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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进展迟缓,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避免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把国际经贸合作关系推向了新的高度和广度。作为一体化经济集团的一项重要内容,原产地规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在新的《对外贸易法》中明确规定了大力开展自由贸易,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安排的对外贸易政策。因此,加强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一、原产地规则扭曲贸易流向
(一)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灰色地带。《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核心精神是确保原产地规则不会抵消或削减成员方在WTO中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协议明确指出,原产地规则与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GATT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关税优惠无关。可见,该协议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没有约束力。一些区域经济集团利用协议的这些缺陷来维护自身利益,实施贸易限制、报复和制裁。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在这方面有所研究。王志强认为,《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存在缺陷:
1、《协议》在整体法律规定层面上存在不足。《协议》只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并未对原产地作出一个统一的实体性规定,对区域经济集团的原产地规定缺乏约束力,关于普惠制原产地及政府采购的规定存在不足,没有涉及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定。
2、《协议》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存在缺陷。在HS制作或加工工序标准上存在滞后性,税目改变标准缺少一般性的规则,从价百分比标准在操作上过于复杂并缺乏统一标准。这些操作层面遗憾的存在很难杜绝区域一体化经济集团制定有利于区内经济的原产地规则。
这些灰色地带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其消极影响表现为:原产地判定标准中较高的百分比标准和技术工艺要求给区外企业的中间产品出口造成了困难,阻碍了自由贸易;原产地规则越苛刻,贸易转移效果就越大;区域经济集团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与实施增加了进出口商及贸易管理部门的成本。
(二)原产地规则限制进口、促进区内投资。Paul Breton, Miriam Manchin,Oliver Cadot,Anne O.Krueger 等通过数理统计、建立数学模型等方法验证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对自由贸易造成的贸易转移效应,并通过调查和理论分析验证了原产地规则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成本增加情况。例如,原产地的认证成本、为满足原产地标准而采用高成本生产的原料或中间产品,证明原产地会阻碍自由贸易。
原产地规则还扮演了引导投资流向的作用。罗先云、项新认为,一体化区域以外的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为了绕开关税或原产地的限制,享受区内成员国的待遇,会选择在区内投资、生产、销售。区内的企业则通过非法或合法的手段,改变产品的原产地,使自己的投资符合原产地标准。因此,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标准,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迫使非成员国在区内投资,扩大区内的就业,改善经济利益。
二、原产地规则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经济学家Anne O.Krueger认为,为了解决自由贸易区之外的第三国搭便车的问题而设置的原产地规则很大程度上会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加大了保护的范围,并削弱了进一步自由化的进程。区内成员国为了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需要利用原产地规则防止第三国产品经由关税低的成员国输往其他成员国,所以原产地规则不仅会限制区域内外的贸易,还会增加管理负担,给厂商增加证实产品产地的额外成本。从这一角度来讲,一体化经济组织中的原产地规则的存在阻碍了区域内外的贸易。
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深入研究,孟夏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带有强烈的排外色彩,一方面为区域内的贸易成员创造更具诱惑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又将区域外成员置于有失公允的境地。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复杂的原产地标准已经带来了大量的管理和执行成本,生产商在熟悉和满足这些规则方面也承受了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处理多边原产地规则时更是如此。另外,对于各国的海关机构而言,管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检验原产地证书的准确性也要面临很大的成本压力。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原产地规则实证分析
孟祥锋、刘月芬以自由贸易区为例,对原产地规则对区域经济的贸易效应进行了量化分析。假设世界由A国、B国和其他国家W组成,各国均生产一种产品X,X的边际成本递增,假设B国对X的需求弹性大于1,A国X的产量不足以满足B国的需求。A国X的生产成本低于B国但高于W国。A、B建立自贸区之前,两国均设有保护性关税,A国的X商品自给自足,B国仅从W国进口少量的X,其余靠国内生产。建立自贸区后,A国企业会把X商品出口到B国,而W无法进入。随着A对B出口的增加,B国X价格下降,需求增加,A将X全部出口,而A国内所需的X从W进口,最终B国的均衡价格下降,促进了区内贸易,避免了区外成员搭便车。
张祥以NAFTA关于服装面料原产地的规定为例进行量化分析,得出结论:严格的原产地标准,使区内成员国制造商倾向购买区内的原料和中间产品,减少对非成员国原料及中间产品的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区内中间产品制造商的利益。中间产品制造的产业关联性比较强,对原料及中间产品需求的增加也能够带动前后向产业发展,因此原产地规则的效应不仅局限于某一产业,通过关联效应将会带动经济的整体发展。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原产地规则研究的缺陷
国内外研究者们对原产地产生的贸易转移、贸易创造、福利变化等方面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基本上都认为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会减少一体化经济集团内成员国与区外国家的贸易量、扭曲资源配置、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然而,从国内的研究来看,目前学界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未能形成一个体系,都只对原产地规则的某一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对一体化经济中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从国外的研究来看,对原产地规则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集和文章不多,主要介绍了各国及各个区域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原产地规则的经济学影响进行了分析。
原产地规则之所以会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争论较多的一条规则,根本原因是因为其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原产地规则既是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研究内容又属于国际法的研究范畴。然而,研究贸易实务不得不面对纷繁复杂的法规与国际惯例,因此解决原产地规则引发的纠纷、还原产地规则真实面貌,必须从法律方面着手。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是规范成员国贸易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兴起,一些WTO成员国也是一体化经济集团的成员国,《原产地规则协议》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区域经济集团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内原产地规则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主观性,使得原产地规则逐渐沦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归根结底还是一项法律制度,其对促进贸易自由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在逐渐演变成一种非贸易壁垒。追根溯源,关于原产地规则在一体化经济集团中应用的研究应从法律,即WTO框架内的法律和区域性的规定角度来进行。关于原产地规定,尤其是在区域经济集团中应用的改革应在如下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是保留其作为差别待遇工具的功能;二是对经济集团主观性的应用加以限制。为此,在技术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改革方法:
(一)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是如何确立原产地的标准,然而不同区域经济集团对不同产业的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术语及计算标准,对于普通大众和一些贸易商来讲晦涩难懂,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因此,区域经济集团的原产地规定应用便于测算的计量标准将保护程度公开,例如从价百分比标准,将原产地规则“关税化”,规定产品价值中必须有一定的当地含量,而且不能低于原产地规则中制定的最低标准。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原产地规则的策略性使用阻碍了自由贸易,违背了《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初衷,因此在使用从价百分比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减少当地含量的比率。这一比率过高会限制贸易,过低又难以避免非成员国“搭便车”,但是比率减少到多少还很难达成共识,这既需要一体化经济集团成员国的协调,也需要专家学者们做进一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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