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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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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4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亓玉芳 黄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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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次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资产重组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令人瞩目的现象,在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中,它增强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经济的活力。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资产重组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当然,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最终目的,但它在资产重组中的重要作用理应引起现代企业的关注。
  所谓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效益,实现缴纳税收的最低化。在资产重组中进行税收筹划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在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企业的不同组织方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在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的过程中合理选择重组目标、重组形式和会计政策,以求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资产重组中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一)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税收筹划成为企业资产重组过程必然的选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显得尤为显著。目前,出于各种动机,资产重组之风愈演愈烈。企业集团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税收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就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并非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方面的突出作用不应被忽视。因为我们的企业要生存、求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靠占有市场份额和降低成本费用。税金,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企业收益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从而迫使纳税人和税务专家们去发现、分析税法方面的缺陷,去寻找市场经济发展中存有的不同政策倾向性,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存有的税收政策差异性,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条件。随着政府对漏税、偷税、抗税的严厉制裁和打击,税收筹划成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使得避税手段在资产重组中的运用频率呈现上升势头。
  (二)现行税制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各国为鼓励纳税人符合其政策导向要求,都将实施税收差别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扩大就业机会的手段加以利用。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出口退税、外资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高档消费品的高税率,等等,都是这一政策目的的产物。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也给予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空间。
  二、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领域分析
  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企业的外部交易内部化或是相反,可以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同时,在重组的过程中也会引起税种、税率和征税方法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税负的变化。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资产重组按一般分类可以分为:并购、分立与清算,我们对这三方面涉及的税收筹划分别进行分析。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目标企业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决策最主要的内容。根据注册资金类型的不同,企业可以在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之间进行选择。由于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对待,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并购时可以选择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到一定比率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到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和优惠税率,还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另外,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以及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据对上交所1998年的337家上市公司调查,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优惠面达97.3%。因此,这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兼并收购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起关联关系,再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低税率企业中去。
  2、出资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在并购行为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支付。如果用现金或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并购公司股东在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如果收到的是股票,则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从而带来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同时,在折旧的计价基础上,采取股票支付的,合并中取得的资产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而不按现金支付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可以在利润中抵减较大的折旧额而少纳所得税。
  3、资金融通方式选择中的税收筹划。由于负债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期间费用最终抵减本年利润,因此并购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选择资金筹集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负债融资的方式,以求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当然要结合自身的负债情况,以免产生由于负债过重而打击债权人信心,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资金短缺。
  (二)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时,若不能明确区分其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对合并经营者越不利。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税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测算出其平衡点的比例,当免税项目的营业额超过这个比例时,进行分立的资产重组以降低税负。另外,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为使非应税劳务由税率较高的增值税改为较低的营业税,应当将非应税劳务的部门分立出来,成立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从清算开始日起的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可以对此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推迟清算日期,将费用抵减利润。
  三、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长远来看,税收筹划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表面上看来,税收筹划只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经济行为,似乎是国家在将自身一部分的经济利益让渡给企业。固然,国家税法的制定有其不完备之处,可以使企业有机可乘,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但是更大程度上的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性影响的结果,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短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促进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合理,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保障。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反而会不断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规模。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资本问题。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得企业的收益因此而有所增长,然而很多筹划方案虽然可以少缴税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并没有使企业收益有所增长,原因在于忽略了筹划过程中的成本。例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不汇回,可暂时不缴税。这是一种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如果国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利润丰富,不及时汇回,会增加资金占用,从而丧失企业在国内或第三国的投资机会,这就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成本——收益原则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衡量,以减少额外的机会成本和隐性成本,防止陷入“得不偿失”的尴尬局面。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重组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它是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实现集团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法,所以税收筹划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在实现资产重组的同时,如何搞好税收筹划,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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