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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本刊文章/第335期/财会审计/正文

发布时间

2007/12/1

作者

□文/魏红雨

浏览次数

1175 次

构建我国会计政府监管体系
  根据“公共利益理论”,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抑制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或低效率,防止收入分配不公平甚至经济不稳定。那么,会计市场是否存在失灵或缺陷呢?答案是肯定的。这种失灵或缺陷是通过市场自身机制无法改变的,需要政府监管行为来进行调节才能达到最优的结果。因此,存在政府对会计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一、会计政府监管的主体
  (一)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构,其首要职权就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很多与会计监管相关的法规内容都体现在其制定、审议的有关经济法规或其他法规中。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是会计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主体,其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二)国务院会计监管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国务院的一个负责规范、协调全国会计政府监管工作的常设组织,其管理的对象是负责我国会计政府监管工作的政府机构和部门。国务院会计监管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是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在出现会计监管“缺位”或“空位”时,或部分部门的监管职能出现“越位”时进行及时调控,并在各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受到社会质疑的时候,还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三)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计政府监管主体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管活动中主要承担的职责:一是负责会计监管规范的制定,具体包括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二是建立会计监管机构,组织实施会计监管。包括直接实施会计监管和授权有关机构实施会计监管,惩处会计活动中的违法者,保证会计秩序的规范运行。
  (四)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也是会计监管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辅助财政部门进行会计监管的中坚力量。审计部门代表国家对政府直接拥有财产的保管、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在西方国家,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那些使用政府拨款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由于我国长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几乎延伸到社会经济的每个领域,审计部门有权对社会上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主要执行审查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还可利用国有资产代表权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抽检,同时依法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
  (五)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向企业或个人征收税款的权力机构。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有其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多少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成本费用以及利润的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此,税务部门必然要实施会计监管。
  (六)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会计监管的对象,狭义上就是指各商业银行,广义上还应包括对人民银行内部有会计业务的部门和人民银行系统管辖行对所辖分支行及直属单位的会计监管。人民银行会计监管应在不同时期确定不同的侧重点。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式以及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其监管的重点有:(1)会计信息的真实性;(2)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3)会计授权的适度性;(4)结算纪律的严肃性。
  (七)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上会计监管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进行信息欺诈的上市公司拥有进行处罚甚至将其驱逐出市场的权力。
  综上所述,我国会计政府监管体系的监管主体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二、会计政府监管的客体
  (一)会计信息。从理论上说,如果每一理性的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都根据会计信息做出了对社会而言最合理的经济决策,就意味着全社会做出了最合理的经济决策,就可以取得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条件。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作用,体现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帕累托最优的实现。因此,将会计信息作为监管的客体是符合会计政府监管的最终目标的。
  (二)会计人员。我国特殊的监管环境要求政府对会计人员实施有效的管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仍没有达到《会计法》要求的标准,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从会计政府监管的最终目标来看,为了使政府最终能淡出市场,需要靠市场自身机制的健康发展,也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作以保证。因此,在这之前的会计人员他律阶段,政府也应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观念,来为最终的自律机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注册会计师。将注册会计师从广义的会计人员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监管客体进行监管,是由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者,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工作,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代替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完成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步,而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时,则可以看作是对其监督工作的再监督。此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民间团体也一样受到政府的管理。
  三、会计政府监管的实现手段
  (一)会计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
  1、适度监管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会计政府监管无论作为宏观活动或是微观活动都受到成本效益因素的制约。如果假设政府监管的收益体现为即定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具体可以用监管带来的市场宏观环境改善程度、虚假会计信息减少程度、投资者投资信心的恢复程度、会计信息不对称性的改善程度来衡量。会计政府监管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管机构设立和运行等各方面的消耗、制度转变而发生的相应成本、处理违规过程中造成的社会资源耗费、政府的机会成本等成本因素,由此得到的会计政府监管成本效益图。(图2)







  
  如图2所示,在会计政府监管机制建立刚刚开始时,设置监管部门、拟定规章制度导致初始的监管成本较大而收效并不大;随着监管工作的开展,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都得到提高,监管成本开始变小并在Q点得到最大净收益,但继续发展,当监管部门冗余、职能重叠时,不但监管成本增加,而且被监管部门产生抵触情绪,监管的收益在减小,所以坚持适度的监管原则是有必要的。
  2、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相结合原则。直接监管是指政府直接制定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间接监管是指通过改变宏观环境、引导有效的行业自律或形成良好的经营管理等外部手段对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进行影响。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既有利于政府的宏观控制,又有利于各部门、各单位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依法监管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法制化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强会计政府监管工作也要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工作的法制建设,形成系统的、完善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严格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尊重法律的公平性。
  4、中国特色、具体国情与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原则。在建立和发展我国会计政府监管工作过程中,对世界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借鉴是必要的。但在借鉴的同时,首先要坚持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在保留我国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吸取,在吸取借鉴过程中还要注意对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才可以采纳,不能全盘照搬。
  (二)我国会计政府监管的实现手段
  1、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从纵向上看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法律;第二层次是国务院批准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财政部门和证监会等政府职能机构授权颁布的规章和制度。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政府监管的实施手段,其作用体现在通过对监管客体进行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实现主体的管理。这三个层次约束的针对性不同,作为手段其起到的作用也不同,但应该看到三者又不是孤立的,他们在实现会计政府监管的过程中相互联系,共同发挥作用。但是,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着独立的规范间相互规定不协调、个别条例缺少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政府监管手段,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来保证会计政府监管的顺利实现。还需要说明的是,提高会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法律、法规手段顺利完成的一个重要方面。
  2、会计信息市场。会计政府监管的会计信息市场实现手段是指,通过运用政治、文化背景,经济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建立起来的会计信息市场自身特有的规范力量,来对会计信息进行间接地约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从而达到实现会计政府监管的目的。以会计信息市场为手段实现政府监管的成本相对较小,而取得效果的范围则比较广泛。我国运用会计信息市场手段应集中完善证券市场,发挥证券市场上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自由竞争力量,这样做的结果是一举两得,即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又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3、引导自律管理。引导行业自律是指在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下,行业团体进行自律管理的管理模式。引导行业自律作为一种政府监管实现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行业团体的自身优势,同时也实现了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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