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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4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刘 晶

浏览次数

928 次

地方税收职能改进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税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作用愈来愈大。而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如何采取措施,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大连为例,从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分析入手,就运用地方税收职能调节居民收入水平问题进行探讨。
  一、大连居民收入水平现状
  2006年大连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50元,同比增长11.3%。2001年大连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上一年增长了8.1%,尔后五年间,收入增长呈现不断加快趋势,增速每年提高1~3个百分点。大连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4年突破万元。2005年增长15.6%,是1997年以来增速最快的一年。










  二、大连地方税收职能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2006年大连实现地方税收148.26亿元,同比增长23.2%,实现地方财力125.61亿元,同比增长25.53%。地方税收的快速增长,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不仅增强了地方财政实力,为地方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同时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一)落实老工业基地振兴税收政策, 直接或间接增加居民收入水平。2005年共有13213户企业因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累计增加费用扣除额或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以下简称影响企业所得税)49407.45万元;2006年上半年共有11339户企业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影响企业所得税14610.61万元。2006年7月份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振兴老工业基地工资优惠政策不再影响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和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2006年大连税务局共对25176户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各项税费20516万元,对772户(次)民政福利企业减免地方税费24751万元,比上年增长9.5%,扶持了近万名残疾人员实现就业。有效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水平的改善,减轻了社会压力,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落实惠农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2003年大连在辽宁率先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使农民人均负担由135元降低为73元;2004年大连在辽宁率先免征了农业税、取消了农业特产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9000万元。
  三、目前我国税收职能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税收无论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上,都还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问题,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一)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是: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相对缺失。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它对实现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和贯彻税收“促进效率”的原则,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流转税份额过大,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的分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收入规模小、征收项目少等先天不足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力度。就财产税而言,它调控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入(或财富)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而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存在税负轻、征税对象少、税种单一,在一些收入上出现税收调节的真空。
  (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第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而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第二,实行单一分类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第三,未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扣除额设计上,强调统一,忽视了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起征点,未能及时考虑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现实状况以及我国突出的地区差异;对社会“弱势群体”关爱不够,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职工等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
  (三)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对个人征税的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矛盾表现得十分突出,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案件的惩罚失之于宽,且有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出现。部分纳税人感到“违法取得的价值”大于“被处罚的代价”,往往敢于铤而走险,恣意偷逃国家税收;另一方面没有建立全面的法律支持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隐形化、多元化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成为困扰征管,影响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一大难题。
  四、对策及建议
  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建立起一个多税种协调配合、覆盖个人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职能作用。
  (一)优化税制结构。利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垄断性行业和高利产品规定较高税率,提高其税负,消除或者缓解不同行业之间利润悬殊现象;利用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企业因客观自然条件优越而产生的级差收入调节到合理水平;利用企业所得税消除政策性、垄断性和其他因素带来的利差。在此基础上,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对个人收入进行再调节。在个人收入运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设立相应税种加以调节,比如在取得收入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在消费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等。这样,既可以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确保调节目标实现,又可以通过税种的互补,来保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现。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第一,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实行按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等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实行综合征收。第二,拓宽税基,尽量缩小减免范围。借鉴国外扩大税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把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第三,提高所得税扣除标准。目前,每人1600元/月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对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但仍不能与经济发展较好地适应,制约了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议进一步扩大计税工资标准,实行企业工资全额税前据实扣除。
  (三)强化税收征管。第一,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我国应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人都必须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的有关情况,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受到必要处罚。第二,积极推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应尽快建立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特点的计算机征管系统,以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第三,严格税收执法。大力净化税收法制环境,排除干扰税收执法的社会障碍。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税收执法中的职务犯罪,保证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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