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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产业

信息类别

首页/本刊文章/第335期/公共财政/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杜玉侠

浏览次数

1089 次

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
  对于所得税筹划,目前人们逐渐有了认识、了解和实践。但由于各个地区优惠政策的程度不同,会给企业间带来不公平。如此运用税收政策,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阻碍市场竞争。因此,我们应当运用各种方法和税收政策来对上市公司进行所得税筹划研究,这不仅能够使企业得到国家在税收方面的大力支持,而且也能够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和良性的企业收益循环,对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现实问题
  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在多方作用力的推动下,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首先,随意减免行为冲击新税制,不利于税法执行。在新税制实施后,明确废止了以往的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强调税权的统一。中央有权减免税收,而各地政府不得随意越权减免,这样才能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少数地方擅自降低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其次,在国家禁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即征即退等变相减免政策的情况下,各地大多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优惠,这样使得地方政策不堪重负。
  再次,由于人们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使其片面强调税收的杠杆作用,却忽视了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首先要求的是公平和效率,然后才是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方式。而目前各地都是经过对所得税政策的调整,来减轻税负,增强竞争力,使得企业建立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来进行竞争。由于各个地区的优惠政策的程度不同、重点不同,使其造成的结果也不同,这样就会给企业间带来新的不公平。上市公司的优惠政策同时会对非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不公平。如此运用这样的税收政策就会导致市场秩序紊乱,阻碍市场竞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政策成因
  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现状主要源于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的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一)国家所得税制不统一成为各地出政策的一个动因。一是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不统一。主要是在新草案出台之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还实行“五免四减”的政策;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减二免三”;二是对于国内所得税,也同样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和产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于国家确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蒲东新区等新区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最终同样落实到相应的上市公司,使它们有明显的优势。
  (二)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是导致各地纷纷出政策的原动力。在目前许多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家控股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所有。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组、改建而成的,和过去的管理模式有一定的联系。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它的透明性及相对规范性使得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形象,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由于上市公司从经审查合乎标准有上市资格到允许上市,本身就有一定的优越性,再加上大众媒体的大力宣传,更加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和资信度。上市公司上市后凭借其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地募集到大量的资金。所以,地方政府也想借上市公司的发展来树立良好的地方经济整体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进一步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地方政府会给予上市公司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使其提高企业的效益,集中优势来扶持它。
  (三)政策上的攀比使得上市公司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更为普遍。在不考虑其他市场因素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会直接导致公司利润的上升,从而使公司效益高于其他竞争对手,使公司在市场上能够占有绝对优势。由于税负不公平而产生的效益差异,使得大多数地区、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会想方设法地使自己的企业也获得相当的优惠政策,使公司在竞争中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消除不公平的竞争。在这种力量的作用下,在许多的上市公司都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都会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向中央争取优惠政策,使得设法减轻自己的税负,在同等优惠条件下公平的竞争。
  三、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筹划政策建议
  (一)统一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的现状,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现状,另一方面针对它做一些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即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但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一些传统的产业将按照33%税率征收。由于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各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政策种类繁多,差异也很大,对此我们必须分清每一政策的法规依据。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本身即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是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而对内资企业实行27%、18%二档照顾税率等,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发展趋势,草案将新的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的代表,它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形象,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各地方政府极力给予它优惠政策。对此,国家对于政府在对上市公司的政策方面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即实行地方政府给予的“先征后返”等政策的企业于2002年后不再享有优惠政策,这类企业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0%~60%。不过现行规定还有较大的弹性,这为上市公司争取优惠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除此之外,更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税法的维护统一结合起来;加强财政部税政司参与和审核上市公司的税收执行情况。同时,企业应当狠抓内部经营管理,向市场要效益,在转变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改变观念,而不能只靠着政府的优惠政策来求发展。
  (三)确定最佳资本结构。首先,企业要想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就应当提高负债比率。而负债比率的提高是以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债务利息率为前提的;其次,负债比率提高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也扩大了。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既要最大可能地减轻税负,又要使资金成本最低,寻求这样一个负债最佳量,从而达到最优资本结构。
  (四)企业税务筹划要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财务会计规定应当服从税法的调整;对于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满足税法的要求。如果税法没有做出规定,税法就要服从于会计的规定,而这才是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
  总之,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所得税作为我国主要的税种之一,其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关于其的研究也会越来越规范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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