作出了承诺。而且在乌拉圭回合(UR)谈判时,韩国意外地争取到了开放大米市场的10年过渡期(1995年~2004年)。但当时韩国的农业与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力仍然很弱,为了应对WTO协议的挑战,韩国政府决定抓住良机,在履行乌拉圭协议的同时,投入500多亿美元,从1994年开始进行了为期五年的全面农业政策调整。在实行上述五年发展计划的同时,韩国国会通过了《乡村发展特别税法案》,从此乡村发展特别税开始征收,为应对国际新形势和推动新村运动向纵深发展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奠定了法律基础。计划通过该法案从1994年起,在连续10年内,每年筹集2兆韩元(相当于20亿美元)以帮助农村克服乌拉圭协议所带来的影响。
  二、韩国乡村特别税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演变
  (一)开征乡村发展特别税(STRD)的目的。开征乡村发展特别税的目的是扶持乡村社会和农村工业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作为乌拉圭回合(UR)谈判的结果,韩国的农村工业被列入市场开放范围的产业之一。然而,由于生产率水平仍然较低,韩国农村工业缺乏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因此,韩国政府于1994年7月制定实施了乡村发展特别税,以筹集税收收入为各种乡村发展项目提供专项资金。
  (二)纳税人。乡村发展特别税的纳税人分为六类:(1)根据《免税和减税管理法》、《地方税法》、《关税法》的规定,因享受个人所得税、公司、关税、购置税或注册税减免税优惠而减轻了上述各税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公司;(2)公司税应税所得超过5亿韩元的公司;(3)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4)证券交易税的纳税人;(5)购置税、博彩税的纳税人;(6)土地综合税的纳税人。
  (三)税基和税率。总的来说,乡村发展特别税是对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特别消费税和证券交易税的免税额(税基而非税额)课征的一种附加税。乡村发展特别税的税基是按照《免税和减税管理法》、《地方税法》、《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上述几种税的免税额。因此,按照《公司税法》、《所得税法》、《鼓励外资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的上述几种税的免税额,不是乡村发展特别税的税基。(表1)
  (四)有效期限。乡村发展特别税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10年,该税于2004年6月30日终止。
  (五)免税。以下五类可以享受免税:(1)国家、地方自治团体;(2)对新成立的中小型企业税收减免;(3)根据《免税和减税管理法》第94条,给予外国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4)总统令中规定的对小面积家庭住所或小农户的购置税税收减免;(5)总统令批准的多边或双边协定中规定的关税减免。
  (六)征管机构。乡村发展特别税属于国税,归国税机构征收管理,收入归中央政府。
  (七)历史演变与现状。《乡村发展特别税法案》最初规定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2004年6月30日终止,有效期限为10年。10年来已征收了15兆韩元的税额,为加快农业、渔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投资改善农村基本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韩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仍然较弱,为应对多哈发展议程新一轮农业谈判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所带来的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适应《服务贸易总协定》(DDA)和《自由贸易协定》(FTA)对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要求,确保农村开发资金的投入,2003年韩国国会通过《乡村发展特别税法修订案》,决定将于2004年6月份到期的“乡村发展特别税”的征税时间延长到2014年6月,延长10年,同时将“公司税应税所得超过5亿韩元的公司”不再列入纳税人范围,以扶助农村的发展。韩国政府拟通过下一个10年征收20兆韩元的特别税,集中用于乡村福利制度的改善和农渔业开发项目,加大乡村建设投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韩国乡村发展特别税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一)乡村发展特别税为韩国应对乌拉圭协议挑战、克服金融危机和推动“新村运动”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韩国政府聪明之处在于其在乌拉圭协议生效之前及时采取了开征乡村发展特别税的决定,而不是等出现问题以后再采取措施,实践证明是比较成功的。1994年至2004年10年来为韩国政府筹集了约15兆韩元的税额,使乡村经济在各种困难和挑战面前继续得以较快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为韩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做出了重要贡献。2003年韩国国会将“乡村发展特别税”的征税时间延长10年的决定也表明该税得到政府和纳税人的认可。
  (二)韩国乡村发展特别税税制设计上采用附加税形式,并且在征管上划归国税。采用附加税形式可以使税制简化,不必改变原有税制结构,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而将其划归国税,有利于中央政府将筹集到的资金在全国统筹安排,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确保资金用以乡村经济建设。
  (三)资金紧缺严重影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深度推进。2001年12月12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在给我国带来许多机遇的同时,也带来许多严峻挑战,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矛盾已经比较尖锐的情况下,再加上这一力量强大的国际新形势,意味着我国农业将承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对这种严峻形势,政府有较充分的预见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于2000年初进行试点,2003年全面推进,2004年提出全面取消农村“三税”,接着又作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部署。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村基础教育、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缩小城乡差距和缓和农村社会矛盾等都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必须看到一个严峻事实,就是从安徽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开始直到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过程,财政支农资金严重紧缺的困境犹如挥之不去的“幽灵”形影不离。安徽试点之初,没有强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希望地方自我承担改革成本,结果暴露出因地方财政无力承担而影响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等严重问题。到2002年中央政府才出台了《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从此改革成本主要转移到中央财政承担,并决定从2006年起将农业税免征的转移支付,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承担。那么,中央财政按目前的状况能持续提供足够的资金吗?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各种税费负担总额约1247亿元,而同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1085.76(亿元),2004年达到2357.89亿元,较上年增长34.39%,大大超过当年国家财政支出增长15.6%的速度,2005年和2006年及以后要继续保持高增长速度。然而,由于财政支出存在刚性,要想在现有的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中长期挤出这么大的一块资金用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向纵深发展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继续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向纵深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另外寻求新的资金来源渠道。
  (四)建议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借鉴韩国“乡村发展特别税”的成功经验,适时开征新农村建设特别税,归国家税务局征管,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专门用以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简化税制原则,采用附加税形式,可考虑以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10%征收,有效期定为10年。这样,如果按2005年上述税总计约17839亿元收入计算,一年可征收近1800亿元新农村建设特别税,10年可征收2万亿元,可大大缓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短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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